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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担保的贷款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30 06:10:13

1. 借款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应该要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一、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如果为连带担保,不用约定也行,约定连带也行;债务到期,可以随时找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
二、一般担保,可以约定为“债务人不能偿还时由担保人偿还”,这个就是一般担保,只有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的,才能找担保人;
三、按份担保责任,这个得约定清楚,如: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份额。

2. 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您好,需要确认一下您的担保是不是无限连带担保。(大部分的个人担保都是无限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无限连带担保,你朋友还不上的时候,会执行你的财产。
银行起诉的时候,不会只起诉你一个人,应该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诉了。
银行一般都会将债务人(你的朋友)和担保人(你)一起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是这样的诉讼,建议你积极应诉,督促你朋友尽快还款。

3. 多人担保形成的借款,其中每个担保人都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问题1:
法院要求C及C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合理。
原因,C及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部担保人也可以要求任一担保承担全部债务。
与A有没有承担能力,有没有承担意愿,有没有破产清算没有任何关系。
先执行A后执行其他担保人的叫做一般保证责任。(现在没有债权人选用这种保证形式了)

问题2:
法院是要求C与C1承担全部债务,如何还款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报备法院即可。
所谓调解就是指C与C1同意承担债务,并就如何还款达成一致(可以一次性减免部分债务,也可以分期偿还)。

问题3:
1、查证A与B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与是否发放贷款的凭证),这个在法院证据中应当有。
2、查证贷款去向。挪用有很多种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收的可能,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欺诈是民事责任,诈骗是刑事责任),正常情况可以通过借款人的交易明细查明。
3、如借款人构成刑事责任,需要到派出所报案。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大于民事责任。
4、追偿权。C与C1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实际付款),可以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可以向借款人100%追偿,其他担保人按份额追偿。共六个保证人,合同如没有约定承担份额,那就是平均分,每人承担1/6,C与C1可以向其他每个担保人各追偿不能收回的债务的1/6。

4.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公益事业单位,而是属于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和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果其事实上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同样不能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了如下除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既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可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它当然应当对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5.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应该用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6. 几个人同时借款担保,责任该怎么分

几个人同时作借款担保人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份额确定责任大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对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多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将承担的借款还上,银行可以对其单方撤诉吗

担保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就是连带担保,每一个人承担的都是全额还款责任。你这个所谓其中一人将承担的借款还上,是什么意思?如果是全额还上,那银行就是对全案撤诉。
如果明确是按份担保。那么某一人将自己份额还上,银行可以将其不列为被告

8. 共同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何不同

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这种贷款类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9. 一份担保合同可以设多个担保人么(都是连带责任)

一份担保合同可以设多个担保人,但由于人行贷款卡系统上仅反映其中一个担保人,故有一定的法律暇疵。最好是几个担保人签几份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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