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网上申请的小额贷款,现在忘记在哪家贷款app了,怎么办,怎么办
如果该笔小额贷款有上传到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申请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
1、网络搜索“征信报告”,搜索后找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然后点击进入。
2. 网上小额贷款后贷款人死亡怎么办
1、有保证人的,由保证人代还。
保证的目的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么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无保证人的,由继承人代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无继承人的,由遗产抵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开始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税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2)网上小额贷款借款人找不到了怎么办扩展阅读: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
在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务有限度地转移到继承人。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而应由债务人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3. 我是在一个小额信贷公司工作,最近我办过的一笔贷款找不到贷款人了,公司会找我赔偿损失吗
得看你是不是按公司的规定流程为客户贷款的,只要你是按照公司规定为客户办的就没事,如果你自己有明显过错,公司是可以要你赔偿损失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觉得你可以报警不管追不追的回来,至少也是个态度问题,公司损失了钱,经理埋怨你也是正常的,以後多些留心,别再犯同样的错误就是了。
4. 我在网上申请的小额贷款,现在忘记是哪家的了,怎么办
找短信记录,一般申请时都是有短信的 吧
5. 别人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了小额贷款,现已逾期,贷款人找不到,本人是否偿,还
遇到这种情况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是对你影响也很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别人拿着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了贷款,你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个情况属于冒名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和法律责任。
2、虽然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借款是你的名字,如果不还款,对你自己的个人征信是有影响的。如果贷款银行给你上征信系统,将影响你的个人信用,今后你想要在银行取得贷款,比如经营性贷款、车贷、住房贷款,都就办不了了。
解决问题的办法:
发现这种情况后,要立即找到该银行说明情况,这笔贷款不是本人签的字,借款合同也无效,也不能上传征信系统。如果银行予以配合,不再追究,也不上征信,这个事情今后就没有影响了。如果银行不予配合,也不能给予满意答复和处理,你可以向银行上一级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他们会严谨地处理这个事情的,但是一定要认真关注,直到处理清为止。
总之,出现这种情况是很麻烦的,所以今后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证件物品,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
6. 怎么查自己办过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我去山东通过中介办了小额贷款,签了字。现在找不到给我办贷款的人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是正规公司,你可以去工商网查询,网上都有这个的,这就能看到这个公司是否有正规的经营执照的,并且经营状态是否还是正常的,还有就是你得问明白办贷款的情形,这家贷款的利息,手续费等等,如果总是以各种名义让你交钱那就要谨慎了。还有就是不要在审核之前缴纳各种费用,很可能交完了也审核不下来的。希望能帮到您,我们{中汇}覆盖面为辽宁沈阳市。
办理小额贷款建议到实体公司去办理,因为现在很多的网络贷款公司都会先打着不收前期费用的名目然后等你把材料发过去了,就让你缴纳各种费用,还说如果你不交就起诉你,这样一定哟谨慎呀。去实体公司一旦发生任何问题的话你还能找打公司,网络的你都没地方找人去。谨慎呀。《沈阳市皇姑区。中汇小额贷款》
7. 贷款人找不到担保人怎么办
找不到担保人的,可以找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如果不愿意找第三方担保公司,则只能与开发商或售房方协商退房事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