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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贷款抵押损失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1-05-07 06:08:15

⑴ 典当行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怎么计提10分

现在的贷款损失准备,都是按2%计提。

⑵ 去典当行做抵押贷款怎么才能不借到高利贷需要注意什么

直接去银行作抵押呗,为什么要去典当?典当都是高利贷吧

⑶ 典当行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怎么计提

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首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批准。

提取坏账准备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进行合理地估计。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一般企业计提坏账使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就是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于计提比例,由于各行业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其风险程度不一,计提比例不尽一致。例如,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为3%。工业企业一般为5%。

根据经验,企业审计时对坏账准备在5%~40%之间的一般予以确认,超过40%的要求证据确凿。

⑷ 典当行财务怎么处理

【预收综合费】

  1.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2. 预收综合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本科目。
    2.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综合费”等科目,贷记“综合费收入”科目。
    3.退还预收当户的综合费用时,按退还预收综合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综合费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

  2. 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预收综合费”、“应收综合费”、“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实现的收入。

  2. 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1.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除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以外实现的其他收入,如鉴定评估收入、咨询服务收入。

  2. 确认其他收入时,按其他收入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1.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发生的成本。

  2. 结转绝当物品的销售成本时,按绝当物品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绝当物品”科目。绝当物品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按计提的相关绝当物品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⑸ 典当行的抵押业务如何办理

抵押业务一般是指房地产业务。房产双证齐全,就能进行典当。但是有的典当行需要出示二套房的证明,一套房不做。房屋典当在双方都确定好了当价以后,要房屋的所有人到处办理签署合同,包括典当行的抵押合同,房管局的抵押合同、申请书等,再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开当票你签字,打收条,转款。就完成了。
土地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国有出让用地才可以进行典当,但是不是所有的典当行都可以去国土局进行登记。因为有的国土部门不给典当行给予登记。个别地方可以。

⑹ 有的典当行做房产二次抵押,怎么做法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是中国银行为已获得中国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加按贷款服务。您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如一时需要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向我行申请贷款。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中国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已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 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 房屋是使用中国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 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 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中国银行执管;

6. 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贷款币种:二次抵押的贷款币种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原则上与原房屋抵押贷款的币种一致。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贷款限额:1. 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2. 房屋价值以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取两者中的低者。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贷款期限:二次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用于个人消费类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用于个人经营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第一次抵押贷款的到期日。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外币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⑺ 典当行如何抵押

1999年8月,杨柳武为了给住院的妻子筹集医药费,经人介绍将其六间平房出典给某典当行。典价为2万元,估价为11万元,典期1年。双方签订当票一张,约定“超过期限未来典当行办理手续,就当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典当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为70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把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典当行在交付典金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现仍欠4个月的利息。在其后的1年中,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届满,杨柳武因一时未筹到足够的资金,未办理回赎。不久,典当行通知杨柳武,此房屋已变成绝卖(即不能回赎)。杨柳武在筹足资金后,要求回赎,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杨柳武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协助回赎出典的房屋。
问题:杨柳武能否要回该房屋?
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之间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的。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典权期满后,出典人有权退出典价,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当票,而且协议内容中也反复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典当行一方并未在签订合同至争议发生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约使用“典金”期间,也交纳了利息。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性质并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愿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并未占有、使用对方的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与行为,故属于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额应为17200元。(2)诉讼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杨柳武所有,如杨柳武不能清偿债务,则可依法拍卖该房,典当行可以从拍卖该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⑻ 典当质押物品如有损坏,遗失如何处理

你去找大一点的典当行,比如宝瑞通之类的。应该不会出现,小的可就没准了,谁看着好谁玩一下的,那肯定有损坏。大企业对员工管理的很严的。

⑼ 通过典当行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典当须知 一、办理质押、抵押典当或赎当业务,当户均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典当时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等证明。
二、典当物估价由本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检测和估价,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质押当物在典当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一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收费标准: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为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为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为24‰;综合费用在典当金额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五、当户应按期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或续当的,本行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并按已绝当天数及典当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六、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七、本典当行概不收当下列财物: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因出当人原因造成典当行损失的,出当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满十八周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当。若出当人故意隐瞒并造成典当行损失的,由出当人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质押给第三人;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房地产、机动车、财产权利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典当手续,当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来本行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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