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万元一年的利息是多少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5%,贷款1万1年的利息支出是615元。但这纠正一下,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他不办理存贷款业务,只有商业银行办理(比如中农工建交等银行),而商业银行办理在现在情况下,普遍上浮利率,像你这种小额贷款至少30-50%。
二一个不知道你想问什么,央行如果要贷款的话是再贷款,是给银行贷款,那个利率就再商议了,目前有再贴现利率可以参考。
具体请联系您最近的商业银行咨询一下,或打电话问一下各个银行的客服:
“中国农业银行95599,中国建设银行95533,中国工商银行95588,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邮政储蓄银行95580,广发银行95508,招商银行95555,兴业银行95561,中信银行95558.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中国民生银行95568,深圳发展银行95501
”
『贰』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多少,请问怎样计算。
人民银行2006年8月19日至2007年3月18日3-5年贷款利率为6.48%
因此,到今天为止2010年9月29日为止,利息计算如下(说明:没有按日计算,只是按月计算,差距不大):
1、2006年12月31日至今,3年又9个月,利息=50000*(3*6.48%+9/12*6.48%)=9720+2430=12150元
2、2007年2月至今,3年又7个月。利息=68900*(3*6.48%+7/12*6.48)=13394.16+2604.42=15998.58元。
合计利息=12150+15998.58=28148.58元
应归还本息合计=50000+68900+28148.58=147048.58元
『叁』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是多少
不同时期有不同贷款利率。
具体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462&ID=978
但要注意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它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6.31%,个人商业贷款一般会上浮20%,企业贷款的话会根据企业规模,是哪个级别的重点客户,然后进行上浮,最低上浮0,最高上浮20%(是综合收益),不足部分收中间业务费用代替。
『伍』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什么
存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商业银行会根据这个基准利率制定存款利率的组合。提高基准利率意味着收缩信贷,降低社会流动性,提高信贷成本,缓和经济发展速度。反之亦然。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陆』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多少
1.要受法律保护 就必须在借款时 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借款全同 上边确定借款金额 年利率 以及对方以何种方式 在什么期限偿还; 更具体的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这可是大事 不容马虎!
2.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不适用于个人间的借款 但可以做为参考:
对应利率 日期:2007-09-15
种类
项目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6.48
六个月至一年(含) 7.29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7.47
三至五年(含) 7.65
五年以上 7.83
『柒』 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是多少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