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是家什么样的企业其非法取得的威尼斯花园土地证是如何办下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锡民三初字第210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锡民三初字第210号
原告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西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兰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勤法,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杨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同安里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健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金马国际联合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港威大厦一座3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地(FENG DI),该公司东主。
委托代理人王斌兴,江苏无锡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道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杨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公司)、金马国际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道公司诉称:2008年7月7日,案外人章兰胜与杨氏公司、金马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章兰胜借款给杨氏公司人民币2700万元,金马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章兰胜按约支付了约定的资金。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2008年10月15日,章兰胜与易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借款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易道公司。请求判令杨氏公司归还借款2700万元,金马公司对杨氏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易道公司、杨氏公司、金马公司确认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易道公司自愿放弃向杨氏公司、金马公司主张《借款协议》中的利息及逾期还款损失的权利;
二、易道公司、杨氏公司、金马公司同意以金马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威尼斯花园内3549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锡滨国用(2006)1237号]作价人民币2700万元抵偿给易道公司,冲抵杨氏公司结欠易道公司的借款人民币2700万元;
三、原金马公司所有的“锡滨国用(2006)1237号”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易道公司名下;
四、本案诉讼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由易道公司承担;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