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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贷款陷阱

发布时间:2022-07-13 17:27:30

A.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B. 按揭贷款买新房 千万别落入开发商的陷阱!

大多数购房者会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排除这类风险的有效办法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就未付房款(即未通过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款项)重新达成新的分明付款协议。但是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好注意如下两项:

一、在开发商向购房人推荐按揭贷款条件时,把未得到银行批准后的付款方式规定在合同中。

二、约定可以退房。但为体现公平原则,须明确由合同双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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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屋抵押贷款骗局都有哪些有人知道吗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骗子的行骗手段也是越来越多,对于房子抵押贷款来说,大家也一定非常的熟悉了,一般来说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来进行放款的一种形式,不过随着骗子的行骗手段不断的提升,可能存在的骗局也是越来越多,最明显的一个现象就是贷款公司通常会让借款人签署多份合同,但是每一份合同中的条款是不一样的。因此在以后的生活中很有可能就会损害自己的个人权益,如果借款人仅仅只是按照其中一份合同进行执行的话,对于自己的财产安全来说也会产生很大的损失。

3、如果房屋抵押贷款的话,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缺钱的时候,因此房屋抵押贷款就是一个很好的渠道,我们可以直接去。银行里面进行办理,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能够证明我们个人资料的东西一定要带好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办完手续。

D. 贷款买房首付比例如何调整 贷款买房有哪些陷阱

最近政府放出消息要降低买房的首付比例,由于上半年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效果显著,楼市宽松政策即将到来。

1.房贷年限越长越好

有些购房人在选择贷款期限时认为贷款期限越长越好,实际上房贷年限越长意味着支付的利息越多,贷款年限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年限长并不是适合每个人。

2.信用记录不良就不能申请贷款

信用贷款银行重要考量的是个人信用记录,但并不是个人信用不良就不能申请信用贷款,如果借款人逾期次数少、金额小,银行还是会酌情放贷,但是贷款利率或被提高,贷款成数也有可能降低。

3.提前还款越早越省钱

有购房人手头资金充足了,认为提前还款越早越省钱,实际上有些情况下并不划算:比如房贷利率已经享受了8折优惠,或者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在当前 的利率情况下,如果把提前还款的钱用于购买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会更好。另外,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人,如果还贷期限已经过了1/2,这时已经偿还了大部分 利息,之后的房贷剩下的基本都是本金了,提前还款就没什么意义了。

4.公积金贷款一定比商贷省钱

一般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率低一些,多数人都觉得公积金比商贷更省钱,其实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在保险费方面则不一样,对于商业贷款来说,只要不 是商用物业或者是年限太长的住宅,银行一般不会要求贷款人购买保险,如果是公积金贷款的话,买保险一般在所难免,而保险费一般为贷款金额×贷款年限 ×0.02%,两者抵消的话,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就更小了。因此贷款额度较小的话,选择公积金贷款未必更省钱。

5.选择中小银行就一定比四大商业银行省钱?

在很多人的眼里,四大商业银行牛气十足,推出的贷款业务既不灵活,收费也高,不如选择中小银行省钱。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中 小银行的存款额不太稳定,因此当手头钱多的时候,申请贷款往往手续较方便,而一旦额度用得差不多的话,申请手续就会很麻烦。相对而言,四大银行手头的资金 比较充裕,各项措施都会比较稳定。

6.选择直客式贷款一定比通过按揭公司省钱?

现在不少银行都推出了面对贷款者的直客式服务,因此贷款者为了节省中间费用,也往往愿意直接到银行咨询办理。不过,在利率趋于市场化的今日,直接找 银行贷款,并不一定能够让贷款者更省钱。因为银行经办人通常是在所在银行的房贷产品中,挑选他认为最合适的产品给贷款者,或者提供所在银行的最优惠利率, 但这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贷款者可以获得的最合适的贷款产品或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因为,专业公司了解多家银行的情况,通过对比银行间的房贷利率和房贷产品,往往可以为贷款者选择最合适的银行与利率最优惠的贷款服务。虽然通过银行直接贷款与通过按揭机构办理相比,可以节省手续费,但这手续费实际上有时只需几个月的月供就可节省回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8-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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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平安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是陷阱吗

1、平安银行有推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申请条件如下(具体是否能够审批以我行系统审批为准):
①年龄18-65(含)周岁、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70周岁;
②借款人为中国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需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
③抵押的房产需要产权清晰、能够上市流通和办理抵押登记。
2、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首页-贷款-,进行了解及尝试申请。
应答时间:2020-06-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F. 关于房地产中介诈骗的案例

