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人贷的风险提示
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对于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银监会在《通知》中表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当前人人贷平台贷款模式在中国尚处在监管真空状态,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备,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对其监管的法定职责,而此次银监会的通知侧重于提醒银行注意风险的跨界“传染”。
银监会认为,人人贷主要存在七大风险和隐患: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监管职责不清;贷款质量低于普通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风险隐患。
在此情况下,仍有公司在不断成长壮大,例如人人贷金融公司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致力于阳光发展。公司提倡诚信、阳光、以人为本和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打造一个人人参与、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互联网个人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中国最早的一批基于互联网的P2P信用借贷服务平台,人人贷以其诚信、透明、公平、高效、创新的特征赢得了良好的用户口碑。人人贷已成为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之一。
❷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如果个人银行信用出现问题,比如贷款逾期什么的,银行会发通知吗
会,银行使用短信通知系统,快到还款日了,提前几天短信通知,过了还款日,一般信贷人员会电话通知。
建议自己记录好还款日期,万一银行系统维护升级没有通知,会给自己带来逾期利息。
国有四大行(工、农、中、建)早已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由系统自动转入不良。
逾期90天以上贷款在贷款五级分类中至少计入次级贷款。如此,相较以前部分银行将该类划为关注类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将相应大幅提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后者较前者多23个百分点。不过规定同时指出,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对不同级别贷款作了具体认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1.5%~2.5%,也就是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相应放宽。
❹ 银行短信提醒业务会提醒些什么
以建设银行为例提供以下十二类手机短信金融服务
(一)个人账户余额变动通知,包括:
1、来账信息通知,如个人工资到账、汇款到账等信息的通知。
2、交易信息通知,如一定限额的消费、取款、转账、约定的大额交易、特殊交易、扣款等信息的通知。
(二)个人存款到期通知,如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到期,零存整取账户按时续存等信息的通知。
(三)个人贷款催收通知,如贷款到期、贷款逾期、还款催收等信息的通知。
(四)银行卡信息通知,如银行卡交易信息、到期换卡及卡透支、催收等通知。
(五)风险预警类通知,如账户挂失、止付、解挂、解冻的通知,网银登录预警等。
(六)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如公积金余额,账户余额、账户明细、消费积分的查询。
(七)金融投资类信息通知和查询,如利率、汇率、股市行情、基金净值等信息的通知和查询。
(八)缴费支付,如交通罚没款、手机充值、公用事业费的查询和缴付,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商品的支付,彩票投注等。
(九)还款信息,如贷记卡还款、个人贷款还款等。
(十)对公短信金融服务,包括:
1、对公短信对账,如逐笔对账、定期批量对账;
2、对公账户资金变动通知;
3、对公账户查询,如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的查询;
4、对公账户信息提醒,如月末对账提醒、定期存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提醒等。
(十一)银行的营销宣传和产品宣传、产品推介,如新的基金、新的存贷款品种、新的服务的短信通知。
(十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维系,如节日问候、对VIP客户的生日祝福、友情提醒等。
(4)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扩展阅读
开通短信提醒业务方法:
方法一: 拿着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及手机(可以接收验证码)到当地工商任何一家支行的柜台办理即可。
方法二:打开工商银行网站首页,打开工行信使,按照图片的步骤操作即可。
方法三:拨打工商客服电话,选择人工客服,说明你的情况,根据客服的提示操作输入即可。
参考资料:建行官网-服务功能
❺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❻ 银行提示语
以建设银行为例提供以下十二类手机短信金融服务
(一)个人账户余额变动通知,包括:
1、来账信息通知,如个人工资到账、汇款到账等信息的通知。
2、交易信息通知,如一定限额的消费、取款、转账、约定的大额交易、特殊交易、扣款等信息的通知。
(二)个人存款到期通知,如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到期,零存整取账户按时续存等信息的通知。
(三)个人贷款催收通知,如贷款到期、贷款逾期、还款催收等信息的通知。
(四)银行卡信息通知,如银行卡交易信息、到期换卡及卡透支、催收等通知。
(五)风险预警类通知,如账户挂失、止付、解挂、解冻的通知,网银登录预警等。
(六)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如公积金余额,账户余额、账户明细、消费积分的查询。
(七)金融投资类信息通知和查询,如利率、汇率、股市行情、基金净值等信息的通知和查询。
(八)缴费支付,如交通罚没款、手机充值、公用事业费的查询和缴付,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商品的支付,彩票投注等。
(九)还款信息,如贷记卡还款、个人贷款还款等。
(十)对公短信金融服务,包括:
1、对公短信对账,如逐笔对账、定期批量对账;
2、对公账户资金变动通知;
3、对公账户查询,如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的查询;4、对公账户信息提醒,如月末对账提醒、定期存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提醒等。
(十一)银行的营销宣传和产品宣传、产品推介,如新的基金、新的存贷款品种、新的服务的短信通知。
