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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别的公司名字贷款诈骗

发布时间:2022-01-24 11:15:36

① 网贷被骗,大家多注意。我是在一个叫上海浦东新区金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申请的贷款。被他人冒用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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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以自己的名义在分期公司贷款被诈骗了,钱应该由谁偿还

以你的名字贷款,当然是你还了,虽然你也是受害者,但是以你的名字贷款,就代表你在贷款时承认还款的,至于对征信有没有影响,得看后续案件的发展

③ 用别的公司中征码贷款算违法吗

你好,这位朋友如果是这样的话,肯定算是违法的,你属于盗用别人的信息。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如果有问题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④ 非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否构成诈骗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现论述如下:

一、原则上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行使公司职权的最高代表,他的签章最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38条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所谓法人代表不是独立的法律概念,只是得到了法人的委托。如果是得到法人委托,出具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借款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行为,并不构成诈骗。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票据法》第7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三、如果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盗用公司名义借款,就构成。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⑤ 我是公司法人 但是别人用公司贷款或者诈骗怎么办

你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别人用公司办理贷款,属于企业贷款,你作为公司法人,可以拒绝别人这样做。

关于企业贷款。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买房、买车、公司经营都离不开资金的需求,相信大家对于贷款也并不陌生,那大家对于企业贷款流程又了解多少呢?以下关于申请贷款的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提出贷款申请

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所需来申请银行贷款。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

                                         
二、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 贷款的直接用途。

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

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

       
三、签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借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⑦保证条款;⑧违约责任;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四、发放银行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约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约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约,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 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

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⑥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如何定性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的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而且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预谋的,该目的可以产生于事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满后拒不偿还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预谋,事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偿还贷款的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后不是将贷款转入公司帐户,而是全部挪做私用,并且贷款到期后拘不偿还。该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贷款时不是用个人名义,而是借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义从银行借贷高额资金,该行为也表明了行为人在贷款时已经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客观上也将贷款非法占有。根据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应该认定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属于非法物。根据民法及担保法所要求的诚信原则及标的物必须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购买的本田车为走私车一旦被发现随时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况下,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仍把该非法物作为质押,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确有权以公司名义作出各种法人行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为必须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且必须基于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贷款决定完全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并且其把贷款全部挪用根本没有转入公司帐户或者用于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认,对于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义违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为,公司可以否认其为法人行为而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行为人本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完全违背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其作出的行为完全是根据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公司意志,据此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个人冒用公司名义,属于一种个人欺诈行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表见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借用职务便利盗用公司名义签定借贷合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定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证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私自冒用公司名义,就完全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仍是银行的贷款所有权。

⑦ 冒用公司名义借款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该总经理涉嫌贷款诈骗罪,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债务纠纷,可以该营业部无法人资格,总经理未经公司授权、公章系伪造为由抗辩。但债权人会以表见代理为由反驳。

⑧ 我拿别人的名在宜信贷款算诈骗吗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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