购房签约要注意哪些问题?
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补充条款应对陷阱

一般情况下,以下五方面内容最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一、房屋面积:开发商应以套内面积签订购房合同,对套内面积和订房阶段的建筑面积之间的换算方法必须进行明示,并以套内面积为单位公布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总价;开发商应承诺交房时使用面积应和签合同时的套内面积相等。对于交房之后实际套内面积和合同签署面积的差值,正负偏差不得超过3%,如果超出该范围,多出部分业主可按照合同单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开发商必须以合同单价退还买受人。

二、关于装修标准: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三、关于车位:地上车位是否有产权,业主如何购买及使用年限为多久;如果租用车位,费用如何,该收费标准的时限为多久?制定依据是什么。

四、关于物业和绿地: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五、关于入住条件和房产证的办理: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开发商拒签补充协议怎么办

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约定。

什么叫二手房?
二手房私房上市交易通称二手房。也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可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即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的房产。如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自建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攻略

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子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

三方需明确各自的权责利

卖方在委托中介时,应与中介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房屋的出售价格,卖家应注意区分“净到手价”“出售价”及“合同价”,明确房屋的权属和使用现状, 以及委托权限等。这份委托协议卖家应有一份原件。需要注意的是。
买家通过中介找卖家时,应该要求中介出示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挂牌出售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定金的规定。买家与中价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括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处理等条款,并盖有中介公司的印章。买家应至少有一份合同原件。在与中介签好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买家还应确认中介是否经过上家授权可以代收定金。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出具收据。该收据有中介经办人员的签字,还应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买家须实地查看卖家房屋有无出租

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经有房客承租,那么在租期内,有同等条件下,房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应该在出售房屋三个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房客最晚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家有得到房客出具的书面表示后,可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如果卖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况,而擅自卖给其他人,则房客有权向法院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对于买家而言,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应该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内,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妥善解决签约后的后续事项

买卖双方签好买卖合同后,除了收付房款、办理过户外,还有一些后续问题如户口迁移、维修资金过户等。对此,买家卖家也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卖家应将买家付款方式与卖家交房情况结合,以保证各自的权益。比如,双方可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房款30%,交房时付房款30%,产权过户时付房款35%。在上述两者挂钩的同时,双方还要明确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总之,买卖合同的内容越详细,履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就越强,也越能促成买卖的顺利进行。

“两个定金”大不同

定金纠纷是二手房买卖中非常普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买卖双方没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义。二手房买卖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签订买卖合同的,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有两个定金。第一个定金出现在买卖双方对中介进行委托的过程中,用来担保买家卖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到某确定地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届时买家反悔不来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要承担定金被卖家没收的风险,如卖家反悔不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承担双倍反还定金的责任。

第二个定金出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用来保证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中介直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用来保证签订的合同后,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类二手房权利受限制,交易前必须严加审查

常见权利受限制的二手房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没有抵押,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方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二是被法院等机关查封。一般需要产权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换出来,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买卖。三是房屋当初分配给承租人时,对今后的转让就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该条件一般会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备案。这种情况多数出现在房屋的产权人原在某个单位,之后单位将房屋作为实物分配给予职工。职工尽管是“小产证”上的产权人,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将房屋上市转让买卖这样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设定转让条件的原分配单位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G. 房地产贷款风险点有哪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H. 购房贷款合同陷阱 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也能够起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作用,不过往往出现的购房纠纷还存在着购房贷款合同的问题,现在开发商给出的贷款合同一般都是标准版的,那么这些购房贷款合同常见陷阱有哪些呢,签订购房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购房贷款合同陷阱
1、不管是购房合同还是其他的类型的合同,都有可能出现补充协议的,中介或者售房者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中介或者售房者一般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购房者需要仔细看清协议中的条款。
2、有的购房合同陷阱很巧妙的运用了一些模糊的词语,开发商在合同中往往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没用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
3、购房合同中主体一定要明确,有的时候开发商会让不是土地持有者的发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购房者进行签约,购房者在签约前要确认法人贷款,这里可以查验开发商的五证来确认开发商的资格和终法人。
4、面积误差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种合同纠纷情况,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
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购房贷款合同陷阱以及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的介绍了,购房贷款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指代不明的情况,这是开发商惯用的技巧,如果购房者针对这一点退出质疑,开发商也可以借此开脱,避免责任。

