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抵押担保 >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五章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2022-04-16 04:58:59

1. 什么是贷款担保

法律分析:

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国商业银行个人车辆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代款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下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保证贷款必要时应购买信用保险或由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购车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商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汽车消费代款: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出租汽车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的销售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四)在本行开立帐户,并存有符合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行认可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与本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可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和型号;

2.明确本行提供贷款的总额;

3.明确销售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期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利率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据当时利率水平,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利率。

第九条汽车消费信贷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抵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并购买信用保险或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寺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除外),首坟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第五条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贷款人指定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及与同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2.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3.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

4.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仨报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经济收入证明等;

7.银行同意贷款时,在贷款行开立京卡储蓄卡,并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及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有和现金流量表;

4.不低于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保险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抵押(质)物的合法性与变现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调查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并将《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审批表(企事业法人)及有关贷款资料报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和贷款人签批人审查签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签批人应进行下列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购汽车是否符合本行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

(三)作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

(五)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春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

项目经理应协助贷款人签定相应担保合同。

(一)抵押贷款须对抵押物的现状、权属及价值进行检查,并办妥财产保险、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须对质物权属和价值进行检查,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三)必要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放款与转帐

本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企事业法人汽车消费信贷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交特约销售商发货。

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付款通知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银行放款。银行根据《委托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和作为首付款的存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还本付息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本行办理京卡领储蓄卡,并于每月公历20日前足额存入每月还本付息的资金;办妥本行从其京卡储蓄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2.企事业法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应办好本行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四)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请。

(五)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六)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依附。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期内,如生发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以个人产权房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贷款金额应根据房产的地段、环境、结构、朝向、层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十九条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例子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是本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二十条房产价格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房未满一年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下同),按购房总价值直接认定;

(二)购房已满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在本行购买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确认及止付等手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有价单证累计金额为95%。

第二十二条由企事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自然人担保须对代偿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运河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等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示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代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因购买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3. 贷款担保是什么

贷款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作为贷款担保人人应当证明其具有可以代替贷款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般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主体,但是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 什么是贷款担保

贷款
担保方式
操作管理
1
贷款担保
的概念及任务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
贷款债权
实现的法律行为。
2
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3
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6. 各位大神,阆中贷款买房可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规定由于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来源属于全体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对全体缴存人的资金安全负责,严控贷款风险,要求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13)15号《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贷款担保规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①房屋抵押担保。②质押担保。③预购商品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向公积金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看您所准备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是否与公积金进行期房签约,否它就不能为您提供价段性贷款担保,本套住房就不能作为抵押,需提供其他现房作抵押担保。现在阆中古城与七里开发区多达三十个楼盘与公积金有期房签约,它基本涵盖了阆中市的大楼盘,部分楼盘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上亿,贷款人数多达几千人,所以建议您在与住房公积金签约的期房楼盘选房购房(直接用购买的本套房屋作抵押),从而解决了无其他房作抵押的问题。
注:部分较小楼盘不愿与公积金签订期房合作协议,且又不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
希望对你有帮助!

7. 贷款担保人的法律条文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5部司法解释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5部司法解释共3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3部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3部司法解释共1部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6部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6部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4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4部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释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00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81部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4部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2部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57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86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释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9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38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1部司法解释共2部
第三章 抵 押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28部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2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7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7部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7部地方法规共4部行业规范共5部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9部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3部部委规章共4部地方法规共9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3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4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56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2部地方法规共5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7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3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部司法解释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9部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6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2部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4部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8部
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7部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5部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2部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2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部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8部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4部地方法规共8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2部
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部
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七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6部
第七十三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部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3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4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8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7部宪法法律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5部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6部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部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
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
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7部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5部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5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部
第九十四条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
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宪法法律共1部
第九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8. 贷款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目前常见贷款担保方式有三种:1、住房抵押;2、权利质押;3、第三方保证。其中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是指: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选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房产的评估价值都不会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阅读全文

与第五章贷款担保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河北省买房商业贷款利率 浏览:544
房屋过户后再买房贷款 浏览:402
贷款买的房子能否过户手续 浏览:203
六十以后还可以用房子抵押贷款吗 浏览:279
农行贷款风险防范 浏览:305
农行贷款推进 浏览:297
支付宝重庆蚂蚁商城小额贷款 浏览:824
上海经适房还不起贷款 浏览:615
消费型的保单能贷款吗 浏览:381
北京中金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654
网上的贷款app能用吗 浏览:633
为高校毕业生设立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浏览:368
农行发来贷款邀请 浏览:439
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表 浏览:553
抵押贷款父母年纪大了不能贷 浏览:18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般风险准备2 浏览:467
重庆小米小额贷款代扣 浏览:118
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难 浏览:982
建行小额贷款5万 浏览:716
银行贷款8000人民币一年多少利息 浏览: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