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交相关资料;
2、银行会对你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审核;
3、审批通过后银行会通知申请人到银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等信息,之后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5、银行放款,申请人结清贷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拿回抵押物。
什么是贷款?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年龄需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
2、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借款人长期居住地需有借款银行的网点;
4、提供一定的借款资料,尤其是抵押贷,提供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5、个人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强烈。
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方法,以下是详细分类:
1、根据贷款经营属性划分:自营贷款、规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2、根据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3、根据贷款主体经济划分:国有贷款、国家控股企业贷款、集体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个体商业贷款。
4、根据贷款信用程度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5、根据贷款在社会生产形态划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
6、根据贷款质量划分:正常贷款、不良贷款。
Ⅱ 今年,我想在绵阳用房子抵押贷款,请问哪家银
贷多少?
Ⅲ 绵竹市公产房能抵压货款吗
您好!
1、所谓公产房你可能没有全产权;
2、没有全产权是不能抵押贷款的。
望采纳,谢谢
Ⅳ 民法对诉讼房产分割中恶意银行抵押贷款怎么规定的
抵押合同是一种为了担保主合同有效而签订的从属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从属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具体分析如下:
一、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与新诚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未告知新诚基公司关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没有证据证明新诚基公司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任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这无疑会影响新诚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新诚基公司应免于承担担保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最高法如此判决是参照了保证合同中“贷新换旧”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书 (2014)民提字第136号。
二、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银行与邱某及杜某于1996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邱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层楼房提供担保。该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从抵押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杜某和某银行共同到海口市房产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还领取了该房屋他项权证。可见,杜某为该笔贷款设置的房屋抵押成立。但从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某银行出于自身经营风险考虑,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需对该笔贷款缩减10万元,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向邱某发放贷款50万元,而是通过与邱某于1996年12月31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终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据此,与之相对应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故1996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不能作为杜某承担邱某4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的依据。
案件来源:杜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琼民提字第2号。
三、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裁判要旨: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案件来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
四、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五、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东气财务公司与东气半导体公司恶意抵押损害农行绵竹支行实现债权的客观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其设立抵押行为的效力终将被否定。故本院二审以认定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的方式,支持农行绵竹支行要求平等保护其债权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50号。
六、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抵押权实行分别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与抵押人就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或登记手续的,应认定该房屋抵押无效;此时,债权人与抵押人若对房屋抵押无效均存在过错,抵押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
齐精智律师提示《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案件来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济南长城大厦有限公司、山东联合大学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七、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裁判要旨: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设定抵押,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被监护人成年后对该抵押行为不予追认,故应认定监护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件来源:《朱某1、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号】
八、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无效、抵押解除。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还清所有房款后协助其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已经将涉案房屋房屋全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故出卖人在判决生效后且买受人将全部房贷本息还清后,就涉案房屋已经没有处分权。出卖人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事项属于无权处分,事后又未获得买受人的追认,该抵押合同应当无效。
案件来源:赵某与杨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
九、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来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邹红松、龚星星、罗晓春、孟军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十、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Ⅳ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及个人贷款流程
1、需要拥有合法的身份;
2、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偿还贷款和本息的能力,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9、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来偿还你的贷款;
10、多找类似于招商银行发展银行这种商业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收入要求门槛底一些;
11、贷款额度是银行评估额的50%,评估是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来做的,评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属设施,小区项目的度等相关因素产生的,一般的评估价都会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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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请问房屋抵押贷款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能贷多久、利息多少
您好,贷款期限是根据具体您办理贷款的情况确定的:
(1)采用单笔方式的,贷款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含)。
2)贷款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40年。
(2)采用循环授信方式的,贷款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40年。
2)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含)。
我行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公司资产作为抵押物。
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4. 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5.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7.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授信金额要求:
(1)以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
(2)以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
(3)贷款/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成交价格的50%或所购商住两用房成交价格的55%。
贷款利率需要结合您申请的业务品种、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定价,需经办网点审批后才能确定。若您目前是想了解贷款基准利率信息,请您打开以下网址(http://www.cmbchina.com/CmbWebPubInfo/CDRate.aspx?chnl=cdrate)了解一下。
Ⅶ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详细流程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Ⅷ 最高法院:认定事后恶意抵押应考虑哪些因素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逃避对其他债权人所负债务的,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判断抵押人(即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一)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案情简介
一、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系同一集团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均为东方电气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其中东气财务公司系东方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农行绵竹支行共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贷款80000万元。东气半导体公司此前承诺不将公司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后农行绵竹支行认为东气半导体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遂于2011年至2012年多次发函要求其偿还逾期贷款或增加担保。2012年7月3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告知农行绵竹支行停止支付一切贷款本息。
