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赤峰市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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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大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日前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设立创业基金等政策。
内蒙古明确提出,对于当年接收大学生比例占全部职工数的15%、签订5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信贷资金等相关服务,并优先享受贴息、补助、担保等优惠政策。同时,从2006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列出专项资金,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贰』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叁』 2019南京市民户初始创业补贴是什么
一、更多困难企业享受社保费缓缴
1、政策原文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小微企业招用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19年可参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1年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每年举办常设性或专场招聘活动1000场次以上,为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2、解读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稳就业首先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当年国际金融危机时,全市共认定145户困难企业,这次政策含金量较高,适用企业的范围可能随之放大,困难企业认定户数估计会有所增加。
在具体认定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税务、国资、文资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具体认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相关举措,是南京特色。此外,省里的文件明确“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我市主动加大服务力度,提出“为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
1、政策原文
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贴近产业发展、岗位对接度高的岗前培训,培训结业后给予150元/人的一次性企业岗前培训奖补。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针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宁高校大学生、新成长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取证的学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展培训期间,每月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2、解读
与以往相比,此次文件放宽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在2019、2020两年内,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三、博士房租补贴提升至每月2000元
1、政策原文
优化升级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有效吸纳更多学历型和技能型青年人才来宁就业创业,注重帮助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提升至每月2000元,为外地来宁求职面试大学生核发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原则上3—6个月,最长12个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解读
“有效吸纳更多学历型和技能型青年人才来宁就业创业”是2019年市委一号文的要求,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原来是每月1000元,现在提升至2000元。经过测算,大约会有400人享受这一利好。另外,就业见习范围扩大以后,每年新增约1000人,新增发放见习补贴约1000万元。
更多租房补贴、创业补贴、面试补贴、落户福利等,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祝您创业顺利。
『肆』 农村户籍贷款创业会有什么优惠
哪里有什么户籍贷款的优惠吗?
农村青年贷款创业的政策还是有些。
解决农村贷款难的政策对策
1、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
2、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4、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减少申请执行率。
5、灵活利用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为法院执行创造条件。
6、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全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
7、推行交叉执行制度和建议设立强制取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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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问题、审批、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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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炎陵县脱贫攻坚中七个一批,六大工程指什么
答:“七个一批”指:特色产业脱贫一批------发展特色产业增收脱贫。针对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发展生产和务工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力度,通过发展生产实现稳定脱贫。坚持“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能人走,能人穷人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的“四跟四走”产业扶贫路子,通过直接帮扶、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贫困农户增收脱贫;发展贫困户有能力经营的产业项目,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户数比值达到50%以上。创新金融扶贫。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推动银行向贫困农户和专业合作社每年发放小额信贷资金;积极试点贫困户小额贷款结对投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乡村设立服务网点,改善农村网点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条件,实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金融服务全覆盖。推进电商扶贫。构建电商信息网络、人才培育、集散中心、物流配送电商扶贫体系,倡导“购买一份贫困地区产品就是扶贫”观念,发挥社会扶贫作用,帮助贫困地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推进乡村旅游扶贫。采取“公司十景区十农户”和“农家乐”等形式增加贫困农户就业,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牵头单位:农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商务和粮食局、旅游外事侨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
劳务输出脱贫一批----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通过“雨露计划”,做好纯农户大学生和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工作引导劳务输出脱贫。(牵头单位:人社局)
易地搬迁脱贫一批-----按照“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扶贫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策协调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用2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到2017年全面完成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切实落实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易地扶贫搬迁人均建设资金标准6万元,其中2至3万元用于建设,其余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中央和省补助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在保证“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整合农网改造、乡村公路、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美丽乡村、国土整治、养老发放、子女入学和户籍、公益性岗位安排、基层政权建设等扶贫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要在稳定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着力加大对后续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巩固搬迁成果,实现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提高、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发改委,责任单位:住建局、扶贫办)
教育助学脱贫一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办学质量,提高贫困地区职业教育促进脱贫致富能力,确保所有贫困户子女全部在学在业,没有幼儿、学生因贫失学辍学,贫困村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年巩固率达到98%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支持贫困地区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做好纯农户大学生和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工作引导劳务输出脱贫,提高“雨露计划”信息化水平和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简化补贴对象认定程序,实行应补尽补、直补到户,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每年每人补助1500元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参加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资助1500元,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人口,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名40岁以下青壮年劳动力具备一项以上足以脱贫的职业技能,实现“一人就业全家脱贫,一人成才稳定一个家庭”的精准脱贫成效。(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人社局、扶贫办)
医疗救助脱贫一批-----开展医疗救助脱贫。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各地可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与慈善救助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卫计委)
保障兜底脱贫一批-----按照“特困对象、托底保障、精准扶贫、同步小康”的工作思想,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政策、项目、资金支持,逐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保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的60%执行,年保障标准不低于3000元,实现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线“两线合一”,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兜底全市贫困人口。(牵头单位:卫计委、民政局)
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利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国有林场改革、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结合建立国家公园机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聘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落实好退耕还林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落实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等补贴政策,提高补偿标准,让贫困地区从生态保护中得到更多实惠。因地制宜发展优势林业主导产业,通过设立贷款风险金,组建专业合作社,落实帮扶机制等形式,帮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家庭经济。加强对贫困户的劳动力免费进行林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和广度,实现林业科技和产业脱贫战略。(牵头单位:林业局)
“六大工程”指:
交通扶贫工程:加大贫困村交通项目建设力度,以通畅工程、道路拓宽提质为重点,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为目标,优化城乡区域交通运输网络对接,加快推进全市贫困村路网建设,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水利扶贫工程:把贫困村病险水库和饮水安全工程列入年度实施计划,解决贫困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牵头单位:水务局)
通信和电力、光伏扶贫工程:至2017年,贫困村达到村村通光缆,实现电话、广播电视、宽带网络融合,4G网络全覆盖。(牵头单位:经信委,责任单位:电信、移动、联通)对农村电网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我市完成投资1802万元,新增配变33台,新增线路14.8公里,新增0.4kV线路181.72公里(牵头单位:国网株洲分公司)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牵头单位:能源局)
农村危房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扶贫工程: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提高补助标准,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加大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发改委、环保局)
