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按揭贷款逾期90天以上属于五级分类贷款中的哪一类贷款急急急
属于不良贷款类别的次级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❷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在未能偿还借款时,其名下个人未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否会被查封,如又是个人唯一房产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
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且确保大小写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约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规避考虑操作);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
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
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
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
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
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
本律师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
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
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
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
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本律师建议:
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
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
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
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
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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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出现什么情况银行可以处置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应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合法的担保手续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贷款银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
7、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❹ 在香港公司法中,有一种说法叫“未偿还的按揭及押记”,是什么意思
大哥
按揭,不知道么?就是贷款的一种,呵呵,我相信这个您是理解的
押记在香港法律中就是抵押贷款的意思
押记这个词确实少见于大陆用语,咱们一般都说抵押
一个意思
这句话就是说没有偿还的贷款和抵押贷款。
❺ 未偿还银行贷款的是新行为受到哪些惩戒
没有偿还贷款可以理解,新行为是什么意思
不偿还贷款征信上一定会体现,在银行那面当然就会有不良信用情况,影响未来贷款情况
如果不偿还贷款时间长的话可能会直接影响以后乘车之类的 ,反正直接影响生活
如果是房产抵押贷款,在上征信的情况下,会直接拍卖点房产
当然还要被涉诉,直接记录档案,这是很严重的
如果金额过大 ,不还贷款看是恶意还是其他,如果恶意,应该算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建议在贷款之前一定要考虑好还款能力,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还是花自己挣得钱心里比较踏实,省去一些不必要的担心。
❻ 论述住宅抵押贷款提前偿付的原因
论述住宅抵押贷款提前偿付的原因。提前偿付,有钱了就可以提前偿付呢。
❼ 无力偿还房产抵押贷款会怎样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❽ 抵押物到期后债务未偿还抵押物否负有效
债务到了约定期限债务人没有偿还,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❾ 最高法院:认定事后恶意抵押应考虑哪些因素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逃避对其他债权人所负债务的,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判断抵押人(即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一)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案情简介
一、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系同一集团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均为东方电气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其中东气财务公司系东方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农行绵竹支行共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贷款80000万元。东气半导体公司此前承诺不将公司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后农行绵竹支行认为东气半导体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遂于2011年至2012年多次发函要求其偿还逾期贷款或增加担保。2012年7月3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告知农行绵竹支行停止支付一切贷款本息。
三、2011年11月25日,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东气半导体公司55.4%的资产抵押给东气财务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后,共计签订了40份《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其中包括《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未设定抵押担保的共计116000万元的贷款。截至本案一审,东气半导体公司尚欠东气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3360.2万元。
四、受光伏产品市场需求下降、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等因素影响,东气半导体公司2009、2010、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度,累计亏损达83157.39578万元。
五、2012年10月28日,农行绵竹支行向四川高院起诉,以东气半导体公司恶意抵押为由,请求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四川高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农行绵竹支行的诉请。
六、农行绵竹支行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改判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东方财务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中东气半导体公司、东方财务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将公司资产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抵押给部分债权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农行绵竹支行的诉请是请求法院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债务人恶意串通事后抵押为由,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直接判决是否支持农行绵竹支行的这一诉请,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其理由在于,最高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属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依职权审查范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上诉范围的限制”。最高法院结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认为,东气半导体公司在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虽然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与撤销抵押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在最终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即抵押合同视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东气半导体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其他债权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事后抵押的行为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判断抵押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债务人的抵押行为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即可直接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而不必撤销该抵押行为。
