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理属于纪委管吗
是的,如果不按期还是要被约谈或处分的,
② x国家公务员,在信用社代了50万,现无力偿还。
贷款法律制度
一、 贷款概述 (41)
(一) 《贷款通则》的调整对象 (42)
1.《贷款通则》概况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途径。贷款涉及到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的经济利益,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国家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给予了特别重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8月1日施行了《贷款通则》,该法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均有规范意义,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有权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对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贷款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不包括没有贷款经营业务能力的其他任何公司和个人。
3.借款人
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
4.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类货币。不包括除货币之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提单、仓单、未到期的票据等有价证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及无形资产。
5.管理监督机构
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管,所以贷款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拥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
(二) 贷款种类 (43)
1.贷款的方式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并自主发放的贷款,因此发生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自行承担,贷款期满后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监督该款项的使用,在贷款期满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特定的公司或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属于政策性的成分比较多,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重大设备改造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扶贫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卖方信贷)、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等投资。
2.贷款期限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多数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其利率较其他的贷款为高。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多数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设备改造,其利率比短期贷款为低。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主要用于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对外援助等项目的投资,其利率在三种期限的贷款中最低。
3.贷款与担保
(1)信用贷款。指依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其中保证贷款是指依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时指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力作为质物担保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票据贴现申请,在扣除该票据自贴现之日至期满之日的利息差后,将票据记载的金额作余额交付申请人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活动,如果该票据在期满时不能兑现时,贴现人(贷款方)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享有对贴现人和票据上记载的任何其他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三)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26)
1.贷款的期限
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根据借款的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进行商定后,明确地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止。
2.贷款展期
(1)展期申请。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2)继续担保。借款人的贷款属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在原借款合同中对此情况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执行。
(3)展期期限。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但国家对某些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能展期的情况。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外,还意味着该借款人不能从贷款人手里再借到任何款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3.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记载清楚。
4.贷款利息的特殊情况
(1)贷款的贴息。
(2)除国务院有明确的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有内,均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四)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27)
1.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2.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以及各种金融代理服务。
3.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
4.各级行政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以利国家对宏观资金流向的掌握和监控。
二、 贷款流程 (84)
(一) 贷款申请及审批 (48)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并须附交必要的文件资料。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借款人的情况,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二) 借款合同的履行 (34)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其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的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 不良贷款的监管 (37)
1.不良贷款的概念。不良贷款是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有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
3.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达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具体指标,以督促各部门防范贷款风险。
4.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不得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四)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24)
1.贷款债权不因借款人单方面行为消失,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机会和方法逃避贷款债务。不得借承包、租赁等方法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债权重组。
③ 公务员以前有不良现在已弄好,可以给别人做银行担保吗
个人的征信报告如果有不良贷款记录,他的保存期限是五年。也就是说,五年以后,征信报告上才不显示曾经的那笔欠款。当然你欠款是要结清后的五年,所以说你如果再给别人担保,银行会看出你有不良征信记录,肯定会拒绝的。
④ 解决不良贷款清收的措施有哪些
1.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要全额包赔,否则下岗、停薪、限期收回,确保不出现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2.实行协调清收
对政府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3.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4.实行专组清收
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
5.实行施压清收
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 。灵活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
6.实行处置清收
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根据《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⑤ 请问如何理解“清收处置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 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 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时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这一老大难问题。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金融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更影响到金融部门效益的提高和整体的发展,面对困难和问题。
⑥ 不良贷款清收的清收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针对义堂支行不良贷款当前现状,支行组织信贷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收,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客户经理及信贷人员为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小组,全职进行不良贷款清收,逐一落实,挨家到户,取得了理想的清收效果。八月底合计现金收回不良贷款27万元,转贷盘活不良贷款87万元。
(二)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特别是内部职工贷款或者由内部人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从这部分贷款抓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限期收回,否则,停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为止。以内带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础上,再逐笔对外部贷款进行清收,从而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比如临沂市兰山区政府房产科的借款人王某2008年2月18日在我支行借款29万元一笔,于2008年8月18日到期后,多次清收无果,总是应付从事。经清收小组登门催收,很快于2008年8月30日还清了该笔贷款。
