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规定最高额抵押有什么意义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Ⅱ 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应注意哪些风险
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和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最高贷款限额的变更。最高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Ⅲ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解释
1.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2 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替代和更新。
1.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
4.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5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4.6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7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 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险
6.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
6.3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分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4.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 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 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2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8.3 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8.4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贷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8.6 抵押物如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 抵押人承诺
9.1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长贷款期限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2 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3 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9.4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出租抵押物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条的约定处理;
9.5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9.6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
9.7 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性
11.1 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借款人对此有过错的,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3.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3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4.2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Ⅳ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在授信期间内借款人房产被法院查封,在查封后银行给借款人放的贷款受法律保护;2、借款人还清贷款 期间法院查封借款人房产,房产都被查封了银行是不可能放款的!!就不存在受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了
Ⅳ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还款时间的,对抵押人的权利义务有何影响
表面上,好像抵押人因债务履行时间延长,债务人无力偿债导致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减小了;
但实际上完全有可能增加了风险抵押人的。因为延长还款的期间,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完全可能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