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医疗卫生用地红本商品房可以去银行抵押贷款吗
土地性质不是国有土地性质,只能在内部小集体范围内流通,不能在二手市场上转卖,也不能抵押贷款。
❷ 民营医疗卫生用地该按何种方式供地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该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供地。
法律依据: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第九条: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供地方式的分类:
一、行政划拨
行政划拨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国有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
三、补交出让
补交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再转让。
网络-《划拨用地目录》
❸ 民办学校的宿舍用地能不能抵押贷款,有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者案例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既然立法不禁止个人或企业拥有公益用途的土地和房产,可将公益用途的土地、房产产权登记个人或企业名下,那么当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行政机关没理由不给办。但这一类抵押权如实现,同样可能会带来扰乱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后果。不过,作为行政机关,当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只要于法有据,即应给予办理。行政机关可以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矛盾向上级、向立法机构反映,请求处理、解决,但在法律未作出修订之前,不能以“违反立法初衷”为由拒不依法行政。
❹ 医疗卫生用地是否可以办理土地抵押
土地用途不影响抵押,但是土地性质影响抵押。从你讲的情况来看,这块医疗卫生用地应当属于国有划拨用地,依据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押。如果将地上建筑物抵押是可以的。但是土地的抵押需要经过土地部门的登记、批准才有效!!!
❺ 物权法规定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可以抵押吗
你好,可以的;不过,只能为自身债务而为,否则无效;
❻ 医疗卫生用地可以用做抵押吗
看你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光有房产是不行的,要国有出让的土地,并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就可以办理,你说的不给办理应该是缺东西
不应该呀,你有找第三方担保吗?
正常的办理顺序是先房产然后土地,这个如果有第三方的话他们就都给办了,我指的是指定的担保公司.
你是什么地方的呀???
❼ 民营医院(营利性)可以用自己名下的医院大楼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么拜求权威解答,也欢迎探讨。
可以走小贷公司。我是做小贷的。
❽ 国家那个法律规定教育用地不可以抵押贷款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望采纳。
❾ 私营医院,土地类型是:医疗卫生用地,类型是:出让。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吗
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并申请抵押登记。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存在疑问。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都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对此规定,实践中,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是通过出让取得,而不是划拨取得,因此抵押不应当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们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一般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执行企业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因此不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调整的对象。
笔者认为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用地不管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不论这些单位注册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私立的学校也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也都应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可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之所以禁止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于保障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抵押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围只能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占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学校、医院只能利用这些土地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而不能为其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