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懂法律的指点 ,关于贷款,担保人的问题
先来明确几个概念
首先担保分物保(也就是抵押、质押)和人保,所以a和b是保证人身份
其次,保证人分两种,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a和b的保证合同中如果有“当C不能还款时,由我还款”这种字眼时,是一般保证人身份。如果没有上述字眼,则推定为连带保证人,所以要先确定保证人的类型。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信用社在向c请求还款之前不能向一般保证人请求还款。但连带保证人没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信用社既可以向c要钱,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人不能拒绝。不过无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还款后都有向c追偿的权利。这个身份还要看你们签订的担保合同来确定。
第三,关于a、b之间的关系,如果约定了份额就是按份,各自只承担自己那份,信用社不能多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就是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当然一般保证人此时还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接下来是你的问题
1.信用社已经超额冻结,先不论这个行为的合法性,就这个担保来说,信用社已经选择了向c要求清偿并能够得到清偿,所以无权再向保证人请求清偿,a和b都不必担心
2.如果c被冻结的存款能清偿,信用社还向a请求清偿,那么这个请求没有法律依据,a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参照《物权法》的担保编(《担保法》的大部分条文已经被《物权法》取代了,所以不要看了)
如果c的存款不能清偿欠款,信用社也只能向保证人请求清偿c还不了的那一部分欠款。
3.如果真的连那12万也不能偿还的话,那a只须在约定的份额内还款即可,也就是只能比那个份额少,不能比那个份额多
4.a可以向c和b追偿,但是有顺序和份额规定的:
a必须先向c追偿,此时可追偿的债务是全部债务。
若c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偿还,a才可以再向b追偿,但此时追偿的份额,应是c未能偿还的那部分债务中b应当承担的份额(有点绕,也就是说这时候你们担保的人不能还债了,你们两个保证人应该共同承担c不能还的那部分,要出钱大家一起出。至于谁出多少,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
这个顺序是法定的,但是份额是合同约定的,没有约定就平均分。
写的有点多,有问题的话再问我,希望能帮到你。
㈡ 贷款担保法律咨询
有这样的权利,但是至少留一套房子,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也不会动。
㈢ 咨询法律贷款纠纷
其一、你和朋友三户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带出的数额你本人都不了解,这是你本人存在的失误,提供担保的意义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你要全额承担债务,所以你要对你的失误承担责任。
其二、看一下你手头上的担保贷款协议,有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为“一般担保”,如果有,那还好说,你只承担剩余债务的九分之一(你五万,他们各二十万),这是一般担保,如果没有雨诶定一般担保或约定的是“连带担保”,那么银行可以向你们三个中的任一个讨还债务,当然也包括你。不过你们承担了担保义务后,可以像借款人追偿。
其三、银行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了你的地址,贷款证上存在三个不同日期,可能是你不了解银行办理贷款的规则,有关地址和日期并不影响你担保责任的承担,不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错误的地址和三个不同日期就能证明该贷款担保协议纯属银行和你朋友串通好,捏造的贷款证,你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义务。(这也只是耍滑)。
鉴于你上述的情况,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接触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也不大。
㈣ 银行担保贷款怎么办办理
担保贷款需要你先找好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对方同意对你的贷款进行担保的话,一切就好说了。其他的按照银行的要求准备资料就可以了。
㈤ 关于房产给别人担保的法律咨询
不知道你们的房产担保是什么性质的,是不是房产抵押,而且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现在很多人在给别人担保,没有考虑后果,如果借款人不还贷款,那么银行就会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用于收回贷款。你说的担保就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为例,房屋一旦抵押,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担保期限到期即便不再同意担保,但是原担保还没有解除,贷款没有归还银行,借贷关系继续存在,除非超过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你们现在的问题是,担保期限已经到期,借贷关系没有终止,银行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共4年)无法起诉,要不然银行一定会让你们先归还贷款(《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你们的情况,1、你们归还贷款,然后向亲属追偿。2、要求亲属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担保。
㈥ 民间借贷 C担保责任咨询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㈦ 咨询为个人信用贷款作担保的法律问题
1、你只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对A的其他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分为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你的情况如果没有房屋或其他资产作抵押,应该属于信用担保,这要看银行要求A提供什么样的担保;3、如果A一旦还起,你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A还不起的部分,银行可以起诉要求你来承担还款责任,而不30%。
㈧ 担保连带责任法律咨询~
你们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那么你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主是赔偿责任主体,而你们是连带责任人。
㈨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是什么
您好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
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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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
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
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
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具体的您说的也不详细,所以无法判断,但您可以参照上述相公法律法规可大致判断您父亲的责任!同时建议您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