三、2011年11月25日,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东气半导体公司55.4%的资产抵押给东气财务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后,共计签订了40份《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其中包括《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未设定抵押担保的共计116000万元的贷款。截至本案一审,东气半导体公司尚欠东气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3360.2万元。
四、受光伏产品市场需求下降、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等因素影响,东气半导体公司2009、2010、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度,累计亏损达83157.39578万元。
五、2012年10月28日,农行绵竹支行向四川高院起诉,以东气半导体公司恶意抵押为由,请求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四川高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农行绵竹支行的诉请。
六、农行绵竹支行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改判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东方财务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中东气半导体公司、东方财务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将公司资产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抵押给部分债权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农行绵竹支行的诉请是请求法院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债务人恶意串通事后抵押为由,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直接判决是否支持农行绵竹支行的这一诉请,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其理由在于,最高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属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依职权审查范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上诉范围的限制”。最高法院结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认为,东气半导体公司在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虽然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与撤销抵押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在最终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即抵押合同视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东气半导体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其他债权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事后抵押的行为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判断抵押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债务人的抵押行为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即可直接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而不必撤销该抵押行为。
2、认定事后恶意抵押是否无效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但主要的考量点有三:(1)债务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2)受抵押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形是否知悉;(3)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资不抵债后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抵押的形式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可能。
3、人民法院具有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的职责和权限。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局限于当事人是诉请和抗辩,而应主动依职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可撤销、效力待定),而当事人的诉请又与效力瑕疵类型不符的,可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请或直接判决驳回诉请。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农行绵竹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案涉最高额抵押行为,而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设立案涉最高额抵押的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属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依职权审查范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上诉范围的限制,且农行绵竹支行在上诉主张中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因此,解决本案二审争议的前提是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无效,进而才能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行为是否属符合《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而应予撤销的恶意抵押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判断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核心在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恶意串通,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相互通谋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恶意抵押行为上,判断抵押人(即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一)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农行绵竹支行于2008年开始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东气财务公司晚于农行绵竹支行于2010年12月开始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2009年10月14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向农行绵竹支行作出了在还清该行信用贷款前不将财产(光伏项目除外)抵押担保他行贷款的书面承诺。截至2011年11月25日东气半导体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与东气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东气半导体公司欠农行绵竹支行信用贷款本金共计8亿元,欠东气财务公司信用贷款本金共计9.6亿元,以上贷款均未设立担保。
同期,东气半导体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出现巨额亏损,并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停产至今,主要依靠东气财务公司的贷款支付职工工资、到款贷款本息等费用,企业已实际陷入支付危机。东气半导体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将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涵盖的抵押财产全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不久,即致函农行绵竹支行,表示该司已无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决定向该行停止支付一切贷款本息。东气半导体公司虽向农行绵竹支行停止偿付信用贷款本息,但却还清了其所欠其他银行所有贷款(均为担保贷款)。由此可见,东气半导体公司违背向农行绵竹支行作出的不得将财产抵押他人的承诺,在暗自与东气半导体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不仅自身已陷入支付危机,而且逃废农行绵竹支行金融债权的恶意明显。
东气财务公司在二审答辩中认可,其与东气半导体公司作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两者具有关联关系。东气财务公司向东气半导体公司提供贷款融资,虽然利用的是市场化方式和手段,但在东气半导体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仍提供巨额贷款,更多地是基于关联关系的特殊考虑,两者的利益也更趋同一性。因此,相较于农行绵竹支行等东气半导体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各项实际情况应当更加了解。在订立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尚欠农行绵竹支行8亿元信用贷款本金且已处于财务困境、陷入支付危机状态的客观实际应属明知。东气财务公司在设立案涉最高限额为12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后,截至2012年9月29日,虽仍向东气半导体公司提供新增贷款共计143360.2万元,但其通过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系列债权担保期间设立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方式,将2011年11月25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之前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9.6亿元信用贷款余额纳入到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贷款。且至本案一审时,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贷款余额为93360.2万元,相比《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时96000万元信用贷款余额反而减少了2639.8万,且该93360.2万债务全为抵押贷款。至此,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所有债务均有了抵押财产保障。东气半导体公司在东气财务公司的贷款支持下,还将所欠其他银行的数亿元贷款全部偿还完毕。而作为东气半导体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农行绵竹支行,其8亿债权因无任何财产担保、东气半导体公司拒不偿还,至今无法收回,即使另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案涉抵押的设立而无财产可执行。从上述事实可知,东气财务公司作为东气半导体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事后抵押,将东气半导体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全部为自身信用贷款设立抵押以保全资产,与东气半导体公司具有损害农行绵竹支行债权的共同故意,导致农行绵竹支行的债权无法实现。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东气财务公司、东气半导体公司在订立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东气财务公司与东气半导体公司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鉴于本案所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不存在依申请撤销的问题,一审法院未先行审查案涉合同效力而径行判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农行绵竹支行所提请求判令由东气半导体公司和东气财务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上诉主张,亦因此不应支持。因抵押登记机关依申请登记物权抵押行为时,依法只负形式审查义务,农行绵竹支行可依本判决依法定程序向案涉抵押行为登记机关申请涂销案涉抵押行为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