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利息到期未还怎么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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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陆某向杨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陆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找到陆某结算,经结算陆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 逾期后陆某仍未归还,杨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陆某给付欠款12万元及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12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计算中包含了部分复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利息应以10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对此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并不明确。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进行明晰。
一、何谓“复利”
通过网络导航,《维基网络》所给的搜索结果是: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著年期越长,复息效应亦会越为明显。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
二、复利保护之争
复利应否予以保护,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主张不保护复利观点的法律依据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中,没有对应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主张应予保护复利观点的依据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三,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可以理解为允许计收复利,但要适当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计收复利在国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惯例,所以对复利予以保护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借款人不按时结息的违约行为的惩罚。
三、民间借贷中复利的出路
对复利问题,各国的立法不同。一类以日本为代表,对复利问题采取放任自由主义,允许当事人约定复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关于法定复利的规定内容为“利息迟延超过一年份以上,虽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人仍不支付利息时,债权人可以将迟延利息滚入原本” 。另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对复利采取相对禁止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248条第一款规定“实现约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协议无效”;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储蓄银行、信贷机构以及银行业主可以实现约定,将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权对其给予贷款的款项发行支付利息的无记名债券的信贷机构,可以事先约定,对此项贷款迟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906条规定“虽未订定利息,借贷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亦不得将其计入借款的本金”。相较我国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对出借人能否计收复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立法的不明确,正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么从现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决民间借贷中复利问题的出路呢?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复利问题的罗列后,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成为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个瓶颈。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并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入本金后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就应当保护。这种观点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为计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复利的利率作为衡量是否高利的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将利息计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遇有计算复利的,一律对复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条文文义分析,对复利是持一种适当保护的观点,即允许适当计算复利,但超过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与此异曲同工的比较方式是将计入本金的利息提出来,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地计算一下实际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条的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接待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最后,让我们重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中不难读出适当保护复利的处理原则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时即以确立。
【作者介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㈡ 贷款超过合同期限还会继续复利吗
会。而且利息还会翻番,所以还是建议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完
㈢ 银行贷款是收取复利那么是不是你越晚还款,银行越高兴
不是复利,是当期利息=摊销余额*当前执行利率
其实货币也是有时间价值的(参考通胀指数基准利率这些~),不过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前期多还贷还是比较划算的,压力不大的话~
㈣ 现在的银行的贷款利息是按 复利收的还是 单利收的
银行的贷款利息是按复利计息,存款是按单利计息。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86%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0% ;
三至五年(含五年) 5.76% ;
五年以上 5.94%。
(4)贷款未满一年收复利吗扩展阅读:
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
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
浮动范围
2004年,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
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其中涉及到的贷款利率下限、票据贴现利率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等限制一律取消。
2015年,银行已经利率更改为一年期基准利率4.35%。
㈤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 怎么计算
提前还贷需要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条款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好提前还款的金额、日期以及违约的补偿等相关事项,在征得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提前还款。
但各银行一般约定是还贷一年内不可提前还款,而外资银行则限定更加严,一般是两到三年,如果这期间要申请提前还贷通常要支付违约金,金额多是提前还款额的2%~5%左右。
公积金提前还款的规定和商业贷款也差不多,一般也是还款一年内不可提前还贷。但多数银行一年内不能提前还贷:
招商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不低于实际还款额三个月的利息,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收取不低于实际还款额一个月的利息。
建设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三。贷款一年到两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二。贷款两年到三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一。提前还贷最少需要超过万元,提前还贷基本上为每年一次。
农业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按照本金乘以月利率的方式收取,月利率为贷款利率除以12个月减去还款月数。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只要之前没有任何提前还款记录,则不收取违约金。如已采取过提前还款的,一年之后再申请者,也不收取违约金。
工商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不收取任何违约金。提前还贷每年最多一次。
中国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利息违约金(按照提前还款日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不收取违约金。
交通银行:部分提前还贷规定最低不能少于每月还款额的6倍,最高不能超过每月还款额的35%,部分提前还款者可每年免费还款一次。全部提前还款者需承担支付违约金,收取当次还款金额的1%。但具体还款金额还需按照合同实施。
广发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两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光大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3%~6%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具体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实施。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浦发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1.5%或3%不同利息,也有不收取违约金的,合同规定多少就收取多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㈥ 房贷提前还贷款的银行收取复利正确吗
收取复利是不对的,银行严禁收取复利。请你核实,如果他们真收取复利,你可以到银保监会投诉。
㈦ 银行贷款可以算复利吗
一、银行贷款如果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的是用单利计算的,如果逾期,加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复利。
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是复利的。
① 从本质上说,贷款利息是复利,又不是简单的复利;
② 即每月还款中一部分是利息,一部分是本金,下月计算利息时先计算出本金余额,直接乘以月利率得出本月应还利息,再用月供-本月应还利息就是本月还本金额,如此往复计算。
贷款月供计算公式:
等额本息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 1 +月利率)^还款月数] ÷ [( 1 +月利率)^还款月数- 1 ]
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 + (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 每月利率
其中^符号表示乘方
三、单利(simple interest)是指按照固定的本金计算的利息,是计算利息的一种方法。单利的计算取决于所借款项或贷款的金额(本金),资金借用时间的长短及市场一般利率水平等因素。
四、复利,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着年期越长,复利效应也会越来越明显。
㈧ 房屋贷款中的复利是什么意思
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还的本利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例如,某借款人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5.508%×1.5)。由于罚息是从合同约定的扣款日的次日起计收,假定这名借款人只耽误了两天就把钱还上了,那么其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4131(1800+0.4131)元的0.02295%,为0.4132元。
需要提醒借款人注意的是,未还利息部分每天新生的利息在次日还会生息,因此逾期款中利息部分会像滚雪球一样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越滚越大。
另外,当借款人还款金额不足时,银行则将借款人先还的部分款项视为归还的利息。比如每月应还3000元,到扣款日只还了1000元,那么还剩下1200元本金和800元利息将被计收罚息。
目前,深发展北京分行、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都对逾期期款的利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㈨ 贷款到期之前 利息逾期 约定按月计收复利 如何计算
复利就是利滚利,
每月本金加上当月利息做为下个月本金,
下个月本金再加上下个月利息做为下下个月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