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有独资企业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担保,需要国资委批准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
四、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以法释(2002)14号公布了《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综上,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❷ 国有独资公司有什么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不超过3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二)、国有独资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规定的其他职权。
❸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❹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❺ 国有独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❻ 国有独资公司能否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进行担保贷款
当然可以。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只要担保公司同意进行担保就没问题。只是个人提醒要注意担保额的问题,因为国有独资企业往往规模较大,用款需求大,而担保公司对单一客户担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0%,这可能会制约你的贷款额度。
❼ 国有独资企业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担保,需要国资委批准吗
摘要 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或分公司来进行抵押担保,如果抵押的行为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❽ 国有独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与自然人成立子公司需要报国资委批准吗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不受个数限制。
❾ 国有独资企业再投资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等活动时,是否还需要报国资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号)、《柳州市交委系统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公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称“属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通过持有股权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设大型机器、设备等形成企业内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项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投资组合优化原则: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身业务主导方向及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实施后要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出资者(或出资者代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属下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属下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下称“属下单位投资管理部门”)承担投资管理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自身资源情况,制订或调整集团公司的整体投资计划,编制当年投资计划(含预算)和投资方案。属下单位根据自身资源情况,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各属下单位当年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制度。集团公司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属下单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资信息,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报备。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将有关投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和组织研究,不定期向属下单位进行发布。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动议可由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属下单位提出。投资项目须经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立项申请的审批权限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致,详见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由提出投资计划的部门或属下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目标企业发展过程、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及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问题、行业特征、享有优惠政策等;
2.管理情况:目标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历和管理模式,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作风和能力;
3.技术情况: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已有业务(产品)及新业务(产品)的技术状况、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等;
4.市场情况:目标企业当前业务(产品)及潜在业务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盈利模式、市场未来趋势;
5.投资预测:投入资金的数量、用途及运作思路和控制程度、未来 3-5 年的财务状况预测、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对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等;
(2)市场预测及竞争状况;
(3)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的建议;
(4)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回报率、净现值、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等指标,以及项目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
(5)项目不确定性、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应对措施;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投资及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按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属下单位下列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行为;
(三)单项对外投资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含10%),或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四)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股权变更行为;
(五)单项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行为;
(六)用无形资产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的项目;
(七)从事股票、债券市场等风险投资的项目;
(八)利用场地或房产等物业,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合同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
(九)其它集团公司要求报批的投资项目。
上述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单位对投资项目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评审等。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将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1. 凡确定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凡确定为属下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由该属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2.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由集团公司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3.属下单位全资或控股项目,由属下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属下单位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内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派出到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称“派出人员”)共同承担。派出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后再表态或签订决议。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进展、业务发展等情况,同时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落实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成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毕相关法定手续后进入正常运作,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纳入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体系统一管理;属下单位投资的项目,由属下单位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非全资或控股项目,应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委派人员应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递交投资项目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对每一投资项目,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各项决议、重大事项等资料分项归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根据投资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和事后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评审组提出评估意见,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收回和转让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认为市场环境有利于转让项目,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政策法规关于转让投资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方案,并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擅自表态或签订决议的,派出单位应追究该派出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单位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向集团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属下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被判处刑罚的,终生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
❿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不需要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是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国有独资公司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他的分立事项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公司章程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一般不需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