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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贷款沛县

发布时间:2022-04-08 15:21:53

⑴ 农商银行二次抵押贷款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 房产抵押

二次抵押贷款如果你名下有按揭房,且已还款一段时间,那么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二次抵押”。以成都农商行为例,如果借款人在该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且已经偿还贷款一段时间,在房产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在该行办理二次抵押,抵押率最高可达90%。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已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抵押条件:
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房屋是使用中国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中国银行执管;
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房屋价值以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取两者中的低者。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即是说,即使你曾将自己所有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仍然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登记给他人用于融资,只是在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时,在清偿顺序上有所不同而已。

⑵ 农村的房子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吗

一、首先我们看下小产权房的特殊性
小产权房是大家的俗称,法律上并没有这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为这些房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预售许可证,所以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因此是不能上市公开买卖的。
二、农民房是否可以进行银行抵押贷款?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抵押做贷款的,除了因其特殊性不能正常买卖之外,法律上也规定小产权房不能抵押做贷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四点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而小产权房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其土地属于村集体,房屋主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有争议的,因此不能用于抵押。

三、目前部分地区小产权房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
一直以来我国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小产权房的作用没有得到释放,就算农民有贷款需求也没有抵押物,造成农民融资难。
而当前我国高度重视三农的发展,要发展三农,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将是重点突破口之一,所以为了改善农村农民的融资环境,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45号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随后有59个地区被确立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6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这都是为农村两权抵押做了政策指导。
所以目前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农村小产权房抵押试点,并建立起了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两权抵押,目前在福建,山东,湖北等省份都有试点。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28亿元。具体你的房屋能不能抵押你要问当地的银行了。

⑶ 什么是“两权”抵押贷款

“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

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3)两权抵押贷款沛县扩展阅读:

“两权”抵押贷款的个人选择:

办理抵押消费业务也就成为一些消费者的必然选择,链家地产副总裁林倩提醒消费者,除选择普通的抵押消费贷款外,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可选择不同特殊类型的贷款产品:

月还款能力较弱者:适合置换式房贷

置换式房贷可将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区别于普通抵押消费贷款20年的期限,分摊了月还款压力,适合月还款能力较弱的年轻人。

偿还拆借资金额度高者:适合净值贷款

部分购房者临时多了拆借筹措资金购房,因此偿还的额度也较高,做抵押消费时,要求贷的额度较高才能有偿还临时拆借款的能力。这种情况适合选择净值贷款,这种产品贷款成数最高可达8成,要求抵押房产在五年以内90平方米以下。

月还款能力不稳定者:适合循环贷

由于抵押消费贷款更倾向于针对房产本身审核,因此对于部分月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不稳定的人群来说,循环贷是更好的选择,即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就可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内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手里有一定的“余钱”。

⑷ 如何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

您好,房子有贷款也是可以再次贷款的,只要总的抵押额度没有超过房屋的评估值(贷款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即可;可以去担保公司或是银行申请,办理好抵押手续就好了。另外,如果您通过银行做再次抵押的话,有的银行可以做,有的银行不可以做,具体的建议您可以咨询下各大银行的相关政策。

如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希望如上答复可以帮助到您,也希望您可以采纳我的回答,谢谢支持~

⑸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吗

——聚土回答
若是在以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是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的。但在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两权抵押将打破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贷款等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将变成农民可以真正使用起来的财富。但是现在只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没有大范围推行,市场上也鲜有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相关服务。有些农业方面贷款平台像聚土等,可以咨询了解,具体的建议可以问问当地政府部门,看是否有这方面政策。希望可以帮到你。

⑹ 我要求助新闻易行我被人告上法庭了庭长有清向原告的行为我也不知道找

太多了,一搜就有的是啊

从本案谈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 张 辉 发布时间: 2007-04-29 16:16:22

[案情]

原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金贸公司)。

被告刘德固。

2003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德固向原告沛县金贸公司出借13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同时双方商定以原告方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3万元借据以及11号房买卖合同和279956元的房款收据。2003年1月24日,双方又订立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借7万元,期限6个月,为无息借款,以原告方33幢3号房抵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7万元借据以及3号房买卖合同和220059元的房款收据。上述抵押是以房产买卖的形式确立的抵押关系,原告为被告开具了两份房款收据,被告实际上并未付款。被告刘德固在7万元借款合同中并未向原告出借7万元。两份抵押合同也均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13万元的借款形成,双方存有分歧。原告主张是原告欠李申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15000元,欠刘保良借款5万元以及被告即将出借的7万元借款利息5000元构成。被告刘德固则主张李申斌和刘保良均同意将其享有的6万元借款本息和5万元借款本息转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后,接收了上述二人的债权凭证,才向被告出具的13万元借据。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主张13万元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意转归被告享有,属重大误解。因为在债权债务转移时,刘德固已声明,刘保良的5万元借据已丢失,而该借据目前在原告手中,足以证实5万元已经偿还。对其向法庭提交的刘保良的5万元债权凭证和刘德固书写的借据丢失证明,被告辩称,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份债权的真实性作了严格审查,不然也不会让被告出具丢失证明,并且在此前后,无论是刘保良还是刘德固均未从原告手中领取5万元借款。证人刘保良出庭证实了上述观点。庭审中,原告对归还刘保良5万元借款的主张有以下几点不能作出详细陈述:1、是债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偿还的5万元,不清楚;2、是交付给何人的,不清楚;3、是何人将债权凭证交付原告的,不清楚;4、是原告方何人经办的还款手续,不清楚;5、款项是通过公司财务支出还是公司个人支出,不清楚;6、债权凭证是保存在公司财务帐还是个人手中,不清楚。

