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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 11:06:20

⑴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9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⑵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⑶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⑷ 成立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⑸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明确辨别项目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补充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以上问题依据下列文件):
1.《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9日京劳社就发〔2008〕134号)
2.《关于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京劳社就发〔2008〕195号)
3.《关于做好北京市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京劳社就发〔2008〕202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8日京财金融〔2008〕1987号)

⑹ 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问题

http://www.ccb.com/cn/personal/credit/unemployer.html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指中国建设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

2.贷款额度: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3.贷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人民银行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政府制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流程:①受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由借款人所在社区或所在企业推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借款人自愿向建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贷前调查。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担保机构是否已签署承诺担保意见;

③审批。经办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根据有关程序审批,在收到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同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见附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④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用途及其它有关事项。小额担保贷款对借款人实行单户头管理、单户头核算的方式。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上。

⑤贷后管理。一级分行或地市级经办行应与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与协议合同的要求规定,将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项帐户。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所在经办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经办行在每月终了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和《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地市财政和上级行。

⑥贷款回收。非微利项目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贷款偿还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非微利项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偿还,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偿还实行按月/或按季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微利项目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并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偿还实行按月或按季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的方式, 从约定的还款帐户中扣除。

⑺ 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中有什么各地方的担保法规吗

有,而且基本上每个省的出台的法律法规都有。 第二章各省市地方法规北京市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为“三农”服务的信贷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压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出于版面考虑,省略若干条款

⑻ 贴息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凡本市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时,除按《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规定程序办理外,还要补充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③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④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⑼ 什么是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国家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是国家对创业者在金融信贷领域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意义主要是在金融信贷方面减轻创业者的信贷压力,帮扶创业者创业成功。

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做了如下规定:

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③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④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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