I. 购买澳洲房产都有哪些交易陷阱澳大利亚金鼎集团有人听过没得

买澳洲房产的中国公民确实不少,而其中不乏一些购房受挫的案例,因为在海外买房和国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所以对于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的买家需要做好功课,避免踩到“雷区”,在这里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顺顺利利的买到自己理想的房产,所以为大家介绍一下购买澳洲房产应该避开哪些“雷区”。
其实对于澳洲买房中的一些常见“雷区”主要存在于贷款过程中,很多中国买家对于澳洲贷款买房不是很了解,容易踩雷,这里我们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购买澳洲房产应该避开哪些“雷区”
雷区1:在澳洲,房地产公司通常只在交房前两周才通知买家的代理律师房产即将成交。因此,从贷款申请者的角度来说,最好确保你的借款平台能有一套高效运转的系统,方便快速地审批你的房贷申请。最好的借款方应该在一周内对你的申请给予正式的批复:比如,借款平台如有一套网上自助材料上传系统,就是一个不错的功能,而如果他们能在你登录网站递交房贷意向后的24-48小时内就给你反馈,那就更好了。千万不要找那些没事就让你填写无数份表格,但你填完就再也得不到回音的借款平台,他们只会浪费你宝贵的成交时间!
雷区2:目前,澳大利亚针对海外投资者的贷款产品中,大部分只面向在中国拥有稳定工资收入的打工族购房者,而许多资金实力并不差,但却属于小生意主,或者企业股东类型的申请人则往往在申请澳洲房贷时屡屡遭拒。更有甚者,有些贷款平台虽然声称可以向海外身份的自雇人士借款,但由于不了解中国收入体系和收入申报系统,在审核阶段会要求自雇人士提供各种他们根本无法出具的文件,最终拖延了申请人宝贵的成交时间,导致不少投资者损失了自己的首付。
雷区3:2016年开始,澳洲银行停止对海外客户发放贷款,中国投资者转而求助于各个借款平台。许多借款平台在提供澳洲房贷产品的同时,也给贷款申请者设置了不小的麻烦。比如,有些机构要求申请者必须存入大量资金到指定银行的账号长达六个月之久,并且成为该机构的VIP客户,然后才能获得贷款资格。另一些则收取高达8-10%的利率,但同时只给予投资者40-50%的贷款比例。
雷区4:买房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沟通远不止限于交房的那段时间。不论是利率发生变化,还是你自己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出现偶尔不能及时还款等情况时,借款人都需要和借款平台之间进行不断的密切沟通。在这样长期的契约关系下,贷款机构的客户服务水准变得尤其重要。你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衡量一家贷款机构的客服水准如何:他们的员工是否可以清楚地解释产品细节;客服人员是否可以用普通话沟通;对你提出的任何问题,是否能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你至少需要能通过不止一种方式找到他们,哪怕是偶尔需要和他们协商付款方式,也都会遇到宾至如归的客户体验。
对于上述这些“雷区”,相信是很多购房者都有遇到过的,那么希望这里给大家排雷以后,大家可以避免再踩雷,更多澳洲买房问题,大家可以直接通过在线咨询获取专业的帮助,也许你正需要一名专业澳洲购房顾问的帮助。
温馨提醒: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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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贷款中介前期收包装费是不是骗局

是骗局。

套路:

因为着急用钱,而且银行门槛比较高,就选择了北京的贷款中介公司,这样的公司再北京有很多很多。条件很诱人,利息低,先息后本的还款形式,全方位包装等等,并承诺保批保过。他们会和进行套路二,收取你的前期包装费用,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并承诺你一定能办理下来,他们老总和北京的贷款机构都是朋友,等等等。签订合同后付款。这里要注意了,合同里面最大的一个陷阱就是因为贷款人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前期费用是不给退回的。

合同签订完毕的第二天,他们会给一份资料,让将资料交给联系人,等待回访审核。这个时候好戏就上演了。拿到资料一看,我的天啊,你会晕掉。就算你有超强的记忆力,全部被下下来,也是不会通过审核的。

总之就是在审核阶段设计陷阱来让无法通过。其实审核的人就是他们公司的人。审核之后,会有一个短信告诉你没有通过。这个时候联系他们,他们会开始拖延战术,先说帮问问渠道,看看能不能补救。

之后说错误太多,等三个月之后再帮上报。如果不依不饶,他们会把另一个手机号给你,说是他们总经理。最后出场的这位接着忽悠,说有黑社会背景,人脉广泛,可以帮助走特殊途径弄到钱等等等。总之就是继续拖延。



(10)房地产公司贷款陷阱扩展阅读:

贷款时可能遇到的骗术有很多,防不胜防。多了解一些常识,就可以绕开这些贷款骗局:

1、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无论是身份证、学生证还是支付宝、银行卡账户,都不宜随便透露给陌生人;

2、放贷之前要求交纳费用的贷款公司统统可计为骗子公司,一律不要相信;

3、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且要综合比较总利息,同时切忌以贷还贷;

4、以贷款培训作为入职前提的公司也可直接列为骗子公司,可上工商局查询;

5、无论在任何场合之下,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否则要承担贷款连带责任。

为了不被骗,在贷款时,除了保持谨慎小心以外,找一个靠谱的贷款机构也是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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