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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未到期前转让股份

发布时间:2021-05-24 13:07:46

A. 公司法人在银行贷款300万,公司担保,当时我是公司股东,贷款没到期我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了,现在贷款还

你没签名就不关你事

B. 我是公司股东,在银行贷款后我想退出股份,或转让股份,我不是法人,请问我退出后还和银行有纠纷么

你好,你的情况,关键问题是你什么性质的公司形式,是有限公司还是独资公司,不同形式的公司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C. 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不同情形如何处理

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不同情形的处理:
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D. 帮人担保贷款暂未到期,但已经债务累累,可以提前起诉吗

担保人在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不具备诉讼条件。
1、针对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也无法提前起诉:《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贷款人不得随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除非借款人同意;如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贷款人要求偿还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

2、从担保人了解的实际情况出发,担保人最好与债权人协商共同去了解债务人实际情况,并协商追加抵押、担保等其它增信,尽可能避免债务人无法履约的情况,一旦债务人无法履约,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风险了。

E. 我是公司股东公司贷款后我要转让股份我在银行签过担保书

关键看抵押贷款担保的双方是谁,是你和公司的情况下,需要双方签字

F. 请问此车抵押给银行,贷款未还完之前的私下转让法律认定有效吗

1、按《担保法》的规定,车辆的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虽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抵押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但是银行在知道以后,没有作相反的意思表示,其抵押权也已实现,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2、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的人的利益等情况,都是有效的。关键是物权是否已经转移的问题。汽车属于动产,按《物权法》的规定,其物权自交付时转移,并不以登记过户为要件。但是,汽车又属于特殊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不能,我认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向法院主张以该车实现你的债权! 因为你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在之前已向车管所申请了冻结过户,法院也进行了查封。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G. 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前并在起诉前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么

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前并在起诉前转移财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这个需要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第二款)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如果该财产已经登记,那么,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及于该财产;第二种情形:如果该财产未经登记,那么,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及于该财产。就第一种情形来说,权利人既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交易,也可以在就主合同起诉时要求对该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H. 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以前贷款联贷保证责任吗

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I. 我是公司股东公司贷款后我要转让股份我在银行签过担保书转让后我跟银行还会有关系吗

如果那个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你不用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只要股东大会通过了你股份转让议案,银行没有任何权利干涉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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