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别人买房让我做担保人,对我以后买房有影响吗
有影响。
分析解释: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仍然的有效的。
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房贷担保人要负全责,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向担保人的贷款额。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同一债务有数个担保责任人的,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② 房产证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③ 借款时既有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又有保证人保证,未约定,如何分担
一、问题的提出及法律依据
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深入开展,诸如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之类的筹资形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确保借款的及时归还,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已成为债权人广泛采用的确保债务履行的主要方式。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上五种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抵押(属于物的担保)与保证(又称人的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以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担保方式并存下,担保责任的分担及追偿等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研讨的课题。
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000年9月29日,该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第二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2007年10月1日,该条担保法司法解释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完善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物权法与担保法上述条款之间冲突的适用问题,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出明文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下债务的分担及追偿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债务人提供物的抵押担保(如房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该债权又有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的新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未经登记的债务人的物的抵押担保与第三人的保证并存下,担保责任如何分担以及分担后如何追偿,已成为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分析担保责任的分担
【典型案例】
2009年2月12日,原告出借人刘某(甲方)与被告借款人庄某(乙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庄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由被告牟某、王某(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当日三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内容载明:“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小写100000)。二,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三,乙方以房产证日房字第2000某号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个人担保。四,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五,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六,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款完毕止。七,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担保借款合同有被告庄某,原告刘某,担保人牟某、王某签字。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庄某及债权人刘某并没有对债务人庄某的房屋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债务人庄某没有及时还款,2010年12月16日,债权人刘某起诉要求债务人庄某、保证人牟某和王某归还借款10万元。
【案例争议】
对本案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人庄某作为债务人虽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但因该抵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庄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应由保证人牟某、王某对债务人庄某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庄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债务人庄某与债权人刘某已经达成房产抵押的合意,没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没有办理登记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债权人依照法定顺序受偿,保证人牟某、王某在债务人的房产抵押受偿实现价值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
对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如何分担及追偿。
(一)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我国法律存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根据上述条款之规定,用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即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抵押担保的合意,抵押合同也不能生效。依据担保法规定,本案因债务人庄某没有对其提供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而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呢?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及适用对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起着决定性作用。
物权法第十五条如何理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解释本条实际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上述释义的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但未依法登记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达成房产抵押担保的合意,并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在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及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债权人刘某与债务人庄某已经达成由债务人自有房产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合意,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就应成立,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二)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分担及追偿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关系到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承担后的追偿。进一步分析,因债务人未就其提供的抵押物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在裁判实践中如何划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以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及与债务人之间追偿。
1、抵押权的效力
本案中债务人庄某与债权人刘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债权人刘某的抵押权是否也就有效呢?
所谓抵押权,一般认为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实际上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物上并存多种担保物权时,抵押权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房屋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债务人庄某与债权人刘某没有对债务人刘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故债权人刘某享有的房屋抵押权未能设立且生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刘某不享有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没有登记情形下,抵押权人可否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呢?如果能受偿,那么应按何顺序受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之规定,在抵押权有登记与没有登记并存情形下,抵押权人仍有权就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只不过其受偿的顺序要后于已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在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在前登记的抵押权已就抵押物的价款全部受偿,未登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如果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就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大部分,而剩余部分不能满足未登记抵押权债权人的情形,未登记抵押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足额得到受偿。本案债权人刘某有权对债务人庄某的房屋按照上述顺序受偿。
2、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分担
既然债权人刘某对债务人庄某的房屋享有法定顺序的受偿权利,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牟某、王某的保证责任与债务人的房产抵押担保责任如何划分?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对该条文中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对担保责任的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有的学者主张该条款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认为支持者的理由有:“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还有“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但也有学者对这一规定持质疑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并主张:“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几乎处于同一地位,此际,保证并不具有补充性,在保证债务清偿问题上,法律无特别惠顾保证人的必要。”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没有区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无论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保证人的清偿责任都应当是后位的,债权人应先就该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是一种类似“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物的抵押担保并存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一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只不过在实现债权时,应先就债务人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价款受偿,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人牟某、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债务人庄某提供的物的担保即房屋抵押受偿实现价值之外的范围对债务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及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如何追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保证人提供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比例分担及追偿却没有规定。东港法院在审判中作出了共同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房屋抵押实现价值之外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份额及相互追偿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直接裁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共同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分担份额及追偿问题进一步细化,以利司法裁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急急!贷款人坐牢啦.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该怎么办