(四)灵活清收,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屡次催收均无果,经调查,担保人有代偿能力,可通过给担保人施加压力,促使贷款收回。借款人杨某某在我支行2007年6月30贷款4.9万元于2008年6月30到期后,无力偿还,一直欠息。清收人员了解到杨某某有2亩左右厂房一处系对外出租,同时担保人张某的结算帐户上有存款余额3万元左右,清收人员及时把相关信息提供了兰山区执行局并当时给予了查封。担保人感到了压力,主动跟借款人和清收人员联系,最后一致协商担保人张某买下了借款人杨某某的厂房,还清了该笔贷款,很好的盘活了该笔贷款。
(五)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在清收过程中,对于多次催收不积极主动配合偿还不良贷款的贷户,可与其说明情况,采取诉讼、执行、逮人等手段强制收回贷款,借款人许某某2006年3月13日在我支行贷款27万元,于2006年9月13日到期,该笔贷款到期后,一直处于欠息收款。经支行研究决定直接将该笔贷款进行了诉讼,通过法庭从担保人吴某帐户上扣划了借款本金及所有欠息,保全了该笔贷款。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协议分期还款是良策。对于有些不良贷款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不现实,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与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也不失为不良贷款清收的一个良策。借款人王某某在我支行借款4.7万元一笔,考虑到借款人实际情况,与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每月还款1500元,到现在借款余额尚欠2.9万元。
(七)“放水养鱼”盘活不良贷款。对于因资金周转困难形成的不良贷款,经信贷人员实地考察,考虑到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可根据信用评定和资信评级适当给予信贷支持,帮助其发展项目,逐渐偿还贷款。例如,特别是养殖贷款,由于资金周转时间比较长,容易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可考虑经营户的信用状况和养殖项目,适当给予一定的信贷资金扶持,帮助渡过难关,从而更好的偿还贷款。
⑦ 甘肃省农商银行公告催收时效最新法律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意见》(甘办发[2019] 35号)和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防范化解全市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平办发电[2019]322号)及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防范化解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灵办字[2019]11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信用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稳步提升灵台农商银行作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支微服务地方经济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决定开展不良贷款清收攻坚专项活动,严厉打击逃废灵台农商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截至2021年9月20日,单位和个人在灵台农商银行辖属22个营业网点贷款形成的不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 (不良贷款是指已经到期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户)。
二、清收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清收方式:
1、自觉还款。自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各不良贷款债务人或责任连带人要主动到灵台农商银行各网点偿还贷款本息。暂时不能全部还清的,应主动向你贷款所属网点说明原因,并制定落实还贷计划,签订还贷协议,结清欠息。
2、催收还款。自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未主动到所属网点偿还不良贷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由各网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签发催收通知,限期偿还。
3、司法清收。2021年10月30日前,未主动到灵台农商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或未协商还款事宜的,灵台农商银行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依法予以清收。
4、行政协助清收。对恶意拖欠灵台农商银行的公职人员及公职人员担保不良贷款,灵台农商银行将按照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防范化解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灵办字[2019]118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向贷款人或贷款担保人单位发送贷款协助催收函,依靠纪委、政府行政力量协助清收。
四、违约后果:恶意拖欠灵台农商银行借款的债务人(含借款人与担保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1、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名下财产,并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上报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2、对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约履行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请法院将未依约履行人员列为失信人员名单,查封其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账户,并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强制查封拍卖。
3、通过法院,人民银行等渠道依法对失信人员予以曝光。申请采取“限高”措施,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利学习、参军、报考公务员等。
4、限制出入境。
5、不得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6、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贵任。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各位债务人(担保人)珍惜您的良好信用记录,及早筹措资金,及时清偿拖欠灵台农商银行贷款本息,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特此公告。
⑧ 对以形成的不良贷款如何清收盘活
1、执行抵质押资产;2、要求法院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保全;3、根据企业性质采取措施,比如与上级机关或政府协商。
这个问题太缺少针对性了,不好提建议。
⑨ 如何认识和保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商业银行整个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授信业务是最核心的部分。商业银行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良资产的问题。同时,涉及国有金融债权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案件关系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不仅涉及国有资产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债权受让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为帮助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全面理解适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实施和制定中的有关司法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最新政策法规,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及案件审判的相关原则、工作特点,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课程内容:
一、贷款清收管理的基本框架与信用贷款清收
1、不良贷款清收的概念及其类型
2、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原因分析
3、不良贷款清收的基本原则
4、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关键环节
5、不良贷款清收的基本管理制度
6、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不良贷款清收中的职责
7、不良贷款清收外包管理
8、如何解决不良贷款管理中的前清后欠的怪圈
9、合同保全制度
10、银行如何行使履行抗辩权?
11、银行如何行使撤销权?
12、银行如何行使代位权?
13、银行如何行使抵销权?
14、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15、冒名贷款如何清收?
16、夫妻贷款如何清收?
17、党政机关公务员贷款如何清收?
18、汽车消费贷款如何清收?
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的清收实务操作要点
1、联保贷款的清收
2、保证+保险贷款的清收
3、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清收
4、房产抵押贷款的清收
5、林权抵押贷款的清收
6、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清收
7、浮动抵押贷款的清收
8、股权质押贷款的清收
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清收
10、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的清收
11、企业+农户贷款的清收
12、货权质押贷款的清收
13、组合贷款的清收
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及政府贷款的清收实务操作要点
1、如何防范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2、如何利用防范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银行债务的承担?
3、股东出资不实、不到位、抽逃出资时银行贷款的清收
4、公司合并时银行贷款的清收与保全
5、公司分立时银行贷款的清收与保全
6、企业破产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7、企业重整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8、企业和解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收
10、地方政府就融资平台贷款向银行出具函件的效力如何?
11、因政府或第三人干预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2、银行应对政府融资平台兼并重组的对策有哪些?
13、银行应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撤销)清算的对策有哪些?
14、什么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整体转让或划转,银行的对策有哪些?
四、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与资产保全中法律风险要点防范——案例分析
1. 不良资产抵入的法律风险
2. 不良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3. 不良债权帐销案存时效风险
4. 不良债权的追索法律风险
5. 不良债权剥离的法律风险
6.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与其他风险
7. 不良资产受让人起诉银行的类型
8. 不良资产处置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9、债转股之实务操作与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10、转让实务操作与资产转让协议
11、打包处置实务操作
12、招标投标、公开拍卖
⑩ 银行有专门针对公务员的贷款吗
有的。
是这样的。叫信用贷款。
我不是公务员,是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也可以贷。
信用贷款,25—30万。随时贷,随时还。不需要去银行,手机上就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