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双方可以一起贷款吗,还需要吗
一、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有哪些优点?
1、扩展贷款额度,减轻经济压力
不少银行在批阅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不满足要求就不能贷款。可是假如两人一起贷款就会轻松许多。
2、公积金贷款省利息
因为房价较高,所以有时候公积金贷款并不够用,夫妻一起请求住房贷款,能够扩展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目前,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3.25%,而五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是4.9%。所以比较商业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所需求付出的利息自然也会削减。
二、夫妻一起贷款买房要留意什么?
1、签约时两边有必要亲自参加
当以夫妻名义一起请求房贷时,银行需同时调查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有必要同时签字。
2、主贷、次贷有考究
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并不意味着夫妻两边都是主贷人。在面签时,银行信贷员会询问,将夫妻中哪一方设为“贷款人”,哪一方设为“一起贷款人”参加还款。在断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依据实际状况来定,能够从收入、征信、年纪这几方面分析。
a.收入
主贷人应选择收入更高更稳定的一方。银行会经过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来评估申贷者的还款能力,所以在面签时,把收入高且稳定的一方作为主贷人,银行更容易批贷放款。
b.征信
银行在放贷之前,会查询夫妻两边的个人征信。一般状况,要将征信杰出的一方作为主贷人,因为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时,只需有一方征信存在问题就会影响房贷批阅。一般来说,假如主贷人征信记录有问题,银行一般不会受理贷款请求。假如主贷人征信杰出,“一起贷款人”存在一些征信问题,但后来现已处理,一般不会影响银行批贷放款。
c.年纪
在收入、征信都相差无几的状况下,主贷人应选择更年青的一方,主贷款人越年青,获得的贷款年限就越长。
3、所占比例提早定好
在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时,产业所占比例各是多少需提早断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一起贷款购房的过程中,即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姓名,也不影响其对房子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量夫妻的产业实行AA制,在一起贷款买房时就需求考虑产业比例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能够选择共有方式,假如是选择一起共有,则两边享有的权益相同;假如按份共有,则需求提早切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2. 如果夫妻之间在一起,一方出轨借款,原配妻子需要共同还款吗
是需要共同还款的,因为你们在法律上还是夫妻关系,但是你可以举证所借的欠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开销等和家庭相关的,用于和出轨方挥霍,是可以和法院申请不共同还款的。
3. 一人贷款能夫妻两人一起还吗
这个是肯定的,
因为夫妻俩的财产是共同的,
所以债务也是共同的。
4.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离婚后净身出户的女方,需要还款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 夫妻一方贷款,银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或承诺书,有依据吗
有依据的,银行这是要求有一个共同还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个户口下的直系亲属。
共同还款人具体介绍如下:
1.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
2.共同还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经济来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们等……与担保人相似但又不同于担保人。它可以在不经过法律诉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直接要求共同还款人履行还偿借款人银行债务的义务。
3.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还款人。
4.共同还款人虽然可能还了款,但并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房产证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6. 一方的巨额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偿还吗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