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到单位车辆抵押给车贷部的贷款会计分录怎么做账
收到贷款计入短期借款核算,抵押行为在财务账面不需要做处理,备查记录就行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㈡ 商业企业用库存商品抵押贷款的会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短期借款
因为库存商品虽然抵押,但产权上仍然属于贷款企业,所有权没有转移,无需帐务处理。
㈢ 公司属于新车 二手车金融贷款服务公司 每月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
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
借: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借:库存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二手车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仅限于个人销售二手车。非个人销售二手车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者,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可实行“先票后税”,即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不缴纳税款,但必须向市场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戳的税务登记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市场留存),在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非自然人实行“先税后票”,即此类纳税人到二手车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前,必须持《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按第十项“评估结论”确定的价格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
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的,应自9月1日起全部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汇总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㈣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应如何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到期还钱:长期贷款的情况(1年以上)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平时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贷款期限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理连续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㈤ 二手车销售公司的会计分录
公司汽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的汽车专卖,属于固定资产清理内容,需要借助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记账。
具体操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b
累计折旧 c
贷:固定资产 a
上述内容中 a为固定资产原值,c为到目前为止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b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的差额,也就是清理固定资产时实际固定资产部分(包含了净残值法计提折旧的5%残值)
b也是在做其他业务收入时,用以抵减的其他业务支出部分。
所以:销售车辆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x
贷:其他业务收入 x
(5)二手车抵押贷款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㈥ 二手车抵押贷款流程有哪些
二手车抵押贷款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购车人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订《二手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二手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明确车型、数量、颜色等。
3.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银行审核用户资信,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购车借款人,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二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二手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80%(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五年(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二手车贷款必须首付
50%,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5.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若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及相应手续:
(1)用户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履约保证或由银行提供保函。
(2)用户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应与银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以房屋作抵押的,须经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由银行会同抵押人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抵押登记,在取得权证后合同生效。以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合同以权利凭证移交给银行后合同生效。
(3)以上手续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贷款通知书。
(4)以所购二手汽车作抵押的,银行应及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贷款通知书,并在所购二手汽车上牌后由银行统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
6.银行发放贷款,用户办理车辆保险、提车。特约经销商在收到贷款通知书15日内,将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银行。银行在客户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后发放贷款。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等。各类保险期限均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㈦ 二手车抵押贷款怎么个流程
若是招行抵押类贷款,目前只接受以房产作抵押;如需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则可以用所购买的车辆(全新非营运小汽车)做抵押申请;若您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单等,也可尝试申请质押贷款。
㈧ 二手车交易公司账务处理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
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
借: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借:库存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二手车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仅限于个人销售二手车。非个人销售二手车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者,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可实行“先票后税”,即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不缴纳税款,但必须向市场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戳的税务登记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市场留存),在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非自然人实行“先税后票”,即此类纳税人到二手车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前,必须持《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按第十项“评估结论”确定的价格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
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的,应自9月1日起全部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汇总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拓展资料
加强二手车流通的政策协调与行业指导,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多元化及连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新设立或搬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设立工作。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经营主办方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由经营主办方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交属地商务部门。
3,属地商务部门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经营主办方凭有关文件和属地商务部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二)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请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省商务厅出具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将备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备案文件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供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从业人员名单。
7,市场内经营主体(经销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名单,人员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
使用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统一发票》)和服务发票。
(一)取得合格资质的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云南省商务厅备案文件和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发票》领购手续。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以下用票单位开具:1,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统一发票》的规格,联次及用途。《统一发票》的规格为241mmX178mm;联次一式五联计算机票。其中: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供公安车管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开具,其存根联,记帐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统一发票》的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帐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拍卖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收取服务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服务费的,应由其开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五)根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不再对《统一发票》审验盖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名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原冠名XXX“旧机动车”的市场(中心)和经营主体,一律将“旧机动车”字样更名为“二手车”字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
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防止二手车经营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二)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客户休息区及交易办理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信息公开,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
㈨ 银行会计关于抵押贷款的分录
(1)借:银行存款
80.00
借:其他应收款--贷款保证金
2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
(2)借:财务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设备评估、咨询费用(按对方开立的发票金额)
借:管理费用--评估咨询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由于是设备抵押,不影响你公司设备的正常使用,故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不做会计分录,可以在被抵押的设备明细账备注从何时办理100万期限为多久等记录。
㈩ 关于设备抵押贷款的会计分录!求解!
收到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每月还款(利息和本金要分别入账)
借:财务费用 / 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对方公司开来的设备咨询费用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贷: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按上述记录,直至贷款还完,即短期借款账户清零。抵押设备折旧照常计提。
(10)二手车抵押贷款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