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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贷款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1-05-24 22:36:51

① 担保人还债,向被担保人追偿。但是被担保人并不是实际上的借款人,求教

你表述的不清楚。

首先员工A是B单位的员工吗?
其次C跟B各承担一半是怎么协商的,A同意吗?

② 我是担保人,法院强制执行我已给贷款人还款,现在要起诉贷款人追偿,结案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多长时间

结案通知书是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公文,一直有法律效力,除非你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并且改判,否则你必须执行,如不执行,你会受到消费限制,进入征信黑名单等处罚。

③ 担保人已还款贷款人后,担保人要起诉借款人该要准备什么资料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④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工程担保的代偿与追偿-工保网

规范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与追偿,是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当然,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保证工程项目的完工,而不在于出现问题后的代偿与追偿。工程担保主体更应在承接业务后强化保后管理,通过降低代偿几率来保护经济利益,并真正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⑤ 部分担保人偿还贷款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偿还贷款后,提供偿还贷款的证据,然后按份额向其他未偿还的担保人追,协商不成,持上述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

⑥ 我作为担保人 贷款人无力偿还 要负哪些责任

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后,向贷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⑦ 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能否主张利息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 【分歧】第一种观点: 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 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⑧ 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起诉,贷款人无力偿还能不能拘留贷款人并要求其还钱

以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履行能力,法院不能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⑨ 担保人追偿 法院如何执行

1、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了。
2、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是基于不愿意申报,或是基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是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未如期申报债权。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想参加破产分配,其参加的时机如何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证人明确表明自己不参加破产分配的,那么保证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请参加破产分配。但是,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以前,债权人未明确表明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就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破产分配。只要超过了法定申报期限,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至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以前补充申报。在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人补充申报以后,债权人以自己未如期申报债权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该如何处理?在债权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还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果拒绝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在某种情况下就可能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债权人不愿意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因此,在查明债权人确实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应当接受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申请。但是,另一方面,必须让保证人退出破产分配程序。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同样应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为债务人担保的情况,也需一并说明。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样,破产程序对其有约束力。

⑩ 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可以。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0)担保人贷款人追偿扩展阅读: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找来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与该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在内款项的还款义务,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一个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出具担保函,为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同样为2年。在该银行向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作为担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向福鼎市某银行代偿了共计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随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行使其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丽和小华共同偿还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判令小丽、小华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无法偿还代偿款项后,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周、小春偿还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代偿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偿还代偿款项,由被告小丽、小华分别对不能受偿的余欠代偿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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