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需不需要还款
贷款人死了担保人不是必须还款,一般是贷款人没有任何遗产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贷款人有遗产,这时可以通过变卖贷款人的遗产偿还贷款。这时也可以贷款人的继承人还款或者要求继承人和担保人共同还款。
一般在实际的生活中不要随便为别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后期不能按时归还,这时银行会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
拓展资料:
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 贷款人死亡后担保人要还款吗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你们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的义务。如果他的小儿子要继承贷款人的遗产,应当先偿还债务。建议,你先和另外的保人还款,再追偿。
③ 贷款人死亡了,担保人有没有义务偿还贷款
只要是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必须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同时,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从贷款人的遗产中履行还款责任。
④ 贷款人死了担保人必须还款吗
如果是有担保人,借贷者死了,贷款需要由担保人偿还,如果没有担保人则不需要的。
⑤ 农村信用社如果借款人已死亡担保人是否需要还款
当然的啊。理论上现在的担保都是连带责任担保,即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直接追偿,而不受先后顺序和比例的约束,即使借款人没死亡,银行也会向你要钱的。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保全资产,不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能要来钱就行。
现实中,借款人死亡了,如果没有明确的,可以执行的遗产的话,自然管保人要账是最方便直接的办法了。
⑥ 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问题:借款人因病死亡,给他生前提供连带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是否因当承担部分债务?债权人直接将担保人诉上法庭,而不诉其遗产继承人,此诉讼是否有效? 吴律师: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可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还可以两者一起起诉。 张律师:可以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免费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