[裁判要点]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持有13万元的借款凭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是由李申斌借款本息,刘保良借款本金和刘德固7万元借款利息组成,被告不予认可,且对李申斌借款计算利息,对刘保良借款不计利息,而在刘德固即将出借的7万元约定无息的情况下,预提5000元利息的主张,不合常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沛县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本院据此认定双方13万元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刘德固依法享有债权人资格。

原告主张该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是13万元中的5万元已经偿还,但通过庭审查明,在债权转移时,原告已对两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在刘德固缺失有关债权凭证时,让其出具丢失声明,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沛县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沛县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沛县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而在此之后,原告方持有了刘德固的丢失声明,更不会对一份有瑕疵的债权凭证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刘保良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13万元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第二个理由是被告许诺向原告出借7万元,原告才同意向被告出具13万元借据,对此观点,被告不认可。从证据分析,13万元和7万元属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无书面证据证明7万元借款的交付是13万元借款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所以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13万元借款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7万元借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借7万元,但该行为应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履行该合同,所以该借款合同可以解除。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顶之规定,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4)沛民二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7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130000元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三、双方签订的以原告所有的金贸广场46幢11号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沛县金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上诉人是在不知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已经清偿的情况下,错将5万元借款转归刘德固所有,属重大误解。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13万元和7万元两笔借款合同依法应当撤销;两份抵押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应属无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因此,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可待提供充分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2、关于13万元借款和7万元借款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条件,虽然13万元和7万元的合同是同一天签订的,但不能证明金贸公司是以借款7万元为条件同意进行债权转让的,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7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不是13万元借款合同的生效或解除条件,也不属于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3、关于13万元的借款是否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问题。金贸公司认为13万元的借款中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5000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的约定,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对利率约定标准表述不一,即使按金贸公司陈述的标准计算,也不能计算出5000元的利息。因此,13万元借款中并不包括7万元的借款利息。4、关于利率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金贸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5%,显失公平。但双方对利率约定表述不一,即使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利率约定过高也不是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因此,其撤销13万元借款合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本案二审中,刘德固将7万元借款合同的相应手续退还给金贸公司,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徐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民商法理论中的撤销权制度,如何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审理这类案件最常遇到的问题。撤销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依主体不同,可分为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两类。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享有并行使的撤销权,非民事行为当事人不得行使,通常表现为实施一定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实施行为时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形成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民事权利。此类撤销权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该类合同无需依靠第三人的主观态度,它具有如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中行为人意思与表示有瑕疵,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2、可撤销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具备有可撤销的原因,大体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入之危五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而使之确定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其效力取决第三人(承认权人)的主观态度,第三人认可则合同生效,拒绝认可则归于未生效。

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是指由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与该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某种法律上关系的人行使的撤销权。通常表现为当债务人放弃对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撤销事由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因素,原告主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且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所谓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为:1、主观上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并不构成欺诈。2、客观上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在因果关系上,对方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里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首先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其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其提供的证据均不具备上述条件,故不能支持其主张。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1、必须是对构成合同重要内容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要事实包括:(1)合同的性质;(2)对方当事人;(3)标的物;(4)有关法律。2、被误解的事实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以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3、误解方基于误解订立合同。仅有基于对错误认识的信任而订立合同,才会产生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4、误解是由于误解方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的故意造成的,这时误解实际上转化为对方的欺诈,如果误解是由于对方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很有可能意味着对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性质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沛县金贸公司认为已将刘保良的5万元借款由公司会计胡明波还给刘德固,并收回了借据,但金贸公司不能说明会计胡明波还款是受公司何人指派,胡明波用于还款的5万元的来源,胡明波还款的过程,5万元还款是否已记入公司帐目。而在金贸公司与刘德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金贸公司对刘德固声明借据丢失并无异议,且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归还了50000元借款,因此,沛县金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故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追问:
虽然谢谢,但是你没有看清我给出的题目,那就是是保证人的诈害行为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非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撤销权!
回答:
同理,
追问:
你如果同理的话,那就意味着保证人就是债务人,但是我觉得保证人或基于委托或自愿而签订保证合同,他和债务人还是不一样的。要不你找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吧!我就信你了!

回答:
见担保法,啥叫担保就是您出个手续债务人不还您先还,完您和债务人要啊
追问:
赞同,虽然我也同意保证人也能够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你也说了还完以后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要,那么意味着保证人不是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的撤销权制度的相对方是债务人。

所以你还是提供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吧,我就不烦你了,呵呵!

回答:
见担保法,因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就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了
追问:
哎,那你能提供一个这样的案例给我不,我需要案例。
回答:
债权人的撤销权很少用,所以案例很少,上网的更少
追问:
噢,那算了,我自己解决,虽然问题没有解决,但是看你这么辛苦的份上,这个分给你了!

⑺ 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两权”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按照现行法律,农村“两权”不能抵押。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9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中心,1180家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落地试点业务,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开始破题。来源:经济日报

⑻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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