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一方签字办理了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需要夫妻都到场的,在
认购书
上写夫妻双方名字就以为产证上会有两个人的名字,这样下来一切手续都必须一致,否则无法办理,
购房合同
这一块或许代签倒是可以,银行那边肯定不行!
B. 丈夫冒名妻子申请贷款 债权纠纷如何处理
2011年4月,甲银行与王某、李某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40万元。合同约定以王某的丈夫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不还,银行经多次上门催收未果,王某提出贷款并非自己本意,是李某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自己不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时声明他们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分割归自己所有,以此否认银行抵押权有效。甲银行遂将二人诉诸法院,认为贷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二人的共同意愿,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以王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夫妇二人曾一同到银行询问贷款手续,但办理贷款时王某确实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合同材料上签章,故认定王某主观意愿上不同意此贷款,此为李某一人冒名行为。而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因审核借款人资质存在疏漏,误以为夫妻二人同意贷款而造成贷款已实际投入家庭经营使用,形成事实债务。基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在先,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银行与李某各承担一半。
案例评析
本案中首先应关注的问题是夫对妻是否有代理权。一些国家的民法都规定夫妻间的配偶权包含家事代理权,即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范围可依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及共同生活所在地的习惯而有不同,遇紧急特殊情形可以扩张,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数量上要在一定限度内;性质上仅限于代表婚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但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尚没有夫妻代理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旨在强调夫妻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非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进行民事代理。因本案与夫妻代理权的法定范围、情形不符,不可认定为有代理权。
那么,本案可否适用表见代理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通过言语或行为形成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该行为具有代理效力。而本案李某不是以王某的代理人身份,而是假冒王某,而甲银行并非认为李某有权代理王某,而是误将李某行为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行为,故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对,虽也构成表见代理,但主张被代理人实际上知道被人代理这一事实者,应负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法学理论当中的关于表见代理的以“本人除受通知外,以不知为原则”的理论,纵使被代理人因为过失而不知,也不适用表见代理。而相对人就代理权之有无,应为善意并无过失。明知或可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职责要求,甲银行对审核流程疏于管理,造成李某冒用其妻子身份进行贷款,难说是善意并无自身过失,因此,只能按无权代理处理。
此外,借款合同无效对抵押权有无影响呢?《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债权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而非“另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执行”。由于本案中贷款并非根据王某自愿行为,故法院判决其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那么即便贷款银行与抵押人合同约定“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抵(质)押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也不能依此主张抵押继续有效。虽然抵押时李某同意抵押,但由于离婚时以上抵押房产已由王某所有,银行也难以追及房产行使抵押权利。
案例启示
本案实际为贷款人冒名行为导致的抵押权无效的案例,但因银行自身在办理贷款时存在法律瑕疵,也无法取得胜诉,这也值得银行深思。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应坚持与客户面谈,严格核验贷款人身份,调查资信情况,面签合同,避免出现因一方有不良信用记录,而由其配偶出面贷款,以规避信贷制度。在设定担保物时,要谨防主合同效力纠纷导致担保物权无效,不可随意援引表见代理、配偶权等制度由其配偶代为申请贷款等业务~
C. 以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签约时冒名签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中不同意的一方、被蒙骗的一方、没有签字的一方,可以以不同意、不知情、未签字为由,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判决这份抵押合同无效。
D.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抵押应当有效。该抵押物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你本人,没有共有人,唐某作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与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
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5)夫妻一方冒名抵押贷款的效力扩展阅读
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F. 以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签约时冒名签名,一方冒充对方签名办理抵押是否有效
无效
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3、面签银行;
4、银行报卷和审批;
5、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记;
7、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8、视情况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9、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申请房贷款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G. 如何看待法律关系中夫妻一方提供抵押保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独立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1、保证人的配偶不应作为被告被债权人起诉。由此也导致生效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保证人的配偶。如强制执行保证人的配偶名下财产将缺乏执行依据。
2、若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必会侵犯保证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保证人配偶的财产权利不能被夫妻一方单方的保证行为而被剥夺。
3、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就拿神圣不可侵犯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了吗?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对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笔者只能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寻找依据和解决途径,结合我国民法的原则和法理总结一些比较符合法理的观点。也亟待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该问题予以明晰,避免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差异。
H. 夫妻共同的房产,有一方的名字,有名字的一方私自做房产抵押贷款,抵押合同有效吗
房产上只登记了抵押人的姓名,抵押合同成立,在不动产登记结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