(十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维系,如节日问候、对VIP客户的生日祝福、友情提醒等。
❼ 北京银行业协会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挪用个人经营贷进楼市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防范舆情声誉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地产
观点地产网讯:3月19日,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向各会员银行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倡议书》,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防范舆情声誉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表示,《倡议书》的发出主要是为配合2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人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下发《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落实执行以及监管部门近期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倡议完善个人贷款业务合同中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性条款,重点针对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等不诚信行为设定惩戒措施,并对借款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同时加强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积极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和警示教育。
倡议规范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严格落实名单制管理要求,明确中介机构业务职责边界,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和监控。一旦发现有中介机构打着银行旗号向不符合条件客户兜售个人经营性贷款或协助客户伪造贷款资料的,应立即中止业务合作,及时予以公开谴责,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倡议加强舆情声誉风险管理,如在互联网或其他渠道发现任何机构或个人盗用银行本银行名义命义向不符合条件客户兜售个人经营性贷款类产品或协助客户伪造贷款资料的,应及时在官网向公众公开澄清,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倡议书》提出要认真履行《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的各项要求,加强强化个人贷款业务尽职调查,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积极开展针对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政策宣导,重点对套取和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警示教育。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称,下一步将继续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个人信贷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行业惩戒措施,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另据公开报道,3月18日,上海银保监局将针对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开展专项检查,目前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3月16日,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保监局辖内(不含深圳)银行机构已完成个人经营性贷款自查的银行网点共4501个,排查个人经营性贷款5678亿元、个人消费贷款2165亿元,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
❽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❾ 建行手机银行基金业务事件提醒是什么
提供以下十二类手机短信金融服务
(一)个人账户余额变动通知,包括:
1. 来账信息通知,如个人工资到账、汇款到账等信息的通知。
2. 交易信息通知,如一定限额的消费、取款、转账、约定的大额交易、特殊交易、扣款等信息的通知。
(二)个人存款到期通知,如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到期,零存整取账户按时续存等信息的通知。
(三)个人贷款催收通知,如贷款到期、贷款逾期、还款催收等信息的通知。
(四)银行卡信息通知,如银行卡交易信息、到期换卡及卡透支、催收等通知。
(五)风险预警类通知,如账户挂失、止付、解挂、解冻的通知,网银登录预警等。
(六)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如公积金余额,账户余额、账户明细、消费积分的查询。
(七)金融投资类信息通知和查询,如利率、汇率、股市行情、基金净值等信息的通知和查询。
(八)缴费支付,如交通罚没款、手机充值、公用事业费的查询和缴付,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商品的支付,彩票投注等。
(九)还款信息,如贷记卡还款、个人贷款还款等。
(十)对公短信金融服务,包括:
1. 对公短信对账,如逐笔对账、定期批量对账;
2. 对公账户资金变动通知;
3. 对公账户查询,如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的查询;
4. 对公账户信息提醒,如月末对账提醒、定期存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提醒等。
(十一)银行的营销宣传和产品宣传、产品推介,如新的基金、新的存贷款品种、新的服务的短信通知。
(十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维系,如节日问候、对VIP客户的生日祝福、友情提醒等。
❿ 个人信用报告上黑名单上面会有什么提示吗
个人信用报告上黑名单上面会有短信提醒。可去征信机构查询。
相比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信用记录的氛围更加广泛,出具的机构也更加多元,像知晓查、芝麻信用分等,都属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整体而言更类似于网上说的大数据征信,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的有益补充。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个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