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公积金按揭贷款流程:买房需要什么手续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⑵ 委托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委托贷款手续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且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最近6个月为连续缴存;
(三)购买自住住房,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四)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贷款单位同意的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同意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等手续。
(七)符合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心审核
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并告知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情况及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计算并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实际贷款额采取千位取整方式确定。
四、中心出具贷款意向书
中心根据计算出的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期限确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并出具贷款意向书。同时借款人凭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到承办金融机构领取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托协议书、抵押申请登记表、保险等贷款所需的各种表格,正确填写需借款方填写的条款。
五、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价证券质押的: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金融机构收押保管,并由其负责核对有价证券的真伪;同时,借款人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二)用房产抵押的: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凭购、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承办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后,须在借款人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上加盖贷款标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写好的《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上加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印章。抵押双方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用所购现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三门峡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房单位开出的预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由承办金融机构收押。
七、办理保险手续
用房屋抵押的,凭《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到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住房保险》或《建(修)房综合保险》手续。
保险单正本由承办金融机构执管。
八、贷款公积金的请领和划拨
(一)贷款公积金的请领
借款人将贷款所需的资料交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完备的贷款资料开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填报《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请领表》上报中心,请领贷款公积金。
⑶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⑷ 请问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谢谢!
行政法规
1 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30308【实施日期】 19930401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实施日期】1996.05.16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法函第103号函 【实施日期】1997.09.08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4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1]14号)
5 部门规章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6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1996.09.23【生效日期】1996.09.23【时 效 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