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责任期限问题 请专业人士回答
如果早已过期(过期两年以上),银行没有向AB主张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解除。
『贰』 我的信用社贷款担保要不要承担责任
佩服~!
你自己名下的贷款你必须还,如果出现逾期的,你完全是你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归还贷款,信用社可以去当地的法院起诉你的
还有,你能确定你朋友的爸爸和弟弟名下的贷款是假签字吗?
如果确实是假签字,这样就是主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当然从合同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然你必须起诉到法院去申请笔迹鉴定的。
还有,你后面提到的权限的问题,那是信用社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他们自己制定的,属于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你可以去信用社的上级联社举报他们的问题。
『叁』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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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肆』 信用社贷款偿还期限与担保期已过,信用社起诉,法律支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在当前的两年内信用社向你家催过款没有,如果没有催讨过,说明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了,你可以向法院表示信用社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超过,并要求法院对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可以了。
『伍』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要是你给他做为他向信用社贷款6万的担保人的话,到期他不能归还贷款,信用社就会把你作为贷款归还人,也就是要你来偿还这笔贷款.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你代为偿还这笔贷款.
至于他写给你的借条,那是你和他之间的问题,你可以凭借条要求他还款.他不还,你可以起诉他的.
我认为你现在是要搞清楚他是什么原因不还款,在根据原因想办法,只要他不是有钱不还,你就应该和他一起想办法.
『陆』 我为他人在农村信用社做贷款担保,如今已经快五年了,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你给别人做担保,你这是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知道你有没有签署过后续的一些文件。如果有签署过的话,你就要担保责任就一直没有失效。
『柒』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不还后果和责任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贷款拒不还款,贷款方可以对借款人的欠债行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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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捌』 信用社贷款已经过期2年没还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如果贷款上面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则从还款期满第二日起二年之内,银行应当向贷款人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你也就没任何责任了。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其表现为"三会"制度。"三会"具体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为社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方案在全国铺开,并先后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主要有以下3种模式:1、农村信用社。2、农村商业银行。3、农村合作银行。
各省农村信用社入股组建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实现了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通存通兑业务,并开通银行卡,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玖』 信用社贷款期限与担保期已过,信用社起诉有效么
这个属于正常现象。钱是必须还的,赖账是不可能的,贷款还款是你必须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人家不追要,你就不还了,这是不可能的。
法院绝对的支持,而且你们肯定是输,借款人是第一偿还人,在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有担保人连带偿还,负连带责任。借款时效期基本没有,借款方在两年内追要贷款,并有证人证明曾经追要过,但是没有找到当事人,就说明没有放弃这个诉讼权,2年时间不追偿表明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基本这样,谢谢。
『拾』 农村信用社贷款,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要负的责任
方法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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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