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风险抵押金。 合法吗
厂方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这个问题是目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首先,它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⑵ 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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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文章出处:发布时间:2005-03-31
这个问题,在我国劳动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企业不得在招收职工时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的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则不属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据此,企业对职工在入厂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制止;但如果企业出于职工自愿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或股金则不违反有关规定;如企业强行要求职工缴纳,则职工可提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⑶ 风险抵押金是什么
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⑷ 劳动法关于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企业相对劳动者属于强势群体,建议你缴纳押金,求的工作,但应该要其开具收据,为以后纠纷发生保存证据。
⑸ 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否违法
不合法。
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 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 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
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⑹ 夫妻共同在润生银行贷款,并且交了5%的风险抵押金,结果丈夫去世,妻子有责任偿还债务吗
那是必须要还的。家庭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嘻嘻祝你开心快乐
⑺ 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否违法
没有说清楚是哪种风险抵押金,建议你把问题补充清楚。目前,国家明文规定有些风险抵押金是必须收取的。比如: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而有些风险抵押金是坚决不允许收取的,包括企业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员工收取的抵押金(个别情况下,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除外)。
⑻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多少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文)的规定: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当地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该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