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上述类型贷款应按照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办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并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六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八条【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九条【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贰』 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叁』 房屋抵押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 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并提供其他 担保措施,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第十三条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需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的期限不得短于贷款的期限。保险项下的权益无条件的全部转让给银行。抵押财产的产权证和保险单交由银行保管。保险赔偿首先偿还银行贷款之本息。用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应将其交由银行保管。贷款本息还清后,银行将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和保险单及所附权益或质物退还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肆』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几种住房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以下几种住房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是针对已经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而发放的贷款,该种贷款利率优厚。
(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该贷款也是针对已经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而发放的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别在于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
(三)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未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如果住宅开发商与银行有贷款协议,那么购房者可以申请这种贷款,即一般所谓的按揭贷款。
(四)住房储蓄贷款,该种贷款要求购房者在银行需有一定数额的存款,购房者可以得到相当于存款额2倍或5倍的贷款。
(五)存单抵押贷款,但该种贷款有较高限制,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房产抵押贷款,该种贷款需要购房者以现有住房作为抵押。
(七)机构担保贷款,即由购房者的单位予以保证方能得到的贷款。这些贷款品种主要还是根据保证形式来划分的,而根据期限、利率、偿还方式来划分的贷款品种还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伍』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一: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二: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三: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网络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
五: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
六: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七: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了。
八: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
『陆』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及个人贷款流程
1、需要拥有合法的身份;
2、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偿还贷款和本息的能力,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9、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来偿还你的贷款;
10、多找类似于招商银行发展银行这种商业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收入要求门槛底一些;
11、贷款额度是银行评估额的50%,评估是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来做的,评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属设施,小区项目的度等相关因素产生的,一般的评估价都会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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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国商业银行个人车辆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代款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下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保证贷款必要时应购买信用保险或由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购车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商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汽车消费代款: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出租汽车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的销售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四)在本行开立帐户,并存有符合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行认可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与本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可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和型号;
2.明确本行提供贷款的总额;
3.明确销售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期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利率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据当时利率水平,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利率。
第九条汽车消费信贷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抵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并购买信用保险或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寺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除外),首坟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第五条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贷款人指定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及与同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2.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3.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
4.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仨报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经济收入证明等;
7.银行同意贷款时,在贷款行开立京卡储蓄卡,并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及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有和现金流量表;
4.不低于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保险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抵押(质)物的合法性与变现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调查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并将《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审批表(企事业法人)及有关贷款资料报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和贷款人签批人审查签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签批人应进行下列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购汽车是否符合本行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
(三)作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
(五)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春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
项目经理应协助贷款人签定相应担保合同。
(一)抵押贷款须对抵押物的现状、权属及价值进行检查,并办妥财产保险、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须对质物权属和价值进行检查,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三)必要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放款与转帐
本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企事业法人汽车消费信贷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交特约销售商发货。
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付款通知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银行放款。银行根据《委托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和作为首付款的存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还本付息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本行办理京卡领储蓄卡,并于每月公历20日前足额存入每月还本付息的资金;办妥本行从其京卡储蓄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2.企事业法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应办好本行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四)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请。
(五)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六)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依附。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期内,如生发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以个人产权房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贷款金额应根据房产的地段、环境、结构、朝向、层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十九条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例子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是本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二十条房产价格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房未满一年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下同),按购房总价值直接认定;
(二)购房已满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在本行购买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确认及止付等手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有价单证累计金额为95%。
第二十二条由企事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自然人担保须对代偿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运河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等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示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代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因购买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捌』 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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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关于房:
1.房龄40年以内
2.房屋性质
住宅,商用,商住两用,别墅,公寓,
3.按揭房需要还款满一年以上
4.房屋产权清晰
关于人:
1.借款人年龄18-69周岁,抵押人年龄65以下,夫妻共同年龄65岁以下
2.(公,检,法)不可做,可以操作抵贷不一
3.征信两年内无连三累六(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逾期),半年内查询不超过9次
4.负债不能超过150w
5. 单身正常办理,已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出面,离异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产权需清晰
抵押贷款主要分为两大类,“抵押消费”和“抵押经营”,抵押消费最高额度100w,可贷房值的6-7成,抵押经营最高额度4000w,可贷房值的6-7成。
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个人所需
身份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
户口本(已婚提供夫妻双方)
结婚证、房本、
夫妻双方个人近半年流水、
离异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2.公司资料所需(办理抵押经营贷,没有公司可包装)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租赁合同
近一年上下游合同各两份、公司近半年对公流水
房产评估报告
公章
备注:面签时需带所有原件,夫妻双方签字。
3.办理抵押贷款的流程
1.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
2.评估公司下户评估
3.银行出批贷函
4.建委上抵,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
5.放款
6.贷后管理
『玖』 已有房屋如何抵押贷款
1、已有房屋想要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贷款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然后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会办理抵押签订合同,最后才放款。
2、不过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够办理抵押,有一些房子明显没有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也不会受理贷款人的贷款申请,贷款人能够申请到多少贷款,与所抵押房子的价值有关。
拓展资料
一、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借款人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系指商业银行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住房贷款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建造向市场出售的住房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自住住房的贷款。第五条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
(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二)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
(四)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回预算的需要;
(六)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第八条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银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所评估的价值;
(二)借款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买住房价格的30%;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第九条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二)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住房投资总额的30%;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第十条贷款银行要建立严格的住房贷款责任制度,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自主发放和按期收回贷款。第十一条贷款银行要对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并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安居工程的地方自有资金比例为60%,各贷款银行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进行审核和托管。第十二条发放住房开发贷款,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第十三条发放各项住房贷款,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登记。第十四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其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以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抵押的贷款,按照《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第十六条住房贷款的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第十七条住房贷款的利率:
(一)住房开发贷款,执行同期法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
(二)个人住房贷款,考虑其从取得贷款的下月即开始偿还本息,故可在利息档次上提供一定优惠。期限为5年的,执行法定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全员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法定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执行5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