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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贷款禁止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1 10:44:29

① 有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拆借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② 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③ 北京严查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市,“房住不炒”如何实现

我觉得需要每个地方出台相关的房地产措施,同时也需要购房者有足够的觉悟。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概念我们已经强调了好多年,但是即便我们再三强调,依然会有一些人用所谓的经营性贷款来买房,这样的行为属于违规买房,当银行发现这样的行为的话,用户很难保证自己的房子还能够留得住,所以我也奉劝这些买房的人不要因为违规买房而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

北京开始严查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

我先给大家普及一个概念,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用于经营用途,主要是给一些中小型企业使用,银行给这些企业批贷款是为了公司的经营,而不是为了让这些公司的法人去买房子,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投资房子比投资公司更加划算,同时利率也特别低,但是这种行为是明确禁止的,而且很多地方已经开始严查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

④ 严查违规经营贷消费贷 多地涉房资金管控收紧

涉房资金迎来新一轮精准调控。近一个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金融监管部门集体出击,严查涉房资金来源,加强个人信贷管理,并明确提出严防消费贷、经营贷等违规流入楼市。
业内人士称,2020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究其原因,正是部分不该流入楼市的资金流入楼市,炒作并推高了市场热度。未来随着调控趋严,投机炒房、渲染炒作迹象将明显减少,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热度将明显降温。
多地房地产金融强监管升温
“最近银行对‘经营贷’监管明显收紧。”李西(化名)对记者说,此前她本想借助“经营贷”在北京购买自己第二套房,但刚和中介咨询完就遇到严格的监管。
日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均发文,对辖区内银行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开展排查,并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管理。与此同时,多家银行也已经启动自我检查,并对相关贷款的审核更为严格。
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通知显示,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将从严从重查处。
一家国有大行北京分行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已经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排查工作,并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向辖内支行进行工作部署、开展动员。在排查中以大数据模型筛查可疑数据,就可疑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上海银保监局此前也发布监管文件,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
广东银保监局日前也下发《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
目前广东的房贷合规性抽查趋严,银行内部审批也更加严格,对于收入和年龄不匹配的房贷情况也在进行审查。广东一房地产中介经理黄先生介绍,银行抽查到其经手的购房客户,让客户说明购房首付款来源。据悉,该购房客户刚毕业,年龄仅23岁。“其购房款是父母给的,我们针对这一情况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函和保证函,证明该房产是购房者用于自住。”据房产中介介绍,如果购房者选择用经营贷购房,不合规问题暴露后,很大概率需要提前还款。
不过,银行也表示,在审核趋严的背景下,正常的个人经营贷款不受影响。一家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人士表示,在个人经营性贷款领域,该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正常受理。
“好经歪念” 涉房资金乱象需严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消费贷和经营贷对贷款用途不是指定的,因此银行对贷款的流向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监控。2020年,由于整体的融资环境较为宽松,利率下行,部分人有冲动利用消费贷、经营贷等将资金套出来购买房产。
以“经营贷”为例,据了解,2020年,不少银行的房抵经营贷利率降至4%以下,个别优质企业甚至能拿到低至3.65%的利率,对比北京同期的房贷利率,“利差”直观可见,且可以先息后本还贷。“经营贷”本身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发展,但是部分资金通过“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属于“好经歪念”。
广州大源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大源表示,3-5年期经营贷,由于先息后本,这就为炒房者提供了“时间差”——只要在3年或者5年内出售该房,就不用面临还本的压力。同时,还有二次申请经营贷的可能性。据广州办理按揭的中介机构介绍,目前,二次申请经营贷或者其他类似贷款还是有可操作的空间。借助过桥资金,完成第一笔经营贷还款,可以再重新去银行申请。如若监管严查,导致贷款审批条件严格,额度进一步收紧,部分购房者很有可能面临债务违约风险。
除经营贷外,消费贷也成为部分购房者加杠杆的重要资金来源。此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贷款中介机构明知客户的资金用途是购房,但仍表示可以帮助其从银行贷出消费贷。一位贷款中介机构人士对记者说,单笔消费贷金额不够的话,可同时从几个银行贷出款。
曾刚表示,强化对相关交易的监管是必要的。郑大源也认为,对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应该公开严肃查处,降低寻租空间。
调控给市场降温 楼市走向仍待观察
除了严查经营贷、消费贷等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多地也出台其他举措管控入市资金。2月8日,深圳住建局发布全市3595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消息显示,深圳建行、光大等多个银行已开始按照上述成交参考价格作为该行按揭贷款的参考依据。“日前住建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基本是真实售价7成左右,这意味银行可批贷额度将大打折扣,有力降低购房者购房杠杆。”一位业内人士说。
杭州方面也严查“代冻资”行为。2月18日,杭州市发布了一则《关于提供虚假购房报名资料人员的通报》表示,经对商品住房项目摇号登记信息进行对比甄别,发现“御潮府”“丹枫四季院”“君品名邸”“紫璋台公寓”等九个项目中有27户家庭的申报信息或报名材料存在虚假、失实情况。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下一步调控效果如何,就看严查资金违规入房市政策的执行力度。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监管部门对经营贷流入楼市严查体现了对房地产金融的强管控信号。这会促使一些商业银行、中介机构等在信贷方面审查更加严格。严跃进认为,对于一些后续想借助经营贷购房的人,操作空间会降低。客观上将会使得房产市场有所降温,尤其是一些热点楼盘。他表示,落实“房住不炒”,资金管控一定要到位,这样房地产市场才会更加趋于平稳。
易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赵亦琪表示,在多方调控下,预计未来几个月楼市热度将有所下调,房价涨幅将保持低位。

⑤ 经营贷的条件

您好,1.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个体户等申请的用于个人经营的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个人经营贷款的申请需要满足个人经营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人自身的条件要求比较高,比如信誉、理财金、个人资产、经营项目、偿债来源等要求比较高。

2.企业经营贷款

企业经营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经营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企业经营贷款品种多,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企业经营贷款对公司本身要求比较高,比如公司现金流、资产、现有负债、收入、净利润、偿债能力、人行征信查询是否有逾期贷款、信用是否良好等等。

⑥ 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5、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⑦ 无营业执照如何申请经营贷

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经营贷的,但是除了经营贷,其实还有很多其他的贷款方式是不需要营业执照的。什么是经营贷款无论是公司也好,个人也好,难免会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这时都是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只需要符合银行的要求就能获得贷款,而经营贷款是众多贷款方式中的一种。

经营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体工商户以及各中小企业,当他们在出现资金紧张的时候可以找银行申请贷款,只要符合条件,一般贷款利率都会低于普通贷款,给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很多便利条件。经营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而且贷款资金需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经营。

⑧ 企业和企业法人同时发放经营性贷款违反哪个规定

这算是多头贷、重复贷款,一般也不会审批通过的,毕竟每多一笔贷款都会增加负债,除非原本的负债比较低,贷款的额度不高,不会造成负债过高。
而且,银行一旦发现,会问及分多笔贷款的原因,若是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度不满足需求,则另当别论。
坐标上海,企业贷款,可以通过信用贷、抵押贷,担保贷、混合贷等,只要征信较好,有一定开票额,成立满1年都可以操作。

⑨ 现在很多银行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想请问银监会哪好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势贷款科目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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