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想把被告人的配偶一起起诉,但是没有他们的结婚证怎么办
1、委托律师查对方配偶的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处调查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
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将借款人配偶一并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借款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2、根据《婚姻法》认定夫妻承担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出执行异议。
(1)民间贷款告夫妻扩展阅读: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借款人的配偶一并起诉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起诉债务人时,将其配偶列为被告由法院判决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便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可以有效避免借款人夫妻之间转移财产,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借“离婚”之名行逃脱债务之实。
B.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被告是夫妻如何写
起诉状应按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权利。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如果借款人是被告男,他的老婆不能作为被告。除非夫妻都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才可以被认为被告,起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C. 民间借贷中夫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民间借贷中,夫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 17年民间借贷就可以起诉夫妻双方吗
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明确借贷内容的情况下,是应该夫妻双双都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在某一方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承担借贷责任的
E. 民间借贷起诉把夫妻双方都做为被告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债权人来说,把夫妻双方都作为被告有好处。
F. 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可否作为同一原告起诉被告
1、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2、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G. 民间借贷、被告人将钱用于其妻子的债务、可以追加起诉他妻子吗
民间借贷欠款人如果没有还款,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借款,你的借出款对方用于夫妻一方消费,可以追述他妻子一起还款。
H. 民间借贷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吗
如果出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如果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出借方是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2、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