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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担保贷款还款按比例吗

发布时间:2021-05-16 00:50:29

❶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否要股东按比例承担

06大纲(四)卷三部门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钠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

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 合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 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 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事实上的合伙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 合伙事务的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我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况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之义务)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得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外效力)退伙的概念 退伙的类型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折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条件 出资的要求 企业名称的要求 其他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申请 登记机关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营业执照的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 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产偿债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责任消灭时效制度 注销登记)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逾期缴资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 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 清算规则)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普通规范 特别规范)破产法的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破产申请的效果)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 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的效力 对决议的异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的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性质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2006新增】)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 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 破产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国破产法和解制度的特点 和解申请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广义的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种类)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特征 统一票据法的国际公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及外票据的概念 涉及外票据的准招法 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背书转让 票据的贴现 票据的质押 票据的继承 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票据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 票据时效期间)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催告程序的适用、后果与结局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四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付款日期 汇票签发的后果)汇票的转让(汇票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原2005: 汇票抵押的方式与后果 】 汇票贴现的性质与方法)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 保证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征(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 无须承兑)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本票的付款 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征(付款人资格的限制 见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不确定 社会互助 保险辅助人)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变更(变更的类型 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 杰出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效果)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 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果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禁止情形) 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的概念 复效的条件)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灾害事故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疾病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该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船员(船员的概念 船长的职责)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的交付) 提单(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转让)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概念 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❷ 股东按股比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是担保

这应当视为一种承诺性的担保,因股东本来不用承担此种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部分承担风险就可以

❸ 什么叫超比例股东贷款

流动比率也称营运资金比率(Working
Capital
Ratio)或真实比率(Real
Ratio),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是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一般说来,这两个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短期偿债能力亦越强;反之则反。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在2:1以上,速动比率应在1:1以上。流动比率2:1,表示流动资产是流动负债的两倍,即使流动资产有一半在短期内不能变现,也能保证全部的流动负债得到偿还;速动比率1:1,表示现金等具有即时变现能力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相等,可以随时偿付全部流动负债。当然,不同行业经营情况不同,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正常标准会有所不同。应当说明的是,这两个比率并非越高越好。流动比率过高,即流动资产相对于流动负债太多,可能是存货积压,也可能是持有现金太多,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速动比率过高,即速动资产相对于流动负债太多,说明现金持有太多。企业的存货积压,说明企业经营不善,存货可能存在问题;现金持有太多,说明企业不善理财,资金利用效率过低。
速动比率,又称“酸性测验比率”(Acid-test
Ratio),是指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速动比率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存货总额-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额×100%
速动比率的高低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强弱,它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并且比流动比率反映得更加直观可信。如果流动比率较高,但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却很低,则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仍然不高。在流动资产中有价证券一般可以立刻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转化为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等项目,可以在短时期内变现,而存货、待摊费用等项目变现时间较长,特别是存货很可能发生积压,滞销、残次、冷背等情况,其流动性较差,因此流动比率较高的企业,并不一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很强,而速动比率就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速动比率一般应保持在100%以上。
负债比率是企业全部负债与全部资金来源的比率,用以表明企业负债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负债比率是指债务和资产、净资产的关系,它反映企业偿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
⑴、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也叫举债经营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公式中的负债总额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角度不同,对资产负债率的高低看法也不相同。债权人认为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该比率越低,债权人越有保障,贷款风险越小;从股东的角度看,如果能够保证全部资本利润率大于借债利率,则希望该指标越大越好,否则反之;从经营者角度看,负债过高,企业难以继续筹资,负债过低,说明企业经营缺乏活力;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要在盈利与风险之间作出权衡,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⑵、产权比率:是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之比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
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和股东提供的资本的相对比率关系,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产权比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产权比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另一方面,该指标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⑶、有形净值债务率:有形净值债务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有形净值的百分比。有形净值是股东权益减去无形资产净值后的净值。
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无形资产净值)〕×100%
有形净值债务率是更为谨慎、保守地反映企业清算时债务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从长期偿债能力来讲,其比率应是越低越好。
⑷、已获利息倍数:已获利息倍数也叫利息保障倍数,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用以衡量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运用该公式前提是本金已经能够归还,讨论归还利息的能力)。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公式中的利息费用既包括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也包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资本化利息。
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反映了企业息税前利润为所需支付债务利息的倍数,倍数越大,偿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在确定已获利息倍数时,应本着稳健性原则,采用指标最低年度的数据来确定,以保证最低的偿债能力;另外,也可以结合这一指标测算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长期债务会随时间延续不断转化短期负债,并需要动用流动资产来偿还,为了使债权人感到安全有保障,应保持长期债务不超过营运资金。
⑸、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长期租赁、担保责任、或有项目等。

❹ 公司贷款无法还款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问题:我是一家责任公司挂名股东,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无法还款,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签过个人担保协议,现在公司有贷款我股份可以马上转让吗? 胡律师:你在担保协议上签过字的话,那么你对之前的贷款根据你占有的股份份额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你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让他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赵律师:以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郑律师:可以转让,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让他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进入首页拨打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免费律师咨询。 相关知识——股东权利的种类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❺ 我是公司股东.同时在公司贷款时做为担保一方.

公司作为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你个人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银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诉,不过只会以你个人财产执行。
个人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具体范围及分割参看民法通则。

❻ 法人贷款股东受连累吗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还责任的。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另外,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❼ 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股东按股份比例负连带责任的

股东与公司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除非公司在借款的过程中,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那么股东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否则公司的法律行为由公司来承担,与股东无关。

❽ 如果公司股东共同担保贷款一方不还,其他股东怎么办

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共同担保贷款,那么贷款方还不上贷款,其他的股东作为担保人,也有还款的义务,否则的话征信上会有不良记录。

担保贷款,是这样的情况。

债务人到期没还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因此担保人是具有还款义务的,但是这一还款义务也是进行限制了的。更多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担保人要还钱吗?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要还。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

二、还款义务是怎样
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

法律依据:《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工资等方式。

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担保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并不建议您轻易当他人的担保人。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❾ 企业抵押贷款股东占股比例百分之四十九看不看股东征信

企业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综合条件OK,一般会轻看股东征信
原则上低利息的风控严一点,高利息的风控轻一点
企业信用贷也一样,经营数据没大问题,其他的东西可沟通点还是有的
现在月息也就3厘多挺划算的要贷早贷
建议有条件的做先息后本或后息后本资金利用率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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