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或股东以经营用途贷的个人信用贷款还不上了,公司会被查吗
法人或股东以经营用途贷的个人信用贷款还不上了,公司当然不会被查,那是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当然了,一般都是先封冻个人财产,然后就是封冻个人股权,不影响公司营业。
『贰』 贷款可否作为股权保证金
答案是:贷款可以作保证金,本身保证金的来源并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参考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大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助力技术升级,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叁』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
适用于个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中短期融资需求。1、贷款限额:一般为300-700万元人民币,对特别优质客户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还款方式:可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也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给予最长一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末至少归还原还款方式在宽限期内应还的本金,宽限期后恢复原定的还款方式。
3、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适用于借款人的中短期投资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4、担保方式:原则上只接受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暂不包括股票和企业内部股权质押。原则上不接受单一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适用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融资需求。1、贷款限额:一般应控制在300万元人民币以内,对特别优质客户可发放7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非循环贷款。循环短期周转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还款方式:半年期内的可选择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方式,或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半年期以上的可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用途:是解决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4、担保方式:原则上只接受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第三方保证(包括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担保,暂不接受股票和企业内部股权质押。
5、贷款申请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等。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肆』 个人经营贷款 需提交个人在公司的股权证明吗 还有抵押的商铺的所有权是公司。
你想提高你的贷款额度的话,可以提交
『伍』 股权贷款到底是指什么
如今,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所以各地政府为了帮助这些中小企能够获得现金流,提出了利用企业股权进行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意义是配合一板和二版市场建立三板市场,进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必须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托管登记。股权登记托管的好处是对国家来说规范了企业的资本运营,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公信力,进而方便企业的投、融资,为企业的上市和发行股票提供了基础;对股东主要是防止其黑幕交易,维护股东的利益。拿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办理股权托管需要以下资料: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申请承诺书等。费用为公司总股本的千分之二,股权质押费用为质押股本价值的千分之二左右。
『陆』 请教大神,我是某公司股东,现用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做公司经营。贷款期间能不能做股权变更
中小企业贷款,公司经营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借款人)存在管理人、股权结构变更等事宜,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风险的,要求是需要和贷款银行报备沟通的,对评估结果确实存在风险的,银行有终止贷款的权利。
因此,贷款期间尽量不要做股权变更,或者看和银行沟通的结果。建议结清贷款后,再做股权变更。
『柒』 一个法律问题 我爸用自己拥有公司的30%股权贷款了20万元
问题中需要确定的:
1/股权是用来质押贷了20万元吗?
股权质押应在公司办理登记,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现实中的作法,一般是将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回函确认。如果没有这个手续,质押不生效。
2、签了股份转让协议,是转让给贷款人还是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是转让给贷款人,因主债务未到期,则这种情况类似于流质质押(见担保法66条),是法律禁止的,应属无效合同。
如果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如果质押无效(第一条中所说的,未办理质押登记),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转让不受限制,合同成立。但是,成立不代表生效。限制在于,你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你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这是一个已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见公司法72条。
如果质押有效,和第三人签的股份转让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因为债务未到期,转让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质物无处置权,这就是无权处分。因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受让人可以侵权来诉讼转让人,而不是以合同违约来维护权利。
『捌』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买朋友100万公司80%股权,钱怎样进入朋友私人帐户
建议你走个人贷款,上述条件走公司贷款走不通 当然前提条件是调查后你还款没问题
『玖』 自然人股东贷款,在公司的股权会受影响吗
这个在法律层面,是有必要当事人所属的个人资本来进行偿还。如果他有实际的股份,按照市值进行抛售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