帮别人担保贷款,银行起诉法院来传票。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怎么办?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在正规银行贷款,是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现在就来说说。
一、申请贷款
在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是要审核的,审核贷款人资料,首先银行要进行双人调查,调查贷款人基本情况,还款能力、抵押物等,综合测评后,才会形成调查报告,贷与不贷,给出结论。
二、保证贷款
帮别人提供保证贷款,银行审查是很严格的,一般人是无法提供保证的,保证能力是经过调查数据、收集材料进行测算,不是你说愿意提供就能提供保证的,只有具备保证能力的人才能提供保证贷款。
三、诉讼
银行对逾期贷款催收无果,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在诉讼的同时,会了解贷款人资产情况,一并保全。
四、无资产、无保证能力
题主所说无资产、无偿还能力是不存在的,一是银行贷款需要抵押,抵押资产不足或变现能力差时,银行才会要求贷款人提供保证,你既然是保证人,当时肯定有稳定收入,保证人是要提供半年以上银行流水,银行根据流水测算保证能力,无保证能力银行是不会同意你提供保证的,在银行获取贷款,不是你简单的一句话,除非你伙同别人一起造假贷款资料,伪造证据,这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属诈骗银行贷款。
总之,题主说的这种情况,除非是你们经营企业倒闭,但也不会一无所有,最起码还有抵押资产,就算像你所说的这样,你们一无所有,你们的结局一是成为失信人,二是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从民事诉讼程序上讲,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出借人对于担保人的起诉。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程序上
从程序上看,区分担保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担保人在犯罪中属于共犯,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在刑事案件中,担保人会被追缴或者要求退赔。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故在此类案件中,民事程序上不再受理。
如果担保人并不涉嫌犯罪,则根据前述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时给予出借人救济的权利。
二、实体上
从实体上看,在法院受理之后,需要审理实体问题,即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理论上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
如果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理所当然。但是,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的后果规定,其实需要考虑造成合同无效后果的过错,根据各方过错分配责任。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担保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显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担保合同存在有效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担保合同被认定有效与否也取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毕竟担保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此时根据过错分配责任。
但是,借款合同并不会因为刑事犯罪而必然无效,所以,在此种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就需要单独审理认定。如果担保合同有效,则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被认定无效,则同样基于前面的论述,基于过错原则区分过错,分担责任。
在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作为被害人要参与刑事诉讼,但同时,集资诈骗行为从客体上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从对象上讲侵害了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会做出追缴和责任退赔的判决,实现集资参与人的债权。
从事判决中虽然能够追缴和责令退赔,但是在实体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所以,在存在担保的情形下,集资参与人可以依据担保条款或者担保合同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通过民事诉讼实现集资参与人的权利。
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追究借款人的责任的问题,其实就是按照本问论述的的基本原理,担保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此时,也要以审查合同效力为基础,区分有效与否确定追究借款人责任的比例。
⑤ 贷款中介可以帮忙找担保人吗
贷款中介不可以找担保人。并且有贷款需求的话最好去正规银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合同订立的机会或者提供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经纪人应当就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
一、贷款中介不得找担保人
1、有贷款需求一定要去银行,具体手续和条件每个银行都有不同的规定。经办银行一般不直接收费。涉及抵押、担保等相关部门(如房管局、中介等)的,收取费用。
2、对不符合要求的贷款人,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或抵押房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所以为患者人提供担保必须负很大的责任。不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才能生效。
3、贷款人去世后,可以处置其抵押物,也可以由担保人承担。如果没有担保人或抵押物,贷款人的遗产必须用于偿还债务。
4、经纪人故意隐瞒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请求支付报酬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贷款中介可靠
1、前期不收费。贷款中介机构都要收一定的手续费,但是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要等银行出钱后才能收手续费。借款人还没有收到贷款之前不会收费。
2、流程合理:借款人可以询问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代理时的一系列流程,判断流程是否合理,从而判断中介是否正规。
3、经营许可证:借款人可以通过天眼检查等方法查询贷款中介机构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由于贷款中介一般与大银行合作,贷款中介可以给借款人一定的优惠,只要是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都是可靠的,所以大家在找贷款中介时,必须避免黑色中介。
⑥ 银行贷款在什么情况下要有担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担保人的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况需要担保人:
1.无抵质押物
2.需要的资金比较大,抵押物估价不足
3.还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贷款
5.综合各种资产负债信息,征信信息评估风险项较多
6.本身做的贷款品种就是保证类
二、银行放贷款时担保人需要知道,同时需要担保人签字, 否则不在法律文书上签署名字,没办法证明担保人的事实,法律上也不会承认,一旦有事担保人也不会承担责任。 所以,作为担保人必须在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画押,这是履行担保人义务的最基本条件。
三、担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1.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4.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5.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6.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五、如下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⑦ 银行贷款贷款人还不上,担保人将承担什么后果
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有代偿的义务,如果被担保人、担保人均不还款,时间一长不止被担保人征信黑户,担保人征信也会出现问题,成为担保黑户,未来任何贷款和信用卡均无法办理。
⑧ 我从贷款人手中借用银行贷款,我不用后,给担保人使用。可担保人一直不还银行
摘要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⑨ 贷款担保人,买房贷款有影响吗
做买房担保人对以后的买房有影响吗?答案是当然,所以在选择做买房担保人时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考虑一下做买房担保人以后的风险再来决定是否要做买房担保人。
买房作担保是为了保证购房者的信用问题,在购房者无法还贷的情况下,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要帮助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对于比较信任的朋友可以做担保,毕竟做买房担保人对以后买房是有影响的,也有一定的风险。
做买房贷款担保人对以后买房有影响吗?
1、为别人购房做担保人,是可能对以后的购房及个人征信等方面产生影响的。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担保人再行借款时,银行也会查询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被担保人记录严重不良就会受到影响。
2、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须是本市户口,经济基础较好且收入稳定。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应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一旦同意为贷款人担保就等于同意为其承担偿贷风险。一般情况下你作为担保人借款时,银行也会查询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被担保人记录严重不良就会影响到担保人的征信。
3、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债,其就必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目前的情况来说,多数银行都会要求做连带责任的担保,但对保证期限、范围倒是可以做相关的约定。为减少担保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并对保证期间和担保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把对担保人今后的房贷或方面的影响减到较低。
5、影响是相对来说的,假如你做担保,那你肯定要有一定的资产,方可做担保人。但是以你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担保是不会成立的。如果做了担保人之后他还款什么的都及时的话,那对你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他那边逾期什么的不还款什么的你是有连带责任的。
做买房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1、买房担保人以后买房会有影响,你再买房时的收入证明必须还包括你担保的按揭的月供朋友贷款买房要做担保人,如果是一般担保承担部分责任,联合担保承担全部责任。
2、需要担保人的情况:提供不了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无法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担保人相关: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
3、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