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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贷款需要担保吗

发布时间:2021-05-20 01:26:27

A. 房贷需要指定单位的担保人,该怎么办

完全可以自己选择银行!
你要弄清楚:1、你贷款是向银行贷而不是向房开公司贷,只要有银行愿意贷款给你就行;
2、房开公司只关心多久能收到钱,而不是从哪家银行收到钱。
所有贷款都是购房人将首付款付给房开公司,让后向银行申请剩下的房款作为贷款,当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将贷款的额度全部转给房开公司,此时房开公司相当于房子的全款都已经收到。从此,你就每月还银行的贷款,和房开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了。

B. 贷款业务中银行可指定追加保证人吗

不违规。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以要求增加担保 也可以要求提前一次性还款

C. 公积金贷款需要指定担保公司的担保,合法吗

你好!
贷款担保
的方式很多,
房产抵押

有价证券
质押等等。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就必须第三人担保,你在亲朋好友中没有担保的,就只能
担保公司
担保了,且手续复杂。
担保公司一个城市只能一家,所以只能指定了。

D. 贷款担保方式分为几种,各是什么

目前常见的有三种贷款担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一、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选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房产的评估价值都不会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如果贷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则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贷款人以自己已经押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

以住房作贷款担保,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贷人承担。此外,借贷人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保险费用由借贷人承担。

因此,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贷人经济较为宽裕,可以考虑选择这一方式。

二、以权利质押作贷款担保

除了房产和汽车外,银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指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至少要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一定要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存单需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该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一般来说,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但一时难于变现或若变现将带来一定损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作贷款担保

这种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贷人应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须是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借贷银行开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否则有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充当第三方。

(4)特定贷款需要担保吗扩展阅读:

贷款担保的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参考资料:

贷款担保_网络

E. 什么是特定贷款特定贷款是只针对政策性银行吗其他银行有特定贷款吗

主要是人群,东莞贷款,信用卡代还,套现认识很多人,乐意服务看用户名

F. 买房贷款需要担保人吗····急

胡扯 不满18的才要担保人!银行没准不想贷吧

你妹妹有工作吗?稳定的那种 开证明了吗?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G. 贷款的条件是什么程序如何有什么规定吗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1.信贷监督的方法

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

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 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贷款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

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

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 类:一是存货抵押。二是客账抵押。三是证券抵押。四是设备抵押。五是不动产抵押。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

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

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六、票据贴现贷款的操作管理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

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兑取资金的行为。贴现贷款是银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据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所载权利,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的金额。贴现贷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流动性高

票据贴现以后,票据所载权利完全属于银行,贴现银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能随时收回资金,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安全性大

由于贴现人及票据上的各个当事人均为债务人,所以贴现银行的资金运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偿性强

票据贴现在票据产生时,兑现日期已在票据上载明,债务人不能要求转期。同时,商业汇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到期收回票款较之一般贷款更有保证。

4.用途确定

在用途上,贴现是针对每一笔票据具体操作的,贴现是否得当合理,反映明确清楚。所以,贴现也最容易反映银行的工作质量。

5.信用关系简单

贴现除了票据到期不能偿款追索外,贴现人与银行已无需联系,所以贷款利息在贴现时银行即预先扣除。

票据贴现业务是一项特殊放款方式,与其他放款相比还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确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二)办理贴现贷款的程序

1.贴现贷款的申请

2.贴现的审查

3.贴现资金的支付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十七、信用贷款操作管理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保证的贷款。因此,风险性较大,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一定要严格掌握贷款额度,审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要进行以下四方面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的品质。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数额。

(四)贷款清偿的主要来源及时间。
参考资料:http://www.tztvu.e.cn/kfjy/zkjy/jl/bxk/xdjlyw/kcdh/zd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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