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试比较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三者之间的异同。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共同点
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作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跟单信用证范畴内,是由于备用信用证最基本的方面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属银行信用,均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二)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在商业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
2.按照《国际备用证惯例》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3.商业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4.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异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⑵ 我在一家金融投资贷款公司做跟单员,就是客户需要向银行贷款,然后我们帮他向银行贷款,我需要怎么做。
先要了解客户的信息,看他是否符合贷款要求,他的信息是否达到他贷款金额的要求,是否有还款能力,还要了解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把资料收集好,然后以你公司的名义推荐给合适的银行。当然你们公司内部的操作还是要你自己去了解。希望能帮助到你。
⑶ 在银行里办理贷款,跟单,催客户还款的是什么工作
信贷员、客户经理,其实银行工作都可以向客户催收!
⑷ 在贷款公司做跟单的,后来被以涉嫌诈骗抓去,严重吗
肯定严重
你肯定参与某个环节了。
听天由命吧。
⑸ 在贷款公司做跟单文员有前途吗
有的 那个行业做跟单 做业务都很锻炼人 业绩好了 待遇自然就好了
⑹ 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⑺ 业务跟单面试,如果回答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六跟单面试如果回答客户拖欠贷款的话,非常好看,而且特别的好理解。
⑻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跟广告公司业务员那个工作比较好
无好坏之分。广告公司业务员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工作性质相同,都是跟业务。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较固定,而广告公司的业务面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