2、认定事后恶意抵押是否无效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但主要的考量点有三:(1)债务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2)受抵押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形是否知悉;(3)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资不抵债后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抵押的形式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可能。
3、人民法院具有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的职责和权限。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局限于当事人是诉请和抗辩,而应主动依职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可撤销、效力待定),而当事人的诉请又与效力瑕疵类型不符的,可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请或直接判决驳回诉请。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农行绵竹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案涉最高额抵押行为,而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设立案涉最高额抵押的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属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依职权审查范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上诉范围的限制,且农行绵竹支行在上诉主张中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因此,解决本案二审争议的前提是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无效,进而才能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行为是否属符合《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而应予撤销的恶意抵押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判断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核心在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恶意串通,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相互通谋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恶意抵押行为上,判断抵押人(即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一)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且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后串通设定抵押为债务人逃废其他债务、进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以相应财产实现债权等因素加以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农行绵竹支行于2008年开始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东气财务公司晚于农行绵竹支行于2010年12月开始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2009年10月14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向农行绵竹支行作出了在还清该行信用贷款前不将财产(光伏项目除外)抵押担保他行贷款的书面承诺。截至2011年11月25日东气半导体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与东气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东气半导体公司欠农行绵竹支行信用贷款本金共计8亿元,欠东气财务公司信用贷款本金共计9.6亿元,以上贷款均未设立担保。
同期,东气半导体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出现巨额亏损,并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停产至今,主要依靠东气财务公司的贷款支付职工工资、到款贷款本息等费用,企业已实际陷入支付危机。东气半导体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将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涵盖的抵押财产全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不久,即致函农行绵竹支行,表示该司已无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决定向该行停止支付一切贷款本息。东气半导体公司虽向农行绵竹支行停止偿付信用贷款本息,但却还清了其所欠其他银行所有贷款(均为担保贷款)。由此可见,东气半导体公司违背向农行绵竹支行作出的不得将财产抵押他人的承诺,在暗自与东气半导体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不仅自身已陷入支付危机,而且逃废农行绵竹支行金融债权的恶意明显。
东气财务公司在二审答辩中认可,其与东气半导体公司作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两者具有关联关系。东气财务公司向东气半导体公司提供贷款融资,虽然利用的是市场化方式和手段,但在东气半导体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仍提供巨额贷款,更多地是基于关联关系的特殊考虑,两者的利益也更趋同一性。因此,相较于农行绵竹支行等东气半导体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各项实际情况应当更加了解。在订立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尚欠农行绵竹支行8亿元信用贷款本金且已处于财务困境、陷入支付危机状态的客观实际应属明知。东气财务公司在设立案涉最高限额为12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后,截至2012年9月29日,虽仍向东气半导体公司提供新增贷款共计143360.2万元,但其通过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系列债权担保期间设立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方式,将2011年11月25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之前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9.6亿元信用贷款余额纳入到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贷款。且至本案一审时,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贷款余额为93360.2万元,相比《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时96000万元信用贷款余额反而减少了2639.8万,且该93360.2万债务全为抵押贷款。至此,东气财务公司对东气半导体公司的所有债务均有了抵押财产保障。东气半导体公司在东气财务公司的贷款支持下,还将所欠其他银行的数亿元贷款全部偿还完毕。而作为东气半导体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农行绵竹支行,其8亿债权因无任何财产担保、东气半导体公司拒不偿还,至今无法收回,即使另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案涉抵押的设立而无财产可执行。从上述事实可知,东气财务公司作为东气半导体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事后抵押,将东气半导体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全部为自身信用贷款设立抵押以保全资产,与东气半导体公司具有损害农行绵竹支行债权的共同故意,导致农行绵竹支行的债权无法实现。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东气财务公司、东气半导体公司在订立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东气财务公司与东气半导体公司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鉴于本案所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不存在依申请撤销的问题,一审法院未先行审查案涉合同效力而径行判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农行绵竹支行所提请求判令由东气半导体公司和东气财务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上诉主张,亦因此不应支持。因抵押登记机关依申请登记物权抵押行为时,依法只负形式审查义务,农行绵竹支行可依本判决依法定程序向案涉抵押行为登记机关申请涂销案涉抵押行为的登记。
❿ 抵押贷款,无法偿还,会有什么后果
银行会起诉你,然后法院开庭,肯定是你败诉毫无悬念,然后法院会执行你的房子,你要被迫搬出,当然你也可以赖在里面,或者找人赖在里面,自己赖在里面肯定是不明智的,因为你欠钱,你又拒不执行,那么警察叔叔来了会把你抓进去拘留,等你回来,房子就没了。如果是别人那么警察叔叔赶不走,也没办法。当然,最好不要这样做。
然后房子卖掉之后,钱用于还贷款本息,本息偿还之后仍旧剩下的部分会还给你。
关于执行,虽然每个地方不一样,不过大多都有一些要求,必须给被执行人保证最低的生活标准,保证有30平米最低的住房条件。如果你有二套住房,那么你这套房子会被执行且没有任何的余地。如果你只有这么一套房子,那么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无法执行,因为警察和法院不能让你睡大街,第二种,你需要出去租住,房子拍卖之后,会按照30平米最低标准还给你一部分钱,即便你卖了房子的钱不够还银行贷款,也会硬扒出来一部分还给你。具体每个地方标准不一样,你需要详细咨询法院或者律师。
不过不论如何,钱最终总是要还的,不可能一直欠着,而且会对你的征信记录造成严重影响。更可能会上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大额消费,法院门口大屏幕报纸上滚动播放照片,连身份证都用不了,开公司、找工作、住酒店、坐飞机等等都不行,还有可能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