文化扶贫工程:“治贫”必先“治愚”,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的关键所在。贫困地区的农民要摆脱贫困有两个障碍,一是交通不便,二是信息闭塞。文化落后,就缺少发展经济的能力。(牵头单位:教育局)
乡村旅游扶贫工程: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旅游业,实施乡村旅游促进精准扶贫。(一)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扶贫。结合实施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战略,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古镇古村和民俗旅游资源,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古镇古村群落,通过加快旅游项目建设,扩大贫困人口直接从业和间接从业数量,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二)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创业扶贫。通过“旅游+农业”组合,完善乡村旅游“生活链”、“服务链”和“产业链”,做深做新乡村旅游文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培育以旅游业为主导的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大力发展乡村避暑度假和特色康养旅游产品。(三)积极引导旅游资源要素入股分红带动创收扶贫。鼓励懂经营、善管理的旅游企业和能人进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公司+贫困户和能人+贫困户等形式,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吸纳或租赁贫困户的部分山林、果园、鱼塘、土地、房产等生产资源和政府支持资金合作参股,乡村旅游经营业主返聘贫困户家中劳动力在旅游企业中从事旅游服务,实现乡村旅游经营业主与当地贫困户共建共享。通过盘活贫困农村旅游资源要素,达到资源增值、贫困户增收的目标。(四)大力开发旅游商品带动购物扶贫。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特色农副产品等资源,充分挖掘湖湘特色饮食文化和手工技艺,大力发展旅游工艺品、旅游食品和旅游纪念品,培育旅游商品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提升我省旅游商品竞争力。通过“互联网+旅游”,借助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做到网店与实体店并重发展,促进旅游商品增产扩销,在满足不同游客购物需求的同时,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牵头单位:旅游局)
『陆』 84年8月9日责任山权证有关法律法规细则
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部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会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2、部门联动原则。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二、运行机制(一)源头预防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监狱和劳教所应当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在教人员的需要。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信息专用网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出监(所)评估情况以及安置帮教建议,通过专用网提供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被送达机关应在7日内反馈回执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将被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由当地安置帮教部门通过信息网反馈到刑释解教人员原服刑劳教的监狱和劳教所。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纳、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三)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罪犯劳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基层乡镇、街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由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公室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四)社会帮教机制。县级以上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并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五)过渡安置机制。县(市、区)都要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的法,在省会城市、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六)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落实责任田或责任山,并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七)就业帮扶机制。省司法厅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监狱、劳教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司狱教字[2009]36号)的要求,组织三个月内刑释解教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发〔2009〕5号、南银发〔2008〕212号、赣人社发〔2009〕3号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可制定特殊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八)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九)考核奖惩机制。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倒查,并视情建议同级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三、部门职责综治部门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身份的再核实,最大限度减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员。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失业登记工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财政部门要将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共青团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活动,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妇联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家庭实现无毒品、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四、组织领导(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落实领导、部门、社会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大力宣传改过自新、依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99年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200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省九部门《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有关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柒』 降税减租,共克时艰!上海再发28条企业支持政策
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4场新闻发布会透露,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详见↓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上海发布
『捌』 南强兴鹭计划启动,你对这个策略了解多少
南强兴鹭计划最简单粗暴的理解就是厦门大学吸引广大厦大校友积极投资厦门、支持厦门,共享“新厦门、新机遇、新发展”。
“南强兴鹭”项目的核心是校友,主题是“感恩母校,梦想厦门”。时间很长,很长,没有期限。
比如厦门大学的优秀校友可以回到厦门兴业,按照简单的程序在厦门物色高层次人才,推荐参加各种人才计划;鼓励在厦门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集成电路、生物医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领域,每年都要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公关和先进成果转化项目。
对于厦大的此波操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玖』 对就业政策4.0的看法。1500字
一是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积极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众创空间,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回归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并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形成市场主导、政府积极支持的创业生态系统。
三是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积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四是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对象由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拓展到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五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20%。创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可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30%。强化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是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适应“互联网+”创业趋势,为推动我省网络创业蓬勃发展,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七是鼓励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8万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可同等享受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八是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业潜力。
九是鼓励农村劳动者创业。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欢迎返乡就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是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创业项目在创业地申请,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创业扶持项目。
十一是扶持失业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创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自主就业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
十二是积极营造大众创业创新氛围。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创业湖北”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等活动,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时代风尚,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一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到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二是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三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各项就业歧视性规定。
四是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是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二是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是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没有人员失业、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50%的稳岗补贴。各地可按规定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一是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建成“湖北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二是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是优化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促进劳动者享受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
四是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实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要全面公开,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就业创业工作合力。建立就业信息和税收、户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换协查机制,促进政策落实。
二是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取消政策落实中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建立部门联评联审、并行审查机制,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