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贷款,有个人住房担保.请问公司会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法律关系上,你公司是借款人,个人是抵押人,住房是抵押物。一旦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首先你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在你公司不能依约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即要求以抵押住房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抵押物执行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你公司仍然需要偿还剩余债务。
其次,关于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 公司执照是我名字,现公司老板向银行贷款但有财产作抵押,银行需要我去签字,我会承担风险吗
一般而言你作为法人代表象征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倒是没什么问题。只要不涉及抵质押保证就没事。
⑶ 我公司的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了款,担保费可以走公司的帐吗
老板个人贷款,以其出资(所有)的公司之部分资产进行抵押,这是其的个人行为,类同其用自有住宅抵押贷款,贷款相关的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若以公司的名义对此贷款进行担保,相关的担保费用,可以由公司支付。
至于贷款是否转到公司,是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是否为法人不影响本交易的实质,一般担保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被担保方支付,然这属于担保合同的约定。
⑷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有担保物,现在还不上了,法人私人财产有影响吗
您问题中的法人估计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那么,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银行申请查封,或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完毕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个人部分,作为股东的实缴义务);
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文书中签字,或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的;
公司为自然人一人公司,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的。
当然,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其他复杂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⑸ 用公司出面贷款,抵押另外房产,对公司资产有影响吗
是会有影响的,毕竟是以公司名义贷的款。
⑹ 我是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在银行有贷款,我夫妻共同担保但无抵,如偿还不了对我夫妻个人财产有影响吗
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务与个人资产有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务只与出资额相关,与家庭财产无关联。
⑺ 公司用个人的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以后个人有无限责任吗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实际的债务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牵连。因为产生的效应直接是应当债务人还清。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6、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⑻ 以公司名义贷款担保人资产抵押,法人的家人或个人资产会受牵连吗
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不是法人,那么法人没什么关系。如果是个人独资公司,可能有牵连。
⑼ 以公司名义贷款,抵押物是不是一定要属于公司
不一定是本公司,可以是其他公司甚至是个人的资产。
与本公司资产抵押要求一样,权属要清晰,没有瑕疵,产权人要自愿为你提供抵押,贷款审批后办理抵押手续、要签订抵押合同。
银行会和管理你公司的资产一样进行贷后管理的。
⑽ 用一个公司名义借款,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物,如果无法还款,对借款公司法人有什么影响
这个银行贷款到期不还的话 如果银行有抵押权 一般是先要求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偿还(发出催收通知) 如果不能以现金偿还。。这个时候 银行会实现抵押权。。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银行可以直接(以前是必须诉讼)请求法院拍卖 折现 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至于采用拍卖方式来实现的时候 拍卖价值都是公开拍卖的成交价为准 低于债权的部分 银行可以继续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追索 超出债权的部分(一般是成加价 扣除贷款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保全费 诉讼费 等等) 要返还抵押人
根据担保法的解释 银行债权的实现如果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那么是“先物后人”的次序来追索
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言 这个是直接影响其信用度的。。。当然不会直接卷进法律纠纷中 毕竟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