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支付同时中标人须开具同额银行保函
这应该是设备采购项目,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应该是预付款的意思,然后中标人开据的银行保函应该是履约保证金的意思。
设备采购需要支付预付款是正常的现象,而履约担保是招标活动中给招标人的一个保障,也是正常的。但经常会出现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相互已缴纳就等于没有交了,对双方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该方法的就能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中标人要现金采购原料,而招标人要的不是现金更重要的是一个保证,因此用银行保函。这样一来双方需要的保证都得到了,也不会出现相互低效的局面。
㈡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的确定和支付、抵扣方法 (被采纳还会追加分数)
1,预付款的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本质上,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支付的,作为用于动员、工程备料的无息贷款。
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本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那么就存在偿还的问题,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这种偿还以“扣回”的方式进行。即,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预付款扣回的时机及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就是预付款条款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5,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约定:扣回比例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终应在全部款项付完前可以全部扣回,因此每次比例不应低于预付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确定。
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地方、部门的预付备料款比例。
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协商议定。在较多情况下是通过承发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的。在商洽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应争取获得较多的备料款,从而保证施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得以正常进行。
(2)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购建办公楼合同预付定金20万元作在建工程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建筑工程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
㈢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施工合同签订完毕; 2、不迟于施工人员、机械已进入现场前7天; 3、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应数额的银行保函。
一、申请预付款的条件:
1)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
2)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3)施工单位(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提前介入)等相关手续。
拓展资料:
一、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起扣点T=P-M/N, 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 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
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符合条件,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5%(一般为10%) 2.预付款担保需采用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也可以是: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和抵押)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4.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以后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一次性扣回
三、单位内部的流程:
1、施工单位把申请资料报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给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3、后转给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分管工程科室副职),
4、后转给财务室,
5、至此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就完成了。
6、后续财务会转给办公室审核并给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要签批(单位主管合同、人事等的副职),
7、后转给局领导(单位正职)审批。
预付款申请办文处理表中有一个附加说明必须要求填写的,可以按照如下格式填写:据施工单价合同哪一个条款,规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带入公式计算出预付款数额,该工程符合预付款申请条件。
㈣ 在建工程的预付账款是否计入在建工程价值
计入预付账款,到结算时再记入归口的相关科目。
(1)预付在建工程款时: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2)到时再转:
借: 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
(一)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㈤ 合同法哪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20
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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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含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㈥ 筹建期间在建工程的预付款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计入预付账款,到结算时再记入归口的相关科目。
(1)预付在建工程款时: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2)到时再转:
借: 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
施工企业的预付账款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预付账款是预先付给供货方客户的款项,也是公司债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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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货单位预付的款项。“预付账款”账户下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的借方。
在预付货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业务。企业在预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采购的商品后再予冲销。
但是,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应付账款”的某些明细账户可能会出现借方余额。在期末,应付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资产项目,而各明细账的贷方余额才列为负债。
㈦ 定金超过20%合同就无效吗
合同有效。
㈧ 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比例合同法有没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中无约定,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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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惠州市规定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15%
日前,惠州市财政局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上,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抢险、救灾等特急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意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据介绍,所谓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贷(借)款、国债、地方债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咨询服务等。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或保函期限按建设工期确定,如提交的为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开设保证金银行专户,期满后退还。
针对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而针对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审核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费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监理费用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此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
㈨ 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合同上写有签订合同后需存百分之三十的存款,否则算违
属于违法合同约定。法律不允许以扣款方式减少实际的合同借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