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方父母买了一套房,我们结婚了一起还房贷,能要求加上我的名字吗
这个我觉得事可以的,因为你们是一起还房贷啊,男方的父母买了房又不是全款付的,在你们结婚之后是你们一起偿还这些债务,你当然有权力要求在房产证上添上你的名字。但是,我觉得你应该是不知道该怎么开口给你的丈夫说这件事吧?
好好和谈谈,公公婆婆要是明事理的话不会不同意你这个要求,你的丈夫也应该为你着想,不能一心向着自己的父母,不考虑你的感受,如果说开了,那这件事就完美解决了,如果你的公公婆婆只想自己儿子的话,那我觉得就没必要结婚了,婚前对你不好,婚后对你那也能看见了,没必要过去受委屈,不知道你们现在的关系是夫妻还是准新郎新娘,已经结婚的话务必加上自己的名字,未结婚的话就看他们的态度,凡事都有解决方法的。
2. 结婚后买了一套房,首付是我父母付的,还房贷也是我自己还的。但是当
肯定是共同财产啊。
领结婚证后的一切收入都只能属于共同财产,你父母出资首付也只能默认当是赠予给你们的收入之一。你婚后就算你的对象没工作没收入,你所有的收入都只会默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与房产证是不是写夫妻名字无关,就算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你对象在与你离婚的时候也可以把房子分掉。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事。
3. 子女结婚后贷款买了一套房后如果父母要贷款买房的话算是二次贷款吗
您好!家庭为单位的是指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您的父母买房子,父母的各项情况银行能接受,可以视为首套贷款。
4. 结婚以后,我父母出资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贷款由我来还,房产证是我和母亲的名字,请问这是不是
房子登记你和你母亲两人名下,由你们两人一人一半。
5. 女朋友婚前想给父母买房,婚后继续给父母还完房贷,我该怎么看待
这个问题需要厘清几个问题:
1、婚前为父母置业。这个属于婚前财产。与你无关。这个属于她的自由。
2、还贷存续时间。如果还贷在你们结婚之前完成,当然最好。如果在婚后她还在还贷,那婚后她的收入算作家庭收入的一部分,与你有关,需要征得你的同意。
3、家庭收支的合理安排。如果你们结婚了,大家要共同承担家庭的开支。而不是你妻子不管家里的支出,全部由你来出,这样就不合理。当然这看你怎么看了。
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 婚前父母给我买房 名字写的我的 有贷款 婚后我方父母给我还贷 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吗
婚前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婚后父母还贷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婚前财产。
如果婚后不是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算婚后财产。婚后夫妻一方父母还贷的房产算是父母赠与的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会进行财产分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结婚父母给套房还贷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 结婚时婆家给了套房,贷款他们家还,婚后一年,他们那拆迁分房,但要花钱买,我们把这个房卖了买了三套分
问:结婚时婆家给了套房,贷款他们家还,婚后一年,他们那拆迁分房,但要花钱买,我们把这个房卖了买了三套分的房,卖了一套,婆婆把钱拿走了,现在的两套都不是我们的名字,婚后我们开饭馆陪了两万元债,请问现在我们离婚,我能分到什么,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8. 女方没结婚前贷款给父母买一套房,婚后用自己工资还贷,那还是父母的房子吗
这一些都是属于这一个女人自己的婚前财产来的,之后还的那一些工资是属于婚内财产,其他的都是属于他个人的
9. 婚前女方购房和父母共同还贷,婚后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如您所述,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您名下的房子,属于您婚前财产,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您,结婚后与男方无关。
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您的名字后,属于第二套住房。
10.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0)结婚父母给套房还贷款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