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积金贷款提取比例夫妻双方提取怎么查询
1、不允许全部取出,提取金额受限。
2、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满1年,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保证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不可以全部取出。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先提取贷款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不够时再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
4、提取时应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年度内的银行还款单据,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6、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后,先到各级财政工资发放管理机构审查确认,随后将手续提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
仅供参考。
❷ 夫妻一方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另一方公积金提取额度有什么限制吗
夫妻双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另一方公积金提取额度以支付购房款或归还贷款所需资金为准,超出范围则不能支取
❸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
1、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但公积金贷款额和贷款者每月交款额、个人信用情况有关。因此目前无法确定贷款者公积金贷款额。需要提醒的是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是连续交费半年。
温馨提醒: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即“主贷”和“参贷”
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所有者之一。
夫妻谁做“主贷人”有讲究银行的业内人士表示,“主贷”和“参贷”都是不标准的称法。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所有者之一。但是,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
❹ 公积金贷款提取,夫妻间提取额度有限制吗
提取限额应该是实际购房支出即购房款。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如购房时没有明确的比例分割,你双方各自的提取限额由你们双方自行决定。
❺ 现在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没有提取比例这个说法,也就没有了2011年7月份公积金提取比例要下调的问题了。
给你一份《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文件,你看一下就清楚了。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0.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1.0.3 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0.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明复印件。
3.2 出境定居提取
3.2.0.1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2.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3.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3.3.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3.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3.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复印件。
3.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3.5.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5.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3.6.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属证明应由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
3.6.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6.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复印件。
3.7 购房提取
3.7.1 购买期房提取
3.7.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首次购房可20%)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7.1.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复印件。
3.7.2 购买现房(含二手房)提取
3.7.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7.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7.3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3.7.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3.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支付20% 以上购房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3.7.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购房职工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已付 20% 以上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3.7.4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3.7.4.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7.4.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4.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4.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3.7.5在长沙市以外地区购房提取
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8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1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1.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2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2.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2.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8.3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3.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3.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大修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十二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3.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3.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9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9.1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3.9.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9.1.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3.9.1.3 提取额度:
1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商业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但必须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
3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4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1.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复印件。
3.9.2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3.9.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9.2.2 提取期限及次数:
1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提取;
2 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 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
4 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办理提取手续的,只能自正常还贷十二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只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自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办理按年或按月划拨手续。
3.9.2.3 提取额度:
1 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同时又申请提取的,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应保留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 贷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十六个月的还款额;
3 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3.9.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
3.10 租住本市廉租房提取
3.10.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0.0.2 提取期限及次数:租房满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0.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
3.10.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1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提取
3.11.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1.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租房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1.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实际家庭月收入×15%。
3.11.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3.12.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2.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 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2.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3.12.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复印件。
3.13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3.13.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提取
3.13.1.1 提取条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一万元,且医疗费用必须是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3.13.1.2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1.3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住院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3.1.4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1.5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住院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3.13.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
3.13.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事件发生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13.2.3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复印件。
3.1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提取
3.1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4.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元以下。
3.1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
4 提取审批
4.0.0.1 缴存人凭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已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的《申请书》,并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0.0.2 缴存人持证明资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0.0.3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缴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缴存人。
4.0.0.4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对于还贷多年一次性提取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提取金额的起止年限
4.0.0.5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打印一式四联的《提取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缴存人,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一联移交提取承办银行,一联移交汇缴承办银行。
4.0.0.6 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将提取资料返还缴存人,告知退件原因。
4.0.0.7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4.0.0.8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必须是同一户口内亲属,并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专管员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必须进本人龙卡或储蓄帐户。
4.0.0.9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5 监 督
5.0.0.1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的,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5.0.0.2 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的部分应予以追回,同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库。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0.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6 附 则
6.0.0.1 本操作规程铁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铁路分中心提取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6.0.0.2 本操作规程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0.0.3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夫妻怎么用双方的公积金 可以贷款多少
以广州为例:
夫妻两人一起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需要提供一下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递交申请资料时填写);(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三)婚姻情况证明;(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定金收据;(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五)供楼账户(借款人提供的供楼账号必须是用18位身份证开立的本地银行账号);(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六)《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件)
(七)个人信用报告(由贷款受理网点查询打印);(原件)
(八)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夫妻双方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如下:
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与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的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用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数额,就是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1、还贷能力
已知条件:还贷能力系数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借款人本人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借款人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公积金贷款房价
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3、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以各省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准。
4、贷款最高限额
以各省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准。
夫妻双方公积金可以同时贷款买一套房,不允许同时贷款买不同的房产。至于贷款的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决定,比如某些地区就直接规定了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最高额度,因此如果想知道夫妻双方到底能用公积金贷款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十一、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本人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其中一家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及《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广州社保网
❼ 夫妻提取公积金须按房产份额比例提取吗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五、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离退休的职工,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或审批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六、调离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出具本行政区外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或与本行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❽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及其相关规定
公司为我们缴纳公积金,到我们要用到公积金时,我们账户里的公积金能用多少,我们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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