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⑵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什么不可以有关联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不可以有关联关系,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08年11月28日以川办函2008256号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总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附则6章3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禁止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关闭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关闭的,依照有关企业关闭的法律实施关闭清算。
⑻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手续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是自然人股东的,还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满足条件后,双方应首先到金融办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溢价转让)、印花税等税费后再准备材料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有疑问,可以在工作时间来电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