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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贷款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07-17 02:29:46

1.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如何规定的

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被上诉人xx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诉人认为该费用不足以抚养孩子,那么,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月 1200 元抚养费。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由于双方都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双方自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竞价。竞价后上诉人放弃要求房产,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产价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第二十条第(一)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法官诱导”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安居房,被上诉人在深圳没有其它居所,而上诉人娘家有多处房产可以居住。房子判给被上诉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2. 写了份代理词 请各位朋友指点……

这份代理词让人感觉不是为被告代理,是在为原告说理。列举事实不清,请在修改的文中省略号处补充完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委托,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在听取法庭调查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提起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之诉,实质上是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婚姻法》解释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提起财产纠纷之诉、子女抚养权之诉的形式侵占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暂且不论谁是谁非。首先说原被告的同居是有感情基础的恋爱形为,人们都知道恋爱的结果是结婚。被告李霞因与原告张三在生活中发生一点矛盾,为了避免矛盾升级,一时离家外出打工,感情基础并没有丧失。原告存在着自身过错却不思悔改,伤害了被告人的感情,还要掠夺被告人的财产。竟然将李霞及其父亲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准妻子返还彩礼,迫使被害人做被告人。原、被告婚姻发展到这个地步,责任完全属原告人。当初原告追求被告时用尽了手段,在与被告同居之后,占尽了被告人的便宜,随即找茬抛弃被告人,这过错在原告。根据婚姻法之规定,……财产分割时,应向过错方倾斜。况且彩礼属于赠予,根据法律规定,赠予是不要返回的。
二、 原告提出二万一千元的返还彩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订立婚姻时被告只接收过原告赠送的一万零一元整。绝非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说的二万一千元。而被告李霞为原告张三购买了衣、物……花费了×千元,办理结婚仪式花去了×千元,原告说多次携礼物到被告家探望,而没有说每一次探望,被告家都是盛情款待。这些款待花的钱几倍于原告携带的礼物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请求也没有法律根据。
三、被告家为李霞与张三办理结婚仪式时请客、购买空调及被褥等物品花费近八千元。2009年原、被去新疆打工之时,李父又给原、被一千元做生活零花钱,花800元为李霞购买一一部手机,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办理结婚仪式之时,李父给原告1000元”压腰钱“。被告前前后后共为原告花费九千八百元,尚不包括其他零散费用。原告理该赔偿被告李霞的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却恶人先告状,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饶恕。李霞保留追要赔偿的权利。
四、婚姻是原、被个人之间的事,没有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把李霞的父亲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代理词写法

一、什么是辩护词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的发言稿。
二、格式,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1、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明“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2)呼语。顶格写“审判长、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表明向法庭人员陈述。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一般写“受谁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
(4)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调查的情况。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当写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据辩。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和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方面着手。
(2)事实辩。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得出与公诉指控不同的事实,当然包括事实的情节。
(3)无罪辩。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4)罪名辩。将指控的重罪说成轻罪。
(5)罪轻、情节辩。自首、立功、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从犯等等。
(6)法律适用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追诉时效的问题提出辩论观点。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个性,应针对案件的特点,如果案件事实有问题,则主要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结论。有称结束语。是总结。首先对辩护理由做一概括小结,然后提出结论。最后使用适当的语言,表明辩护结束。
三、写法
1、立论要事实就是。辩护词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人员,不是给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听的。要处理好关系,避免被告人高兴而法庭人员反感。
2、正确分析案情。有理有据。
3、抓住要点,切中要害,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次要部分,说到即可。
4、语言要简洁、精炼、平实。可以适当使用感情词汇,但不可使用挖苦、讽刺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文书,也是体现辩护人的水平的重要方面。

3.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协商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该约定对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离婚婚前财产代理词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原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两年十个月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才举办了婚礼。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22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原被告于199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名为胡洪,1996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胡涛,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于2004年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3、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原、被告长期因经济、家庭琐事等经常争吵。”试问婚后几十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努力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4、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方一次性向被告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多年来独自一人支撑整个家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含辛茹苦将两个小孩抚养长大, 一直苦苦期盼原告能回归家庭维系夫妻感情。而原告自2004年外出务工,便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对小孩子也是不管不顾,漠不关心。却在2012年时原告多次打电话叫原被告双方的女儿胡洪去湖北省京山县去玩,胡洪在京山县玩了三天。当时发现原告早已在湖北省京山县定居并且与当地一名陈某的男子结婚生子,现在他们已经有一个7岁左右的女儿取名陈佳丽。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告的行为是属于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应当依法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由原告方的过错一手造成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现在夫妻双方因此离婚完全是原告方的过错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告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直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首先,被告对婚生子胡洪、胡涛一直由被告一人照顾,关心呵护,疼爱有加,对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完全是由被告一人在支撑。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子女,为了供他们上学造成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到处借钱并且还欠下了贷款至今没能清偿。其次,因为孩子的母亲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也是漠不关心,从未尽到一个做母亲和做妻子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为了家庭生计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几十年来直是一个人在默默的付出和承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判决离婚,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多年来为家庭为小孩子独自一人默默付出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四、请依法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现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及供两个小孩上学所欠下债务10500元至今未能偿还,应以属于夫妻双方和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在为了维持整个家庭付出比较多等因素,恳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应当判决原告方多承担一部分。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夫妻关系已长达22年之久,虽然有时会为了一些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安定则社会稳,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了子女的强烈愿望。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5. 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您好
一、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呢?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第41条有所体现,也是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己无关,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内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担,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均有体现
2、对“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共同举债。此情形下,不论是否共同受益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论是一方举债还是双方共同举债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3)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举之债是用于小孩的抚养,双方父母的赡养,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训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5)协议共同债务。按双方的具体约定。
(6)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经营的收入,对于共同经营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对于该类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
(1)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但提出非共同债务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确反对,所获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2、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我国《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因为共同债务是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债务,着眼于“共同生活”,所以如果离婚时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就要证明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因此而欠的债务。而根据据举证原则也可以知道,“谁主张则谁举证”,所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是共同生活的。

6. 我老公把夫妻共同财钱用微信等转账小三,我已起诉代理词如何写

代理词你写不了,相应的诉求要对应相应的法律法规。

7. 债权人起诉索要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大致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存在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三种意见也同样认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应当由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 夫妻一方借钱和别人合伙开公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
【案情】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款10万元,借款人王某”。后李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未还。李某以王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付还。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孙某辩称:对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还。李某就该借款是否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未能举证。
【分歧】
审理中,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清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认为该借款属共同债务,孙某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但孙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系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评析】
对于第二种意见的评析:
首先,本案举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9.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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