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但免保证金 贷款不良如何扣款
阶段性担保,但是过了担保阶段保证就失效。如果是无限担保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否则只能先起诉债务人。
过了保证期限而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只能拍卖抵押物。
❷ 想办理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不过公积金管理处要求商品房开发商可以做阶段性担保,还有开发商必须是建设银行
公积金管理处要求商品房开发商可以做阶段性担保=在房子没有交付给购房人之前,开发商都必须担保。或者房产证出来之前,开发商担保,之后银行直接抵押房产证原件。
还有开发商必须是建设银行准入的==就是公积金的托管银行是建行,必须去建行贷款了。
❸ 个人住房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时间是什么
是担保时间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你的它项权证未办理好,这段时间内开发商要向银行帮你提供阶段性担保,这样才能更顺利的办理贷款。
❹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出现逾期,保证金不够怎么办
借款人出现逾期,首先找担保人,保证金不够只能继续催他凑齐了
❺ 阶段性担保,能够免除责任吗
林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作林先生的担保人;但合同只约定: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到林先生拿到房屋产权证,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为止。 两年后,林先生搬进了房屋,并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林先生未能依照合同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在对房屋进行拍卖后发现,由于市场原因房屋价值缩水严重,拍卖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偿还林先生应向银行交纳的贷款,遂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纳不足的那部分款项。房地产公司拒绝了银行的要求。于是,银行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在林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阶段性保证责任”,但是这个“阶段性保证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矛盾。法院最终判定房地产公司仍需承担剩余全部的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在购房贷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着“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意味着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将在房产办理了抵押手续之后解除。开发商之所以设定这个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房人在办理房产抵押前发生还贷违约,同时也避免使开发商承受额外的交易风险。 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应视为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这也就可以理解为“阶段性担保责任”条款无效,只要购房人无法向银行还贷,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就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注意购房贷款合同中有关“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条款是无效的。 摘自常州晚报 本律师手记:根据网络中搜索到的相关案例,同样的诉讼请求,上海和北京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上海某法院认为,“保证的阶段性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而是对保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现被告已依约将抵押权证交原告执管,原告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故保证合同已经解除,第二被告(借款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而北京某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期限,低于借款合同的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期限,视为没有约定,借款保证人依然要对全部还款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同样的诉讼请求,两个不同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提醒开发商,注意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章节,规避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风险,可以淡化担保期限的约定。
❻ 我贷款买的新房,开发商以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由不给开房款发票,这是什么意思呢跟发票有什么关系呢
他这是不正当理由,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反映你的问题,他们会解决你的问题
❼ 房子还未完工,办房贷时要交担保金,为什么,不是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吗钱是不是该由开发商出
房子没完工,办房贷时银行是扣保证金,这保证金是有开放商出的
❽ 开发商如何防范对按揭贷款的担保风险
现在人们购买商品房,一般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贷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购房人未来收入的方式,解决了购房人当下没有足够资金购买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极大的推动了人们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房的热情。银行也乐于“成人之美”,积极放贷,稳稳当当的赚取长期稳定利润。商品房开发企业更是得益于按揭贷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完成销售,大大的缩短了开发周期,加快资金周转和财富积而大跨步的发展。 利益与风险同在。银行以买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给买房人,促成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自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占据主动,他通过规则的设置,将风险尽可能的转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后,自然需要买受人办理抵押权登记,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为其贷款担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则需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买受人的依约还贷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按揭贷款最容易发生逾期和停止还贷的恰恰是这个阶段。购房人不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个阶段购房人还贷拖期或停止还贷,银行不会选择与贷款人解除合同向贷款人追偿,一般是从开发商的保证账户划扣资金为购房人还贷。若碰上商品房买受人出点意外,或给你来个“人间蒸发”让你怎么都联系不上,那开发商只有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 开发企业如何防范和降低这一替购房人还贷的风险呢?现行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能否解决这一风险?有人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就视同为购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记,可以解除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一种错误认识。《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上述规定看,预告登记是准物权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将来能够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享有优先权,不经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在该物权上设立抵押权。因此,在商品房未向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前。即使在预购时同时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还要继续承担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开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降低和防范此类风险。 第一,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为了督促购房人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和解决购房人不还贷款而导致开放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购房人主张权利困难的问题。开发商要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放商为购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购房人违反贷款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不归还银行贷款,视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人承担因此给开发商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条约定同时起到督促购房人按约履行与与银行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关键是尽快办理好商品房的产权和抵押权登记 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购房人交首付款时,就将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和契税以及办证手续费和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全部收齐,并代理购房人办理各项产权证书,既体现了开发企业为主的服务热情,又能将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里。进行此项操作时千万不要忘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理办证期限和购房人不配合办理产权及抵押登记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让购房人知道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是买卖双方的义务,拖延履行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第三,让购房人提供反担保 如果认为购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购房人炒房意图明显,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过高,可以让购房人提供在此期间的反担保,由其提供财产抵押或由收入稳定的第三人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因购房人归还贷款的违约扣划了开发商的资金,也会有承担风险资产或下家给开发商托底。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交易风险是难免的。作为房地产方面的律师,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经营中的难题进行探讨,尽量避免经营风险的发生。
❾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为个人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有效期间有多长
应该是产权证办妥后终止。
❿ 全程担保 和 阶段性担保有什么区别
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在担保时限和风险上有所区别。
1、担保时限不同
比如贷款期限3年,全程担保期限是3年以上,而阶段性担保则在3年内的某一时段。比如按揭贷款,在大产权分割完毕,房产证抵押之前由开发商担保,这就是阶段性担保,之后就是房产抵押了。
2、风险大小不同
比如在银行借款担保,是由开发商为贷款人做担保的,有些开发商做的担保是全程担保,全程担保相较于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保证内容主要是:
1、贷款前所售房屋未设置抵押;
2、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3、不得将该房屋转卖;
4、协助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担保的期限从购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时止。阶段性保证责任不仅有利于贷款银行正确行使抵押权,而且可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