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以物抵债的法律流程
1、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
2、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3、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4、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5、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 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6、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
② 一笔贷款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执行有先后顺序吗
这就是混合共同担保。
如果抵押和质押指向同一物,则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清偿永远优先于质押权。法定登记生效的物类《担保法》42条有规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记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原则上按登记设定顺序清偿。(《担保法》42条以外的财产,参看43条)
③ 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从审判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审查的关键点,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银行抵押财产范围 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2、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次贷款的抵押,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 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则抵押无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 三、抵押权行使的建议和完善 为准确合理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明确房地的自然状况其产权状况特别是产权主体。对于土地,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 2、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有时承包人会为了中标而放弃此优先权。 3、企业经营期限的问题: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4、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房地分押问题:所谓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别设定抵押。虽然房地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房地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 6、抵押物被查封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7、分割抵押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割抵押是允许的。但应采取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应办理整体抵押。 综上所述,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成微推荐
④ 银行抵押贷款的清偿顺序是怎样
你和朋友是连带的,不分先后顺序,银行自行选择
⑤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⑥ 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贷款属于第几偿还顺序
如果有担保,则是第一顺位,如果没有担保,则是普通债权,属于第三顺位,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贷款抵押物抵债的顺序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⑦ 抵押有效期内后抵押物被保全,受偿的顺序
可以,即使抵押物已经被抵押了,你也可以进行保全,进行二次查封,不过,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受偿之后剩余的残值,就是你的,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的话,你们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⑧ 有抵押物的在法院执行时有没有先后次序
先后次序没有,具体根据判决书来执行,如果判决书明每人多小就按判决书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三被告都可以执行。但是一般先找第一被告,如第一被告没有能力执行。在依次找第2,3被告。如3被告任何1个执行完毕,都不在找其他2被告。
⑨ 第二抵押顺序如何维权
不知道楼主是哪种意思?因为现在很多人比较混淆这个概念。我先说说这两种的区别,楼主确认了再追问我吧:
1.对于抵押物剩余价值的二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第一次抵押了60万,第二次抵押了20万。
2.对于抵押全额的二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第一次全额抵押了1年,第二次抵押在第一次抵押期限结束后自动生效。
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