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帮人担保影响自己信用吗
会有影响。
金华市民唐先生向本报反映,最近他想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可跑了好几家银行,最后贷款都没有申请成功或者额度很小,理由都是说他征信评分不高。
个人征信报告是在申请贷款时非常重要的资料,能帮助银行全面了解客户及其家庭的总体负债情况,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
业内人士分析发现,唐先生曾为他人做过担保贷款,数额比较大,在征信报告上也有显示,已列为关注,这很可能成为银行放贷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1)最后贷款人担保扩展阅读:
征信维护方法:
1、贷款人或者是信用卡持卡人变更重要信息时,需要及时的更新银行信息。就拿信用卡来说好了,如果持卡人的账单住址和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动,去银行修改地址和手机号码,才会可按时收到信用卡确认函和对账单,而且能及时收到银行提醒短信,确保账户安全。
2、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账单金额,又不想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录,那么就可以及时联系银行选择归还最低还款额或者办理分期还款。
3、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消除信用卡就能消除个人不良记录。其实呢信用记录是伴随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单纯的销卡并不能消除不良记录。
4、这个时候就应该继续保持卡片的长期良性使用,才能通过未来的良好信用交易还个人信用记录以“清白”。当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不过这是在还清贷款的前提下。
❷ 关于创业贷款中,担保人的作用和最终责任是什么
恩,随便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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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为别人担保贷款
为别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生效之后即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❹ 你好你们银行贷款是怎么贷的
个人银行贷款要求: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 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比如:平安银行贷款条件就比较简单,除了通常的贷款年龄(一般在25-55周岁之间浮动),银行倾向于收入比较客观的工薪阶层,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在现单位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原、复件,户口簿、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如果能提供缴纳的水电费账单、存储蓄凭证、房产证等更有利于快速通过银行审核。
企业银行贷款条件
1.是贷款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2.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3.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表,提供统计报表;
4.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5.是贷款的用途是国家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行业。
(4)最后贷款人担保扩展阅读:
实施标准
一、规定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
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
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
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二、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1.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
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
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2.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
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
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
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3.规范公开市场业务。
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
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❺ 最后贷款人的存在如何导致道德风险
不还款就是,最后导致坏账还会连累担保人等。
❻ 帮人担保影响自己信用吗
有些人特别的讲义气,觉得自己跟贷款人关系特别好,贷款的时候自己就去充当担保人,结果最后贷款人借钱不还,反倒影响了自己的信用。有时候即使是亲朋好友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贷款人贷款不还真的是害人害己。那么帮人担保如果欠款不还会影响到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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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么是最后贷款人风险
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并由公司担保,以个人名义贷款
❽ 中央银行成为最后贷款人的利弊
最后贷款人,又称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五)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除央行储备外,政府财政也是最后贷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向一家清偿力不明的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可能会因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价值而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恶化,减弱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他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及其防范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七)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与第一贷款人(LFR) 1、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2、欧盟最后贷款人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3、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
❾ 最终贷款人的演变与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五)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除央行储备外,政府财政也是最后贷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向一家清偿力不明的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可能会因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价值而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恶化,减弱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他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及其防范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七)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与第一贷款人(LFR)
1、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2、欧盟最后贷款人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3、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
❿ "融资"通俗的说就是"筹钱"吗不然是什么
通俗点说,就是筹钱^^
企业融资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企业通过融资活动筹集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为企业的生存、发展、盈利创造条件。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而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企业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目前引用得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分类方式:按资金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按资金的融通是否通过媒介分类,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其长期资金的需求[1],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资主要用于企业进行适度的负债经营的需要,它不仅向企业提供临时性的短期资金,而且也涉及部分中长期融资领域,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中小企业融资之所以要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是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1) 投入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低。
(2) 竞争力弱,受市场和外部冲击的影响大。
(3) 数量众多,分布面广。
(4) 经营灵活、形式多样。
(5) 单位资本吸纳劳动力较高。
(6) 融资能力差。
这些特点本身就决定了中小企业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又难以依靠直接融资求发展。不仅如此,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也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必须间接融资为主。
我国中小企业目前还缺乏直接融资渠道。我国已有的资本市场主要是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在目前,它们更主要的是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的。另外,中小业由于规模小,经营风险高,信誉较低,即使是允许中小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投资者因为预期收益较低,也不会愿意购买。因此,在资本市场上,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要比大型企业弱,融资成本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也要高得多。所有这些都使得直接融资不能作为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渠道。所以,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只能主要依靠间接融资。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的弱势,它在间接融资上也还是步履维艰的,因此,整体说来中小企业还是处在一个融资难的困境当中。
因此,你们作为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问题,不能从发行债券、股票下手,这属于直接融资,中小企业是不可能获取的。那么你们应依靠的是间接融资产,主要就是从金融机构贷款。而现在想要从国有银行贷到款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国有银行的大量坏账使他们“惧贷”、“惜贷”。那么要想能从国有银行融资到资金,要么你们公司与银行有着极佳的人情关系,要么你们公司有足够的担保物。如果以下两点你们都不具备,那么你们最佳的融资方法就是找你们公司附近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尤其是小金融机构。这样你们能融到资的可能性比去银行要高得多。原因是,一方面,这些小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另一方面,它们因为与你们较近更容易了解到你们公司的经营状况与信用状况,这样对它们来说风险会下很多。如果你们公司各方面情况良好,它们便会乐意贷款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