❶ 现在贷款利率降了,为什么我的还款金额没有
若是在招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遇国家调整“基准利率”,要看您签订贷款协议中关于利率调整方式的规定,每位客户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是次年调整,有的是不调整,有的是次期就调整,您可以查看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也可以拔打客服热线,进入人工服务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8:00)。
注:暂未收到人行调整基准利率的通知。
❷ 贷款合同没到期利率长了怎么办
你的贷款合同,还没有到期,利率涨了,说明你采取的是浮动利率,这个是正常的,在浮动利率利率低的时候,你享受到利息低,现在利率涨上了,你也要按照浮动利率进行还款。
浮动利率,固定利率。
根据此前的公告,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并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浮动利率)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一般来说,房贷借款人均会受到此次转换的影响,但有几种情况除外:一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二是固定利率贷款;三是2020年底前到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符合这3种情况其中之一,就不受此次转换影响。
对于转换期间房贷利率水平,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也就是说,2020年全年个人房贷利率水平与以前一样,维持不变。而从2021年1月1日起,如果选择固定利率,剩余期限内,房贷利率与当前的利率水平保持一致,与LPR利率变化无关;如果选择浮动利率,今后的房贷利率会随着5年期LPR的变化而变化,LPR每月公布一次,或升或降或维持不变。
选择哪种方式更好?
业内人士表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房贷借款人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
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
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存量房贷借款人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这不仅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还便于做好家庭的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多,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
从中短期看,我国利率处于下行趋势。将存量浮动利率房贷转成以LPR作为定价基准,对借款人来说是有利的,有助于减轻借款人房贷支出。虽然长期利率走势难以判断,但中短期利率下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此外,即便出现了与预期不一样的利率大幅上升走势,购房者还可通过提前还款方式来规避利率风险。
虽然此前多家银行发布公告称,8月25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LPR定价。多家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此举是为简化客户操作,参照银行业普遍做法开展的。
不过,这也不代表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各银行均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已有银行明确,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银行之所以采用批量转换,主要还是考虑房贷借款人大部分为个人,人数众多且分散,批量转换方式能够节约资源、提升办理效率。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对利率市场化、引导利率下行都有好处。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截至6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已达55%。其中,存量企业贷款转换进度为76%。
统计显示,2019年8月改革以来,LPR报价水平逐步下行。今年8月份报出的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改革以来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
❸ 贷款利率下调,还款额为什么没有变
这个你可以先看一下你的贷款合同,如你选择的是年度利率调整方式,那么新房贷利率下调时,就会在下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如选择的是季度利率调整方式,那么会在下个季度开始下调贷款利率;如果选择的是国定利率方式,那是不随利率调整而变动的;
商贷还款不足一年的,不随国家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的。
❹ 借款合同为何没写利率多少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是熟人,所以一般欠款合同不会写利息。但是在还款的时候,有的借款人要求欠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律师365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原则上,欠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
二、逾期还款的,欠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也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主张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偿还借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没有偿还借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而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二是双方当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还钱),而借款人仍不偿还的。所以,出现这两种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所以,欠款合同没写利息的,视为没约定利息,欠款人不应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欠款逾期还款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
❺ 在客户不知贷款利率情况下,贷款后才看到高利率贷款合同。这是什么原因
你可以到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存在虚假的话,合同是不成立的。
再有,建议大家在签订任何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内容和双方责任。如果存在异议,可以拒签。
❻ 贷款合同没有体现提前结清后续利息问题怎么办
如果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利率折扣优惠,无论提前还贷、还是一年一次的利率调整,此利率折扣优惠始终存在,直至贷款全部结清为止。
提前还贷后,整个贷款要重新计算,计算的方法有两种: 1、贷款年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2、月还款额基本不变,缩短还款年限。 以上两种方法,可以根据自己的月供能力,在办理提前还款后进行选择。
银行是每年的1月1日更改利率的,一年一变,在一年期间是不会变更的,如果有降息或者升息,会在下一年的1月1日之后变更为最新利率。折扣是不会改变的。
❼ 利率降了,我的住房贷款还款为什么没有减少
1、银行房贷系统调整差异。银行方面“为了方便客户还款”,所以将次年1月的月供与上年12月份保持一致。
以某银行客户王先生为例,2011年7月份办理的房贷,2012年两次降息,但他的月供在2013年1月份仍是此前的1641元。只是同样的月供数字代表的“意义”不同,1月份的月供里还的本金多、利息确实是少了。
2、跨年“分段计息”,月供不减反增。某银行客户采用的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日是每月的6日。1月月供计算方式为:12月6日~12月31日采用原利率,1月1日~5日采用新利率,共31天。
而以往月供是按月利率(30天)直接计算,这就导致明年1月份要比今年12月“多”出1天利息。如果这多出一天的利息比1日~5日这5天因降息因素而少交的利息还要多,那么就会出现明年1月份月供“不减反增”的极特殊情况。
3、老“房奴”调息时间不同。除了按“次年1月1日”原则进行调息外,也有银行在房贷合同中约定的是满一年(或半年)期限做调整、次月调整、按季度调整等其他方式。
比如,如果采用的是“对年、对月、对日”原则,那么,您在今年6月份办理的贷款,要执行新利率就得等到2015年6月了。
由于银行房贷系统调整方式存在差异,而且明年1月份房贷还款比较特殊,会遭遇跨年月供“分段计息”,因此,尽管降息了,明年1月份的月供却有可能出现“不降反涨”的特殊情况。
对于降息前后两个客户同一种情况下获得贷款进行的对比,而对于那些在降息前就办了房贷,目前贷款未结清的老“房奴”,其降息后月供得通过专业的房贷计算器,扣除之前本金已还的部分进行计算。
目前多数银行针对房贷老客户执行的“次年1月1日调整”原则。在遇央行基准利率有变时,于“次年1月1日”执行最新利率。
央行降息后,二三线城市房贷市场出现集体松绑,主要是之前房贷利率处于高位所致。
❽ 贷款合同上是基准利率,但是还款时是利率上限的1.1倍,为什么
正常,贷款利率是根据发放时的利率政策确定,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有一定的时间差,利率政策有所改变.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的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的,根据信用情况、抵押物、国家政策(是否首套房)等来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如果各方面评价良好,不同银行执行的房贷利率有所差别,现行政策下首套房,按基准利率上浮10%-30%计算.即1.1-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