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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兴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杨永彩(冀世国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西乡县高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安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冀世芬(徐安发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徐安发、冀世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徐安发、冀世芬义子),住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组。
审理经过
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徐安发、冀世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及徐安发、冀世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通汇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月利率20‰,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2、由被告徐安发、冀世芬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夫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经审查后,原告同意给其发放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30‰。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督促,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展期届满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未果。到目前为止,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7日,本金未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表、贷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2、清息明细清单;3、贷款发放凭证及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4、冀世国、杨永彩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5、徐安发、冀世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6、保证担保声明及保证担保合同;7、借款展期协议书五份。
被告辩称
被告冀世国、杨永彩辩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五次签订展期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此,造成了借款人对使用期限的误解,导致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负有一定责任。原告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计算借款利息时,按照民间借贷计息,利率高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数倍,两年内共收回利息77000元,涉嫌高利贷行为。原告在贷款当日即收回利息9000元,贷款后向被告冀世国收取五次账户费共计1000元没有依据。目前冀世国在外投资生意,资金无法抽回、债权无法实现,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冀世国、杨永彩将在两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被告徐安发、冀世芬辩称,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借款由徐安发、冀世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事实。但被告冀世芬未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签字,已于原借款到期满两年之日后免除保证责任。徐安发在每次借款到期时,都积极督促借款人还本清息,也尽到了担保人应尽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批准在西乡县境内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同日,原告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30‰,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人要求展期的,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该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冀世国因资金不足,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被告徐安发在上述除2013年11月26日之外的四次展期协议上签字及捺印继续提供担保。被告冀世芬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于2012年11月28日即贷款发放当日向被告冀世国收取利息9000元。此后,被告冀世国又分十次向原告清息68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利息77000元,按100000本金计算已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27日。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另外,从借款发放当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冀世国收取账户费共计1000元。
㈡ 如今小额贷款越来越猖狂不像话 侵犯人权 没人管
小贷之父尤努斯一再疾呼:小贷变身利润高增长行业的后果,只能孕育出一批唯利是图者,终将危害穷人的根本利益,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与小额信贷创始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尤努斯明确指出:小额信贷已经完全不再是创始之初目的是为帮助贫穷的人和贫困家庭脱贫,而是成为现代金融行业、金融巨头们、放高利贷者,打着合法敛财的幌子进行金融掠夺,贪婪吸食穷人和贫困家庭血浆的工具。
小额信贷行业的确到了应该纳入法律框架加强监管的时候,不能再放任自流,小额信贷行业能够加强自律,不要步印度小贷机构的后尘......
㈢ 网上小额贷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逾期罚息,无论是申请哪种网络贷款,一旦出现还款逾期的情况,放贷机构除了会第一时间通知借款人及时还款之外,还会按照相应的标准计收罚息(部分产品还有违约金)。
2、逾期记录记入征信,虽然花呗,借呗,白条的申请,主要参考芝麻信用分及第三方征信评分。只有信用评分达标,才具备申请资格。不过一旦发生逾期,就有可能会被上报央行征信系统,如支付宝借呗。
3、被各种催收,如果借款人贷款不还,放贷机构为了收回欠款,就会走催收程序,常见的如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
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理过程一般需要做担保。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也有针对上班族提供的的个人小额贷款数额一般在1千-5万元不等,大部分不需要抵押,但信用、信息审核比较严格。
㈣ 我申请了好多网络平台小额贷款,为何都被拒了,是不是我被骗了个人资料!现在好担心
如果是正规的话是没问题的,可能是评估了你的还款能力后做的决定
㈤ 网上那么多小额贷款都是骗人的,为什么没有举报他们呢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正规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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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想了解当前小额贷款的行业资讯,哪个网站上的行业资讯信息比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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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21岁美女老师负债17万跳楼自杀,如何看待被小额贷款拖垮的年轻人
17万元这对于一个21岁的年轻人来说,已经不算一笔小额贷款了。应该是说是相当大的一部分负担了。对于大部分普通学校毕业的毕业生来说,除去985/211和一些重点一本院校,大家的工资普遍没有多高,最多的6000-8000左右吧。
还有我的一个发小,有一次催贷的的电话,竟然打到我这,催贷人员告诉我他借了一笔钱很久没有按时还了,让我跟他沟通一下,还说法院已经出具了传票(这句话的真实性,我不太能确定)。但我可以确定的是我的朋友确实借了一笔钱,没有按时还。
当我问他的时候,他说他当时确实已经没有偿还能力。我这个朋友文化水平不太高,所以对钱财的管理也不合理。
还是想对广大的青年人说,理智借款,按照自己的偿还能力,去理性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