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公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还贷款,这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种情况,你老公在婚前支付的 房款首付部分 和 结婚前已还的部分贷款,属于婚前财产; 婚后所还的房屋贷款部分 属于共同财产。
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结婚以后你们所还的 月供之和 中 的本金部分 * 房屋增值比例
㈡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㈢ 主贷人是老公个人还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用证明,婚后夫妻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和你男友领取结婚证后,你们婚后的所得都是共有的(一人一半),这是即便还贷时都是从你男友的工资里扣,也是你们共同还的,你要看的就是,领取结婚证前,还了多少(这部分不是共同的),领证后还了多少。或者,为了避免到时候说是由他父母还的,你可以要求,结婚时,把房产登记到2人共同名下(反正婚后要还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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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结婚前买房房产证是老公的名字,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这个房子是谁买的 谁还款的,只要你老公没做房产公正,房子名字属于你老公的,那结婚8年后就属于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了,这个事情我也是听房产处的人说的
㈤ 老公借钱买的房子,婚后还贷还借款,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老公婚后贷款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老公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则在离婚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判给丈夫,而婚后用共同收入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㈥ 婚前自己首付买房,结婚后自己还贷款,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理论上不算,但是结婚后的财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结婚后还贷款的钱也有女方一部分。你的收入和对方的收入加起来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所以你要和对方商量商量。
㈦ 婚前买房婚后老公用他的工资还贷,还贷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一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一般房产会归您个人所有,还贷及增值,对方可要求补偿。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㈧ "婚后还贷款项"仍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公积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公积金还贷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