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到公证处办公证与律师见证有什么不同
【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到公证处办公证与律师见证有什么不同?】律师是当事人的合法代理人,即:律师与当事人是一家,是利益相关者,证明力等同于当事人。公证处办公证是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⑵ 银行按揭的房屋可以通过律师见证约定其权属吗
按揭状态的房屋,表明房屋所有权人已将该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银行,银行为抵押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抵押人。按贷款金额的多少,可将该房分为全部抵押和部分抵押(房屋价值的约定比例或固定金额)。房屋增加共有人,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意味着原所有权人份额减少,在法律上属于房屋所有权移转,即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份额部分转让给增加的共有人。因处于按揭状态的房屋价值抵押给贷款银行,在全部抵押的情况下,转让抵押的房屋因转让而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从而使抵押物担保付款的功能削弱,增加银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风险,故而须经贷款银行同意。在部分抵押的情况下,未被抵押的部分抵押人拥有完全处分权,如所有权人将该部分转让给其他人,无需贷款银行同意。但即便全部抵押给贷款银行的,抵押物受抵押权限制的部分随着借款人还款的增加、银行债权的减少而逐渐减少,对于减少的部分抵押人可转让他人,但须经贷款银行的同意。盖房屋价值不仅有涨时但也有跌时。银行同意的,需对抵押物的价值重新评估,并将已还贷部分的抵押权注销,再办理转让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抵押物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虽担保法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无效,但已偿还金额从而应予注销抵押权部分与未偿还金额还应继续抵押部分对等或过当时,是否涉及贷款银行利用格式合同不正当地限制、排除抵押人的权利,从而应认定无效,不无商榷余地。综上所述,处于按揭状态的房屋增加共有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有障碍,也只是人为障碍。符合转受让条件的当事人应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赠与),取得贷款银行同意转让部分所有权的证明(未抵押的部分无需),持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部分抵押权注销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⑶ 买房必备!按揭买房注意事项及贷款买房流程
购房者选择按揭买房时,需向提供按揭的银行(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见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4、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行、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此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三方共同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贷款抵押(按揭)登记。其中,购房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见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此生效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
4、抵押申请表及抵押合同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需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根据《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规定,购房者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1、将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连同契约正本交贷款行执管。
2、期房交付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直接将三证交贷款行保管(此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费为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保险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总值,并以贷款行为第1受益人,将保险单交贷款行持有。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买房者不能对房产进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5、每月按时归还本息,逾期则按天数加收罚金。
6、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罚金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会同贷款行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保险单。
许多消费者现在都采用贷款方式买房,然而,贷款毕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虑周全才行。
一、按揭买房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与公司签订了《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并已支付了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较低为30%以上;
3、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
二、按揭买房提供资料
1、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30%以上房款收据;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购房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置于售楼处);
三、按揭买房一般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
2、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四、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1、项目销售组与购房人签订《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2、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房产交易核心市场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3、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向公司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具体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款收据、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贷款行对购房户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之妻)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借款合同、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4、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阶段担保手续。
五、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事项
许多消费者现在都采用贷款方式买房,然而,贷款毕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虑周全才行。有关专家指出,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要注意做到“六不要”:
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核心撤销抵押。
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⑷ 买房贷款注意哪些问题,买房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一、按揭买房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与公司签订了《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并已支付了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较低为30%以上;
3、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
二、按揭买房提供资料
1、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30%以上房款收据;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购房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置于售楼处);
三、按揭买房一般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
2、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四、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1、项目销售组与购房人签订《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2、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房产交易核心市场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3、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向公司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具体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款收据、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贷款行对购房户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之妻)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借款合同、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4、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阶段担保手续。
五、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事项
许多消费者现在都采用贷款方式买房,然而,贷款毕竟不是件小事,要充分考虑周全才行。有关专家指出,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要注意做到“六不要”: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核心撤销抵押。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所谓按揭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先预付购房款的一部分(一般为30%-50%),其余房价款向银行贷款,而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及其相关权益抵押给银行做为还贷的保证,并由开发商为购房者作担保的行为。
购房者选择按揭买房时,需向提供按揭的银行(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见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4、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行、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此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三方共同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贷款抵押(按揭)登记。其中,购房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见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此生效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
4、抵押申请表及抵押合同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需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根据《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合同》规定,购房者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1、将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连同契约正本交贷款行执管。
2、期房交付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直接将三证交贷款行保管(此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费为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保险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总值,并以贷款行为第1受益人,将保险单交贷款行持有。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买房者不能对房产进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5、每月按时归还本息,逾期则按天数加收罚金。
6、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罚金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会同贷款行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保险单。
⑸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房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产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等;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的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2、银行面试,提交贷款申请和材料;
3、下户:与银行对接的评估公司对按揭房屋进行实地勘测、评估(除抵押物下)外,经营性贷款常常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房产证补办手续:
1、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
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⑹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是中华律师协会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 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 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第九条 遗嘱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
(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条 律师在接收需见证的遗嘱及相关的文件时,如必须接收原件,且遗嘱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 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
第四章 见证程序
第十三条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婚姻一样,其生效和无效的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同时,有关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在《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规定。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 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 制作代书人、见证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资格(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见证的过程;
(四) 遗嘱见证活动中其他人的谈话笔录;
(五) 制作律师遗嘱见证活动自身笔录,内容为遗嘱见证的全过程,从时间、地点到程序方面制作律师见证的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
(一)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 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 遗嘱人对其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对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或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六)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七)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八) 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律师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如果遗嘱人有特殊情况,应有针对性的采取办法,如存在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或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的情形,律师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 建立了一套笔录体系后,律师根据笔录的内容从不同的方向收集下列证据:
(一) 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提供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并审查;
上面所述的证明是指产权证、合同、发票、法院判决、调解书、仲裁文书、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材料。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做概括性处分的,可不提供产权证明;
(二) 审查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的书面证明,审查遗嘱人出具的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书;
(三) 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证明,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签署的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书;
(四)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律师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律师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五) 提取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笔迹并存档;
(六)审查间接的、辅助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见证遗嘱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应勤勉尽责,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五章 遗嘱和律师见证书
第十八条 遗嘱和律师见证书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法律作用,是律师遗嘱见证程序中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必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若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出具律师见证书并终止工作,收取已工作部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的需要进行制作,《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特别强调包括遗嘱和律师见证书),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见证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误解或理解错误。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遗嘱见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遗嘱生效前,遗嘱见证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律师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附件一:遗嘱的格式文本
附件二:律师见证书的格式文本
附件三: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格式文本
⑺ 深圳罗湖办理见证婚前财产见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深圳立帮律师团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3、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也可以由律师进行代书,再在律师面前签署正式的协议。
(二)双方共同亲自到律师事务所提出律师见证申请
(三)律师接受材料后,对双方的身份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必要的查证,对于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见证,并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四)律师事务所派两名律师亲临现场,审查婚姻双方当事人身份、财产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对律师的查询应如实回答,律师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并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整个过程律师应制作相应的律师见证谈话笔录,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笔录制作完毕,双方当事人在见证律师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
(五)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⑻ 借款合同律师见证的流程有哪些
一.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二.目的和作用
(1)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2)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如此,律师见证依然有很强的证明力。律师见证一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作指引进行,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
三.见证的流程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会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借款合同签订过程,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
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认真接待并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会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将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
借款合同签订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